后危机时代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贸易壁垒及其法律应对

2015-07-24 01:33张美红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补贴贸易

张美红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贸易陷入贸易保护主义的泥潭,贸易壁垒层出不穷。其中,反补贴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置贸易壁垒、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我国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从法律视角来看,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贸易壁垒既有多边层面上的诱因,也有单边层面上的诱因。为了减少或消除反补贴贸易壁垒,我国一方面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推动WTO相关规则的完善,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金融危机;反补贴;贸易壁垒;法律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市场经济地位;双边解决机制;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5)04-0119-06

一、后危机时代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国内外背景、特点及趋势

(一)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国内外背景概述

2008年以来,中国克服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重重挑战,在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努力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复苏的主要力量。2010年,我国GDP的增度达到10.4%,从而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 2011年的GDP增速下降,为9.3%[2]。中国经济外向型特征非常明显,外贸出口被誉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极大。尤其是入世以来,我国借助WTO平台,成功融入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加入WTO十年来,我国的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分别位居世界第一、第二。其中,服务贸易的进出口则分别位居世界第三、第四,[3]从而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复苏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外需萎缩、外贸结构调整和国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困难重重等背景下,尤其是层出不穷的贸易壁垒和国内产业结构矛盾的升级,使我国对外贸易步履维艰。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全球主要经济体采取了不同的限制贸易自由化发展、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使全球经济的复苏处于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之下。在此背景下,我国常常成为许多国家实施的旨在构筑贸易壁垒的贸易救济措施的针对国,导致贸易摩擦频繁发生。2012年3月24日,商务部副部长钟山在“2012年中国外贸形势报告会”上表示,我国已连续17年成为世界上遭受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仅2012年我国就遭遇了8起贸易摩擦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2.8亿美元,同比增长80%。[4]而在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形式中,传统壁垒(反倾销)向新型壁垒(反补贴)延伸,反补贴成为新宠。[5]

(二)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贸易壁垒特点及趋势分析

贸易救济措施作为隐蔽但相当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历来是各国采取的常规的和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反补贴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一种,在金融危机之前,尚未像反倾销那样被频繁使用。危机后,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频率不断加快并呈现许多特点。

第一,就数量而言,由于反补贴壁垒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而且又能起到强大的贸易保护作用,因而,危机后在保护本国产业重振国内经济的压力下,各国必然频繁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事实上,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最大受害者。[6]其中,2009年全球对华启动13起反补贴调查,创历年之最。反补贴已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

第二,从对中国启动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也从原先的发达国家,包括那些最初坚持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欧盟等,逐步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墨西哥等。①而且,虽然现阶段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和金额还远不及发达国家,但从长远来看,其风险不会低于发达国家。

第三,从涉及的领域来看,近三年来,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贸易壁垒行业已从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业,逐步向钢铁、机电等技术及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延伸。2010年9月欧盟对中国数据卡(又称无线宽域网络调制解调器)发起了反补贴调查,表明欧盟运用的反补贴等贸易壁垒手段开始向高科技产品延伸。美国现任总统奥巴马在2010年1月27日发表的《国情咨文》中,将发展高速铁路、电动汽车、高速无线网络等行业作为未来发展目标,而这些高新技术行业也是中国未来重点扶持发展的领域,势必会引发美国在该高新技术领域对我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2011年11月,美国对中国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就是典型的例子。未来,美国将会加大运用反补贴贸易壁垒力度,从而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

第四,反补贴贸易壁垒运用的方式往往与反倾销合并使用。以美国为例,自2007年美国在中美铜版纸案中放弃其坚持了长达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以来,反补贴调查已日益成为美国对中国设置的主要贸易壁垒手段之一。例如,在2009年美国对中国启动的14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中,“双反”调查便占到11起。又如,欧盟在2011年对中国的铜版纸也采取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并用的手段。再如,南非和墨西哥分别对中国的不锈钢洗涤槽和三水阿莫西林启动的也是“双反”调查。

