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农业保险责任范围 涵盖全部病虫害

2015-07-16 16:31
吉林农业 2015年7期
关键词:投保农作物损失

2015年,我省将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将地震、泥石流和山体滑坡,以及草鼠害纳入我省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将原有的突发、暴发性粘虫、草地螟、蚜虫、水稻作物的二化螟和玉米作物的大斑病5种病虫害责任扩大至全部病虫害,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

2015年,按照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规定,吉林省调整了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一是取消绝对免赔,设置损失程度30%相对免赔。即损失程度在30%(不含)以上,保险人才给予赔偿。且计算赔款时不再减去30%损失程度;二是调整绝收成数标准。将农作物80%(含)以上损失确定为绝收;三是调整保险系数。即2014年确定的损失程度30%(不含)~70%(含)系数保持不变,损失程度70%(不含)~80%系数分别由1.5和1.7调整为1.2。

同时,扩大了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二轮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保险范畴。二轮承包土地符合投保条件的农作物愿保尽保。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符合投保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葵花等农作物,有完备合同及所在村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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