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工违规取暖中毒,雇主要担责

2015-07-17 14:17:57
农村百事通 2015年3期
关键词:禹州市磨料一氧化碳

值夜班时漫漫长夜十分难熬,特别是在寒冷的冬夜。锅炉工老连值夜班违反规定在密闭的房间内烧煤取暖,不慎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迟发型脑病。那么,因为自身操作违规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老连自2010年开始到案发时受雇于某磨料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锅炉工。2013年1月6日上午,前来交班的工友发现老连昏倒在其工作的小屋内,屋内有烧完的原煤渣。事故发生后,老连先后两次被送往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一氧化碳中毒;(2)迟发型脑病。住院治疗共花费13078.34元。2013年12月31日,经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委托,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证明老连的损伤已构成8级伤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磨料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老连66434.93元。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综合评析

老连违规烧煤中毒,单位不能免责: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老连是在某磨料有限公司所雇期间受到损害;再者,通过庭审可以认定,老连在早上交班时才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某磨料有限公司对员工监管失职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老连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过庭审可以查明,老连在其工作期间,把燃烧的原煤放置在小屋内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违反规定,有过错,应对其本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老连与某磨料有限公司的过错责任比例按3∶7予以分担为宜。

老连构成8级伤残,单位应依法赔偿: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某磨料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疏于管理,对工作制度监管不力,对引起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某磨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70%的责任并无不当;老连因本次事故所受的伤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8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真实有效,故某磨料有限公司应当依法赔偿老连66434.93元。

(河南 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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