就目前来看,虽然反倾销依然是中国外贸前行中的主要壁垒,但从长远来看,尤其是随着2016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的临近,反补贴极有可能成为涉华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并且将被单独立案的次数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我国出口产品成本的上升使国外反倾销调查难以继续大规模实施。就我国而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上升已是一个整体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我国一直进行着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改革,使出口产品不再像早期那样以低成本取得竞争优势,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与欧美国家接近,并进而使“以低于生产成本销售”为必要条件的国外反倾销调查难以大规模继续实施。因此,一些国家要实行贸易保护,就需要另辟战场——反补贴贸易壁垒。

二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即将获得加大了认定倾销的难度。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2016年我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虽然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导致涉华贸易壁垒的主要诱因,②但从目前我国遭遇到的反倾销案件看,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以第三国的生产成本为参考却增加了我国产品被认定存在倾销的可能性,从而使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贸易壁垒更易被实施。虽然我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不可能杜绝各国对我国继续设置反倾销贸易壁垒,但至少使他们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变得不再容易。如此,反补贴将极有可能得到一些贸易保护国的“重用”。而就目前来看,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现象极有可能成为反补贴的焦点,如认定“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中国政府实行的各种产业政策使中国企业获得了补贴、中国的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构成政府提供的政策性贷款,等等。因此,在未来几年,一些国家可能会以这些问题作为理由,采取单独“反补贴”立案的形式,对中国构筑反补贴贸易壁垒,为后“过渡期”的贸易救济准备。鉴此,我国政府应密切关注,尽早研究应对策略。endprint

综上,后危机时期,我国深陷贸易保护主义的泥沼之中,反补贴成为我国面临的新型贸易壁垒并呈现出若干特点。未来,反补贴将日益被一些国家作为保护本国产业、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手段。然而,相关外国对我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虽然有其深层的经济或政治根源,但无不披上合法的外衣。换言之,后危机时代,我国遭遇频繁的反补贴贸易壁垒有其法律上的成因或诱因。

二、后危机时代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法律诱因

英国国际经济法学家罗温菲尔认为:“在国际贸易法上,没有哪个问题比补贴问题更有争议、更复杂。”[7]这是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补贴既可能被用来服务于重要和正当的经济、社会政策,也可能成为扭曲国际贸易、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③然而,实践中,一些国家针对别国实施的正当和合法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反补贴,常常成为这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这尤其体现在一些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反补贴贸易壁垒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反补贴贸易壁垒的产生既有多边层面上的诱因,也有单边层面上的诱因。

(一)多边层面上的法律诱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反补贴协议》)作为WTO体制中的三种不同的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之一,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补贴)起着一定的威慑、防范和矫正作用,然而,由于该协议在一些问题上的笼统和模糊规定,往往成为一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的诱因。

例如,《反补贴协议》第1条首次给“补贴”下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即如果存在一项“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由此给予某种优惠”,则被视为该协定所指的补贴。然而,何为“公共机构”,以及它与其他相关机构,如私人机构和有关政府机构有何区别,该协议缺乏明确规定。这使各国在实践中通常自由裁量地决定如何实施该协议。相应地,各国的相关反补贴立法往往都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作出的规定,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8]

再如,关于补贴的分类,《反补贴协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补贴,即“红灯补贴”(或禁止性补贴)、“黄灯补贴”(或可诉性补贴)、“绿灯补贴”(或不可诉性补贴)。其中,“红灯补贴”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这类补贴的使用本身是违法的;“黄灯补贴”本身不被禁止,但一旦具有专向性,给其他WTO成员的利益造成消极影响,则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国内反补贴程序寻求救济;而“绿灯补贴”主要指研发补贴、落后地区发展补贴、帮助企业适应新环境规章而进行设备升级的补贴,此类补贴在符合《反补贴协议》各项规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但只能使用至2000年。《反补贴协议》虽然对这三种类型的补贴赋予不同的地位,但实践中要准确地区分补贴类型非常困难,尤其是如何区分合法的政府财政资助和具有扭曲贸易效果的补贴,更是不易。这就为一些国家借反补贴规则之名行设置贸易壁垒之实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反补贴协议》也缺乏关于如何确定补贴与利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5.5条中主张应限制夸大进口国补贴导致的损害后果,但实践中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损害后果很难分辨,更难分解,因此补贴损害后果被人为夸大的情形时有发生。[9]

