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交易收入也在不断增长,而其中多数交易游离于税法监管之外,非税销售导致行业不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商家成本高,使税收征管暴露出很多问题。根据西方公共管理理论中的3E原则,以个人卖家直接为买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C2C模式为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构建内嵌式电子商务纳税系统、建立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合作新模式等税收征管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3E原则;C2C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2-0158-03
[作者简介]马存玲,女,回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本科,研究方向:财税理论研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模式,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虚拟贸易形式,直接照搬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不可取的。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属于初级阶段,特别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政府税收流失现象严重,个人卖家真实的营业额无法准确地核实,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等。本文依据3E原则,对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为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一定的决策依据。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5358万人。据统计,截至2014 年 6 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58 万亿元,同比增长 345%。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 250 万人。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 1720 万人。2009—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正在逐年扩大,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带动消费、增加就业机会和鼓励创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促进中国经济转型非常关键的战略性产业。目前,虽然电子商务占整个经济的份额不是特别大,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均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不可否认,未来电子商务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将会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图1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变动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站 二、基于3E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3E原则,即效率原则、效果原则和经济原则。目前基于3E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基于效率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征管效率不高,税收流失现象严重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以天猫、京东为主的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模式,但是其交易额仅占总体的18%左右。B2B网络销售模式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一样,也被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C2C(Customer to Customer,个人对个人)交易模式上,其中包含很多兼职经营的个人卖家。以淘宝网为例,淘宝在C2C交易平台中的市场份额超过95%,年交易额约为8000亿元。面对巨大的营业额,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出台关于C2C税收征管的具体细则,致使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2缺乏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依据
根据税收理论,税收中性原则是为减轻税负的超额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增加经济效益而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即将出台关于C2C模式税收征管的具体政策,一旦全部落实,网上零售类电商经营成本必然会上升,导致产品价格上涨,从而使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减缓。这显然与税收中性原则相悖。
目前在江浙一带涌现出很多处于小城市偏远地区的“淘宝村”,当地的农民以C2C模式依靠本地的优势资源在网上开店。以农产品为例,农作物在生长的过程中会受到环境、季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其产量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其营业额是不固定的。此外,淘宝2钻以下的个人卖家利润也很微薄,他们当中大部分是兼职销售,这些个人卖家的营业额也时有时无。对于这些底层卖家,如何建立税收征管依据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税收问题。
(二)基于效果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税负不公。根据阿里巴巴提供的数据,如果按照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每月2万元,每年24万元计算,有94%网商的交易额达不到起征点。而年交易额超过24万元的网店的销售总额约为1600亿,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50亿。此外,卖家的营业额参差不齐,很多皇冠级店铺月营业额基本过万,而有些二星级以下的店铺一两个月都没有营业额。可见,如果对卖家征收统一的税率将有失公平。
2国际避税现象严重。在现行的国际税收规范中,只有当跨国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卖家在买家所在的国家有常设机构时,买家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才能够对其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利。事实上,即使卖家在买家所在国没有常设机构,也可以正常进行交易支付行为。买家可以直接通过在线预订和在线支付完成交易。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海外卖家进驻淘宝等C2C交易平台。这些海外卖家在没有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仅威胁到了本国的卖家,而且也侵犯了买家所在国的利益。此外,国外对于避税的态度是反感的,甚至有些抵触,所以当我国在制定约束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到底该怎么做才能让从事跨国交易的买卖双方都满意是个问题。
(三)基于经济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C2C模式下卖家营业额难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C2C模式运营的卖家没有以企业形式进行正规的注册,也没有依据法律文件走正规的审批程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对C2C卖家进行明确约束的条款。关于卖家的营业额一般可以通过银行进行往来资金的确认,但是有些卖家为了“冲钻”,自己花钱雇人提升销售量,这种舞弊的手段使真实的营业额很难得到确认。目前的支付方式有电子信用卡、电子支票等,过多的支付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核实卖家营业额带来很大困难。目前使用人数比较多的支付手段当属支付宝,但仅依靠支付宝对于买卖双方交易额的监控是不够的。endprint
2纸质发票成本过高。数据显示,一张纸质的发票成本大约在15元左右,其中还不包括人工成本。而且纸质发票容易磨损和丢失,给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带来麻烦。
三、基于3E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基于效率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1加强税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涉税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与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和合作,实现电子商务涉税信息共享。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与税务部门充分配合,当税务部门依据法律调查电子商务卖家的个人账户和资金流向情况时,应主动提供其掌握的利息总额、期末账户余额或投资收益等信息。但在实际情况中,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很难顺利进行,应出台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纳税人信息的行为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惩治。对于配合的银行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实质性奖励,提高其积极性。
2加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提高征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建立内嵌式录入电子商务纳税信息的联网征税系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前后,支付平台所产生的交易信息会被系统自动备份,由征税系统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并且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如果买家出现退货的情况,且申请退款,就不能视同销售,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自动备注,进行扣除。在应用这个系统的过程中,纳税信息是透明的。在进行一笔交易的过程中,买家付款时也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看到内嵌式征税系统所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如果买家质疑系统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举报,由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审核,以确保其系统检测到的是网店的真实营业额,从根源上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提升征税效率。
(二)基于效果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1公平税负
以C2C模式运营的个人卖家为例,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设置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将卖家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含税级距,适用于卖家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所得,分多级进行税款的征收,并且对每一级设置合理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依据公式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为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对卖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大学生利用网店进行自主创业初期,可予以税收优惠照顾。
虽然确定对个人卖家征税以后,政府税收会相应增加,但同时也加大了对个人卖家的基础设施投入和政策扶持,若征收税率比较合理,卖家与税务机关将实现双赢。
2防范电子商务跨国漏税行为
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常设地点的确认应当寻找新的标准。电子商务的交易存在虚拟性,与实体交易相比,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电商依靠的服务器或者网址具有流动性,所以对于常设机构的确认难以把握。可以根据服务器或网址是否能够用来进行经营活动为标准,如果是长期固定用来进行经营活动的,并且有大量交易行为发生,那么就可以判定为常设机构。相反,如果服务器或网址的作用仅仅是用来对产品进行介绍等辅助行为,不具有商业行为,那么就不能判定为常设机构。
在某种程度上,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可以考验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信息的掌握能力。一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发生不仅涵盖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买方所在国和卖方所在国国家税收的利益。因此在制定应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过程中,单单依靠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达到对跨国纳税人合理征税的目的,需要世界各国之间进行涉税信息共享,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此外,如果两国之间有频繁的电子商务往来并且相互有税收协定,那么两国政府可以依据国际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共同制定出符合两国实际情况的税收征管措施等,将其纳入税收协定中,约束两国纳税人。
(三)基于经济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纸质的发票需要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验票、认证、抄报税等事项,并且纸质发票伴随有纸张、油墨等打印成本和人工成本。网购不同于实体销售,在只有图片没有实物的情况下,买家无法准确地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这就导致退换货时常发生,并且退换货开具逆向发票也会提升成本。而电子发票则可降低运营成本,进而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
此外,在电子发票的推广过程中还涉及到税收征管和财务制度的配套调整。可将制约电子发票的法规与相关财务制度相结合,实现电子发票从认定到数据传递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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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润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