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不可“点刹”
——以环保法修订案为视角

2015-07-24 02:14:40陈乐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委党校
科学中国人 2015年32期
关键词:环保法新法环境保护

陈乐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委党校

环境治理不可“点刹”
——以环保法修订案为视角

陈乐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委党校

随着最新环保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我国开始一场环保“攻坚战”,但对于各地强硬的政策手段,各方学者专家是存在顾虑的,需不需要这么“狠”,这么“急”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笔者将就该问题集合环保法修订案提出几点浅见。

环境保护;环保法;治理;点刹

2014年4月24日,《环保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随着新法出台,国家环保部政策也开始收紧,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在新法作用下环境将如何“狠治”。

一、治理环境不可“点刹”

山东临沂作为首个被环保部点名整治的污染城市,也充分感受到了来自“严格之法”的决心。市长被约谈现场表态“再也不会被约谈第二次。”一时全国人民都把关切的目光投向了这里,想看看这座久治无效的重污染工业城市在严格的环境法背景下进行整改与产业转型。

在高压之下,临沂市确实挽起袖子雷霆了一把,整改、拆迁、遣散、停业,经过各方努力,今年3月~6月,临沂市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浓度比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27.8%、23.5%、41.4%和25.4%,优良天数增加31天。[1]就上述数据来看,都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但企业负债、工人失业,城市GDP的下滑,为临沂的城市稳定和发展带来不小的“阵痛”。而有部分专家学者在看到临沂治污“后遗症”之后也纷纷表示,治污环保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央视主持人董倩针对临沂治污打了一个这样的比方“打个比方,这就好像在开车的过程中意识到这个方向是有问题的,这个时候必须刹车,但现在的问题是要一脚踩到底,来了一个死的急的刹车,还是说在这个过程中知道要停车,要刹车,但是采取的是点刹。那么我们来看临沂这次这么做,明显的是狠狠地踩了一脚刹车,这个车是停下了,但是车上的乘客是人仰马翻,有的摔的很重,有的勉强能站着,但是还不知道站多久。”[2]但对于这个说法笔者是持保留态度的。首先主持人可能忘记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在上了“经济发展”这趟快车时候就能够意识到,环评这根“安全带”的重要性。而对于那些一味追求黑色产值的企业,给他一记“急刹车”是极为必要的。至于摔得多重,能否站起来,这都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抗阻能力和转型决心。对于“一摔不起”的企业我想就是在这场“环保攻坚战”被优胜劣汰的对象。当然,笔者在这里大肆主张对于治污能力低的企业采取“一脚死刹车”并不是对于失业工人的漠视和企业破产的叫好,而是国家从立法层面加紧管理力度,各地企业必须跟上节奏,否则就不只是“自主刹车”的问题。

二、严法之下求发展

修订案,确立了全新的立法理念,倡导多元共治的治理思路,明确了各方在这场持久环保“攻坚战”中的责任,更首次在环保部门法中确立了相关行政、刑事责任的承担,这些都是全新的思路与方向。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这几点“新,”为各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一些自己的浅见。

(一)转变环境保护理念

在新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为(...)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并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首次确立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并将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由此可见,国家这次把环境保护这个问题提到了国策的高度。我们地方企业更应该改变以往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粗放型发展思维。将政策与新法紧扣,要始终将思想提升到新法立意之高度,在新法之框架内制定发展计划,保证各项事务开展的有理有据有法。

(二)环境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型

在传统的环保法中立法者更多考虑的是“管理”的概念。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为主体具有强制性的自上而下单方向的以公共事务为重点的模式。但在最新《环保法》中我们看到了从“管理”跨越到“治理”的思维。它将主体从国家、政府扩大到了“社会力量,”也就是一种公共参与的概念。另外,该新法还特别新增了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政府信息公开和环境公益诉讼等问题。这部分是地方政府最需要加强的方面之一,从传统角度上说,中国人总是存在“遮羞”思维。但是在信息大爆炸,人人都是“记者”的时代背景下,各地需要转换视角,迅速从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对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及违法者的名单等在法条上明确的公开事项,及时公布。

(三)环评制度的完善

这一区块的更新点十分密集,但总体来说都是国家层面的宏观调控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置了“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逾越,坚守底线。2、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3、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在组织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4、未做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5、对跨区域项目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的预防措施”。6、并在省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检测预警机制,组织建设检测网络,建立检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虽然这些条文只明确规定到省一级。这却意味着,地方在制定环保政策时,可以在此条件下制定更为严格的规章制度。

(四)立法角度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

第一部分就是政府责任,在总则第六条“政府负责”、第八条“加大环保财政投入”、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环保目标纳入政府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作为对相关责任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十七条,“定期汇报制”各地方政府应为改善环境质量,制定计划限期达标。各地大型企业如是重污染型企业,为保护环境又确保企业的发展,更应该客观全面的把环评做好,在据各地特色的“xx标准”之下,经济健康绿色的持续增长。

第二部分是企业责任。该部分新增了六条法规,明确了企业需实施清洁生产,排污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转,保存原始检测记录。积极按照国家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控制排污,缴纳排污费用,并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排污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部分是在新法中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总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出行等。然而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在公民环保意识这一块是做的比较欠缺的。如垃圾分类,虽然会在垃圾桶上标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字样,但是这都是形同虚设。这中间就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如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三方面等。可以积极在校园开展垃圾分类,垃圾再回收的宣讲活动,创意大赛,从孩子抓起,让最纯真的孩子影响身边的大人。开展垃圾分类评比,直接纳入各地绩效考核中,促进全民垃圾分类,创建良好生活环境。

(五)强化监管,环保使出“组合拳”。

新法首次对监察机构明确了法律地位,企业违法排污将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将从处罚决定之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明确指出地方法规可以根据环保的实际需要,增加前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1、对于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直接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四种法定情形参见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3、对于行政机关如果出现失职、包庇等违纪行为时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分最为体现民众口中说所的“史上最严”的法规,从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管齐下,多种制裁,只为同创良好的环境。这样的立法趋势也是势在必行的。

最后我们再次回到文章开头时专家所说的环保“点刹”理论。笔者只能说,治污环保的雷霆之势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立法层面,那么所谓的“点刹”就不必可行。各方力量硬起腕,狠下心,放长远,想未来,那么中国在国际上签署的各种“减排协议”“环保承诺书”才能正真得到实现,树立一个东方大国“一言九鼎”的国际形象。

注释:

[1]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98055.html中国环保在线

[2]央视《新闻1+1》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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