综上,由于《反补贴协议》在有关补贴问题的诸多方面规定的过于简单粗泛,给一些国家借反补贴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提供了可乘之机。尤其在后危机时代,一些国家为了转嫁金融危机,提振本国经济,或者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及争夺国际市场份额等原因,屡次利用《反补贴协议》构筑反补贴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间的贸易自由化,给反补贴措施的针对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就是深受其害的主要国家之一。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WTO框架下《反补贴协议》的诸多缺陷成为我国频繁遭遇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多边层面上的法律诱因。

(二)单边层面上的法律诱因

由于WTO《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因而给予WTO成员制定国内相关反补贴立法较大的自由度,成为中国频繁遭遇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单边法律诱因。

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曾围绕补贴与反补贴相关议题中产生过激烈的争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张尽快结束《反补贴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条款,扩大禁止性补贴的种类,将进口替代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也列入享受补贴者的名单,并从广义上界定“补贴”定义以对造成贸易扭曲的行为强化规制等;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降低对于补贴的限制,放宽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认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补贴应免于征收反补贴税,并对反补贴规则进行修改等。[10]

发达国家关于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的立场和态度虽然最终并没有促成对WTO框架下《反补贴协议》的修改,但却通过国内法的制定或修改途径,即通过单边法律层面强化了反补贴的力度。这主要体现在加拿大、美国和欧盟等国的相关行动中。

1. 加拿大对华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国内法律诱因。加拿大是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国家,其出口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同時它又是一个贸易保护主义色彩较浓厚的国家。金融危机后,加拿大通过修改国内反补贴立法,进一步强化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力度。1984年的《特别进口措施法》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由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共同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为了强化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早在2004年6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就对《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有关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政策进行了修订,从而清除了“不对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的法律障碍。④根据修订后的政策,政府在进行反补贴调查和行政复审时,将推定被调查的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除非能提出充分的证据反对这一推定,而是否存在足够推翻推定的证据将根据个案情况而定。这就加大了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被认定为存在补贴的机会。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加拿大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摆脱国内经济困境以扩大出口,频繁利用《特别进口措施法》中的修订条款对进口产品构筑反补贴贸易壁垒,我国更是深受其害。如自修订条款实施后到2010年的12月31日,在加拿大发起的12起反补贴调查中,其中就有9起是针对中国的。加拿大有关反补贴法律的修订对其他国家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应。[11]endprint

2. 美国对华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的国内法律诱因。加拿大将修改国内反补贴立法作为构筑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美国紧随其后。美国众议院早在2005年就以255比16的悬殊投票结果通过了《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一是扩大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准予商务部将反补贴法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这自然包括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二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建立一套全面监督中国履行知识产权,美国商品、服务、农业市场准入,补贴通告义务的体系,并要求总统每半年向国会提交关于中国履行义务情况的报告。三是在货币汇率问题上,要求财政部向国会提交报告,包括对货币操纵进行定义、对被认为操纵货币的外国政府拟采取的行动、如何从行政角度阐明有关解决货币操纵的法律条款等。此外,尤其要求财政部每6个月向国会提交有关分析中国汇率机制运作情况的报告。[12]

尽管该法案没有通过,但国会两院的贸易救济立法努力表明,美国国内“进口竞争性产业”一直企图通过作为其利益代表的国会两院议员,向国会施压,要求其授权商务部,对中国产品展开反补贴调查,以打压中国出口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13]与此同时,美国国会还提交了包括《2005年制止海外补贴税法案》在内的多项向原产自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议案。

