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数额认定模式选择

2015-07-17 16:05严有才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资产评估

严有才

[摘要]不同学科下,对资产的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机制失衡。根据对被告人有力原则应采取资产评估学科模式来界定犯罪资产。

[关键词]犯罪数额:资产评估;数额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81-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38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曾成杰案件中,对犯罪数额的界定存在重大分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争论,根本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模糊不同学科下“资产”的含义,导致行为人最终剩余资产评估结果存在差异。集资类刑事案件,多数采用单一的数额标准的定罪模式,资产界定的模糊不清,摇摆不定,从而导致多数集资类案件在定性上出现分歧。

一、不同学科下资产的内涵延展

“资产”在不同学科下都有其定位,由于学科的多样化,导致其定义的复杂化。

(一)会计准则下的资产

目前对资产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就我国而言,会计准则对资产的界定的通说,要求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第一,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只有能流人企业,企业才有将其确认为资产的意义,否则就是费用。同时,这种利益的流入,应是企业所能控制的,企业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是企业对其通过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法学中的资产

法律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是否与法律主体的真实经营行为一致为依据,只要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与事实有出入,就不能认定为“合法财产”。法学中资产是以财产的方式加以界定的。财产以所有权为核心,一般包括权利人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对他人的债权以及对无形资产拥有的知识产权等。如融资租入的资产在法律上仍属于资产的出租方,而不是租入方的资产。

(三)资产评估中的资产

而在资产评估中对资产的确认更加注重评估对象本身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并与具体的评估事项相结合来判断。在资产评估学科中,主要有两种观点:“评估价值观”和“评估价格观”。“评估价格观”认为:资产评估,是对市场上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依据某个评估目的进行评价估算,最有希望成交的市场价格。资产评估的价格很可能根据评估所在市场以及进行评估的目的等评估相关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评估价值观”认为:资产评估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依据资产委托人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国家法律和资产评估准则等一系列可靠资料信息,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估算和评定的行为。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即将发生的资产交易行为提供交换价值基础,是为交换决策服务的。现在资产评估界的通说为:“评估价格观”。

二、立足会计准则视角,比较分析资产界定差异的内因

(一)会计学和法学界对资产确认过程中的差异

会计界以会计主体的资产确认过程是否遵循会计准则为依据,法律界以财产所有权归属是否与法律主体的正是经营行为一致为依据。会计上的资产确认标准并不能构成法律上对财产所有权裁定标准的充分条件。在很多国家会计准则不是法律条文,遵循公认会计准则未必能免除法律责任。会计学中资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较之于法学中的财产概念要更宽泛。近年来会计学界更多地强调资产的确认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不能以纯粹所有权作为资产确认的依据,只具备资产之形式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泡沫资产”成分应予挤干,充分运用稳健原则,提取足够的减值准备。

(二)会计学和资产评估学对资产入账标准的差异

会计准则谨慎性要求,使得会计准则下资产人账标准高于资产评估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人资产进行评估时,往往混淆上述两个学科之间的界限,造成案件在定罪量刑时的争议很大。以曾成杰案件为例:2008年10月2日案发前,采用资产评估方法认定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23.8亿元。但是用会计准则来评析,2008年10月31日的清产核资报告的资产清查表中被缩水为13.03亿元。这是因为会计准则中,其会计信息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谨慎性。在谨慎性原则的指导下,要求企业低估资产,高估负债。因此,才会有上述差异。与此同时,如上文所述,会计入账的资产要求有两点:第一,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中的资产强调要为企业服务,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而资产评估模式下,能够人账的资产只要求其所控制的资产具有能用价格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价格。作为资产评估模式对资产入账的门槛相对而言较低。相比较而言,资产在会计中的确认是狭义的,而在资产评估中的确认是广义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迷雾: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的模式选择之争

纵观司法实践中,集资类案件数额认定时,所选用的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上多采用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这两个模式来对其进行评估。由于会计学和资产评估学分属两门不同的学科,在对嫌疑人资产进行评估时,在司法实务中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如前文所述,在资产的入账门槛上,会计准则模式下和资产评估模式下就存在差别。除此之外,两者在计量属性的运用上也存在的差异。计量计量属性是指资产、负债等要素可用财务形式定量化的方法。例如: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等。每一个财务报表要素都有多种计量属性,在编报报表之前必须先确定应予以计量的属性。

(一)历史成本的滞后性,使得资产评估行业运用较少

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就是以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作为某项资产的人账价值。对历史成本的界定,资产评估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由于历史成本不能对变化的情况进行及时反映,资产评估运用的较少。endprint

(二)资产评估业需剔除贬值,使得其低于新会计准则中的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为现行成本,是指企业重获与其所持有的某一资产相同或者功能与其相当的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新会计准则中的重置成本与被估值的资产完全一样,即新旧程度、技术状况以及生产能力等方面都相同。而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是指全新资产的现行再取得成本,如果要得到评估资产的价值还需要用重置成本减去各项贬值。

(三)资产评估业强调可变现净值是在资产加工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可变现净值是指一项资产可望换得的、未经折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扣除转换时可能发生的直接成本。与新会计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概念不同的是,资产评估认为可变现净值应该等于正常经营假设下某一资产在加工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能够实现的客观收益减去后续加工或销售过程中将要发生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对于某一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来说,其将来获取收益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哪种方式能够获取的收益最大,该收益即可作为客观收益,它是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前提。

(四)现值人为因素的过多介入,资产评估行业运用的较少

在现值的界定上,会计与资产评估一致,但由于未来现金流量的评估带有更多的人为因素,因而会计中运用的较少,而资产评估中运用的较多。

(五)公允价值建立在成熟完善的市场条件,资产评估业运用较多

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市价。公允价值的概念比较抽象,只能通过各种具体的价值类型表现出来,并且对所评估的资产还必须有一个活跃的、充分发育的市场,而且被评估对象的价值易于量化。尽管新会计准则加大了公允价值利用的力度,但相比较而言,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要比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广泛得多。

新会计准则下的五种计量属性与资产评估业下的计量属性,存在着实质的不同。总的来说,新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业就计量属性存在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同时,由于重置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在资产评估行业适用时存在前提要件,使得资产评语业会低估重置成本,继而增加资产入账;同时,可变现净值要求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下计量,避免资产错误入账的可能性,符合稳健性原则。

四、结论

不同学科下,对资产的定义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的视角下,所理解的资产含义也是不同的。司法实践中,在集资类刑事案件中,鉴定犯罪嫌疑人资产时,多采用新会计准则模式和资产评估模式。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我国应采用资产评估方式来界定被告人及其企业资产。我国数额的评价机制,要求我们规范好数额评判的标准。在集资诈骗犯罪中,我国采用资产评估模式对行为人资产进行评估,以此来预测行为人是否达到“无法返还”被害人资产这一客观事实。但是如前文所述,资产评估模式下,对资产的定义更为广阔,只要自身具有经济价值都可以被纳入资产的范围。无疑,在此模式下,行为人资产增加,“无法返还”的潜在可能性降低,被刑法评价的可能性也减小。这符合我国“有利被告”的诉讼原则。endprint

猜你喜欢
资产评估
浅议农村资产评估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