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立平
在公司,我持续灌输着一种观念:没有人不希望公司好,每个人都是善意的。所以,我不惩罚员工因过失犯下的错误。
曾经有位员工,工作时,在工具箱上放置了一个重物,工具箱被压出凹陷,他使劲撬动企图修复,最后导致价值三千余元的工具箱彻底报废。
事情发生后,部门主管认为,工具箱凹陷本应请供应商来修复,小伙子自己撬坏了,应该赔偿。
小伙子满肚子委屈,说自己本是一片好意,以为撬一撬就能复原呢。
针对这种情况,人事部通过大家对事件的还原,并没有找到其故意损坏的证据,由此判定员工不需要赔偿。
当然,仅凭善的愿望是不够的。公司劳动合同中写明:公司只要找不到您故意伤害的证据,您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您必须写明过失的原因,在一个星期内制定出未来如何避免和防范发生类似事件的相应规范。
制度从来都是因为存在问题才需要制定,那由谁制定制度最合适呢?当然是犯了错误的那个人,所以,制度本来就是应该自下而上的。
(摘自《商业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