除了通过国内单边立法构筑对中国的反补贴壁垒外,美国商务部于2010年8月还提出了一些严格反补贴执法的建议。其中多项建议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如“重申在反补贴调查中认定国有企业为特定的一组企业”“考虑是否在做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初裁后要求进口商缴纳现金保证金以代替以往所要求的保函”“严格向美商务部提交事实信息的证明过程”“严格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向美商务部提交新事实信息的截止期限”,等等。[14]这些建议将会进一步诱发来自中国的产品遭遇美国的反补贴壁垒,进而可能迫使某些企业减少出口美国,甚至退出美国市场,进而给中国出口贸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3. 欧盟对华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法律诱因。除加拿大、美国外,欧盟在通过反补贴立法构筑贸易壁垒限制中国产品进口方面也不甘落后。欧盟补贴税调查的法律框架主要由《欧盟条约》第131条、133条以及欧盟理事会章程第2026/97号条例组成。[15]此后,欧盟分别于2002年和2004年对2026/97号条例进行了两次修改,降低了反补贴立案门槛,并缩短了反补贴调查期限。

金融危机后,为使反补贴相关立法符合成文法的规定,同时提供其透明度和实效,欧盟于2009年6月颁布了《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非欧盟成员国补贴产品进口的第(EC)2009/597号理事会条例》(以下简称2009/597号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补贴的认定以及申请、实施等问题,从而使该条例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该条例的实施与2008年金融危机后欧盟的债务危机有关。[16]

根据2009/597号条例,采取反补贴措施不仅需要具备补贴行为、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新产业的建立构成实质性阻碍、具有因果关系等条件,而且采取反补贴措施还须与欧盟利益相一致。然而,由于2009/597号条例对这些认定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泛,因而极易导致外国进口被认定存在补贴行为,从而给欧盟采取反补贴措施以合法借口。如,关于进口产品对欧盟新建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认定,2009/597号条例并没有任何相关规定,这就赋予欧盟委员会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又如,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例详细规定了10个审查因素,并且只有当这些因素是导致损害的唯一原因时,才可排除损害结果的存在。⑤再如,条例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需要以符合欧盟利益为前提。然而,由于条例缺乏对欧盟利益的明确界定,导致欧盟委员会在判断是否存在欧盟利益时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等等。

2009/597号条例关于反补贴措施的上述宽泛规定,为欧盟在危机后采取大规模反补贴救济手段以摆脱欧盟经济复苏缓慢、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从另一角度而言也是导致欧盟构筑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法律诱因。有数据显示,从2009/597号条例颁布开始至2012年12月,欧盟共启动39起反补贴调查。其中从2009年6月12月欧盟共启动7起、2010年共启动3起、2011年共启动14起、2012年共启动15起。[17]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欧盟反补贴法缺乏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程序规定,实践中,遇到需要确定调查补贴所授予利益的比较基准问题时,往往根据2009/597号条例,以市场上可以作为比较基准的商业贷款进行比较。⑥由于条例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比较基准,因而同样赋予欧盟委员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金融危机前,欧盟从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然而,危机后欧盟却打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惯例,利用2009/597号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2010年对我国启动2起,⑦2012年启动3起。⑧有学者认为,危机后欧盟之所以采取频繁通过反补贴救济手段构筑贸易壁垒,主要是因为,与反倾销不同,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实力差异因而在反倾销手段的利用上争议较大,而反补贴由于其旨在减少政府干预和确保竞争公平,因而极易取得各成员国的支持。[16]

除上述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通过修订或颁布反补贴立法的途径强化实施对中国的反补贴贸易壁垒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等也利用国内相关立法对补贴的模糊或宽泛规定及赋予反补贴主管机关的较大自由裁量权,根据本国利益灵活决定是否对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危机后,我国之所以遭遇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贸易壁垒,从法律角度而言,源于这些国家的国内反补贴立法规定。

总之,金融危机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加强了对中国反补贴贸易壁垒的设置。从经济层面来说,发达国家主要是为了摆脱金融危机导致的国内经济衰退的局面等,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为了与中国争夺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份额,以及受到了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和“中国威胁论”的影响等。[18]当然,中国之所以遭遇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贸易壁垒也与自身市场经济建设不足、对某些出口产品实施违反WTO《反补贴协议》的补贴行为有关。然而,无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的经济原因有何不同,在法律层面上,WTO《反补贴协议》和国内反补贴立法都成为他们对中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法律依据或者法律诱因。因而,我国有必要从法律角度采取应对策略。endprint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应对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法律策略

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也许会为发达国家在危机后保护本国产业重振国内经济,及发展中国家与中国争夺主要出口市场份额等带来短期利好,但从长远来看,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就经济而言,它可能导致市场发展规模的缩减、贸易效益的降低以及对银行和金融业的冲击。[19]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则会损害国际贸易法的权威与效力,引发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和争端,进而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如上所述,WTO《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漏洞和有关国家在危机后对相关反补贴法律实施的强化是我国面临的反补贴贸易壁垒越来越多的法律诱因。因此应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对外采取的法律应对策略

首先,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反对构筑贸易壁垒和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器。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中心支柱和 WTO对世界经济稳定最独特的贡献,也是WTO最活跃的部分。[20]相关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贸易壁垒总是披上合法的外衣,即依据WTO《反补贴协议》和国内反补贴法律的相关规定。鉴此,针对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贸易壁垒,我国完全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权益和确保市场准入机会。为此需要:其一,深入全面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反补贴协议》中的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其二,利用各种有关WTO的国际场合,建议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某些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作为受害方的利益。如,建议适当缩短争端解决期限,以提高受害方及时获得救济的可能、肯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先例”效力,⑨为成员方之间日后解决相同或相似争端提供明确指引,等等。

其次,推动WTO多边贸易法律的完善,减少引发反补贴贸易壁垒的诱因。中国作为WTO的重要成员,应在各种国际场合坚持反对贸易壁垒,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WTO法律确立了市场开放和适度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为其设置了诸多例外条款或制度。但这些例外条款或制度规定较为模糊,不仅如此,基于对各成员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和国家利益的考虑,WTO法律对一些实体规则的规定也较为原则粗陋,从而成为一些国家任意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诱因。危机后,有关国家频繁地对我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与WTO法律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WTO框架下极易引发贸易壁垒的反补贴措施的规则,以消除有关成员方利用规则漏洞,设置贸易壁垒的机会。

当然,利用双边解决机制也是我国应对反补贴贸易壁垒的不可忽视的策略。如上所述,危机后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贸易壁垒很大程度上源于相关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鉴此,我国在双边谈判场合可以发挥中国巨大经济实力和利用国外政党之间的矛盾,并有理有据地说服对方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不对作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

(二)国内采取的法律应对策略

面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的反补贴贸易壁垒,除了需要对外采取应对策略之外,我国国内也要有所作为,从法律层面上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适当调整目前的补贴政策并完善相关反补贴立法。补贴作为国家推动对外贸易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只要其符合WTO《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就是合法的。虽然我国多年来一直进行市场取向改革,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至今仍未获得我国主要出口国如美国、欧盟等国的普遍认同,从而给有关国家对我国实施反补贴调查以“合法”借口的机会。尤其是危机后,相关外国基于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理由,频繁对我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但另一方面,我国也应该反思国内的相关补贴政策是否与WTO《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一致。虽然加入WTO前后,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以使国内法律法规符合WTO的规定,但仍然有一部分政策极易被认定为构成补贴。如,有些地方政府至今还在采取鼓励出口和吸引外资企业的专项性补贴和地区专项性补贴措施、税收法律中还保留着许多专项性税收优惠措施,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外国对我国设置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法律诱因,因而亟需清理、调整、修改各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等。

其次,危机后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贸易壁垒之所以此起彼伏,原因还在于反补贴调查具有很强的连锁反应,只要我国被一成员国在反补贴调查中认定存在补贴,就会对其他成员国产生“示范效应”。危机后,自2008年以来,我国已连续3年成为反补贴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要改变这一不利局面,除了上述应对策略外,还需要利用我国的反补贴法律救济体系,来反制其他国家的肆无忌惮地对我国构筑贸易壁垒的行为,以避免我国的产业遭受损害。目前,我国虽然有《反补贴条例》,但由于其存在许多缺陷,无法达到反制有关国家滥用反补贴措施的实效。如,在实体规则方面,《条例》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粗陋,比如缺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对补贴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也不够明确等。同时在程序方面也存在许多尚需完善的地方,比如反补贴机构的设置存在多部门参与的交叉性,导致反补贴调查效率低下,而不像有关外国实行“双轨制”(如美国、加拿大等)或者实行“单轨制”(如欧盟、澳大利亚等),以便将反补贴调查和决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权力集中于某两个或某一个机构,并赋予其根据本国利益灵活决定是否启动反补贴调查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在立法的效力层级上,还处于由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层次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今后应当采取人大立法的形式,并适当借鉴有关国家反补贴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缺陷进行完善。

再次,还要发挥《外贸法》有关贸易预警和贸易调查制度的作用。我国《外贸法》第49条赋予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贸易进出口预警应急机制的权力。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密切跟踪相关外国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情况,及时研究应对措施。此外,《外贸法》第37条至第39条规定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也为我国应对反补贴贸易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第37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相关法规主动介入不利于我国贸易利益的情形,以防止和制约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然而,《外贸法》缺乏关于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调查结束后的后续措施的规定,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也对此规定不详,因此,该制度亟需完善。endprint

综上,为了应对危机后外国对我国频繁设置的反补贴贸易壁垒,我国一方面对外要积极地利用WTO相关法律制度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地从国内相关反补贴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出发,遏制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贸易保护行为。

四、结语

后危机时代,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全球盛行,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遭遇和即将面临的国际贸易壁垒情形将越发严峻。就手段而言,反倾销将逐步减少,反补贴将成为有关国家对我国设置的贸易壁垒的主要武器,并且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呈现高发状态,其复杂性和影响力都将持续增强。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所遭遇的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正常现象,并非为我国所独有,与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地位不断上升相伴而生。因此,面对国外的反补贴贸易壁垒,除从经济层面进行改革以减少贸易壁垒外,如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开拓多元化的出口市场,等等,还应该积极理智地采取法律上的应对策略。

注释:

①例如,2008年7月25日,南非对中国不锈钢洗涤槽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成为发展中国家对华发起的首例反补贴调查;2009年1月14日,印度对我国亚硝酸钠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印度对华首例反补贴调查;2011年7月12日,墨西哥对原产于中国的三水阿莫西林开启“双反”调查,该案为拉美地区对中国产品的首起“双反”调查。

②据统计目前中国因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遭遇的反倾销,其涉及金额在对外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不过5%。

③Sykes,Alan O.Subsid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Macrory,Patrick F.J.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Leg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Analysis(2).New York: 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Inc.,2005.83.转引自黄志雄,罗嫣.中美可再生能源贸易争端的法律问题——兼论WTO 绿色补贴规则的完善[J].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第38-39页。

④早在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下文简称CBSA)就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进行两反立案调查。这是中国入世后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2004年11月19日,CBSA决定终止对该案的调查,中国政府和企业获得了胜利。“反补贴将成中国出口贸易的又一潜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网站,http://acs.mofcom.gov.cn/sites/aqzn/nymcnry.jsp?contentId=2341635568957,2012年12月15日访问。

⑤597/2009 号条例,第8.6、8.7 条。

⑥597/2009 号条例,第6(b)条。

⑦分别为:2010年9月16日的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wireless wide area networking (WWAN) modem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案件编号:AS564; 2010年4月17日的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oated fine paper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案件编号:AS557; Trade defence-Notice board.European Commission.http://trade.ec.europa.eu/tdi/notices.cfm?syear=2010,2012-12-15.

⑧分别为:2012年4月27日的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bicycle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案件编号:AS589; 2012年11月8日的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modules and key components (i.e.cells and wafer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案件编号:AS594; 2012年2月22日的Notice of initiation of an anti-subsidy proceeding concerning imports of certain organic coated steel product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案件编号:AS587; Trade defence-Notice board.European Commission[EB/OL].http://trade.ec.europa.eu/tdi/notices.cfm?syear=2012,2012-12-15.

⑨事实上,DSB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对WTO 协议的适用所做出的解释,已成为争端当事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以后的贸易争端中所援引的论据。参见陈立虎:《应对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思考》,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33页。endprin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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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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