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化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2015-07-13 04:39刘恒春
城市地理 2015年7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农民

摘 要:中国的城镇化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以牺牲一切的态势来夺取城镇化的胜利。中国的城镇化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在过程中牺牲了许许多多农民土地的权益,在结果中大部分农民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城镇化所带来的便利。所以,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我们需要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民土地权益有法可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违法的成本;以市场作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衡量标准,征地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不得侵占农民利益;明确农民土地的产权;努力加强对土地的监督,使征地遵循法律程序;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宣传土地法律,使法律下基层,使法律深入民心,提高农民自己的维权的意识。

关键词:中国城镇化;农民;权益;保护

一、城镇化与农民土地权益

所谓的城镇化就是一个过程,是由农村向城镇转化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转化过程:第一,农村土地转变为城镇土地即农民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第二,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农民的户口发生转变;第三,经济的转变,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农民的土地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赋予农民长期并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明确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立为物权”。从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财产权,农民集体也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被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我们需要保护转换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城镇化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各种侵害,土地被征收转为国有,农民失去土地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失地农民更加贫困,城镇化并没有给这些农民带来便利跟利益。城镇化过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应该引起政府重视,政府需要拿出行动解决问题。

二、城镇化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出现的问题

(一)在城镇化的过程中,有的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以低价征收农民的土地,再高价进行流转,或者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进行公共建设,美其名曰为了公共利益。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给予农民一定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农民一定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确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用土地的前提,但是征地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并不是为了实现某些部门的私人利益。低价征收农民土地来进行公共建设不仅违反了农民的意愿,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有的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建设经济开发区,集中征收农民土地。政府征收土地之后,没有给予农民恰当的经济补助,不仅如此,在流转之后,农民并不能保障自己获得政府所提供的流转费,而且也不能获得土地流转之后所带来的其他增值收益。这样做的后果是,可能造成大量空城的出现,一些政府建设了大量开发区却吸引不到投资商,土地荒废,资金浪费,农民土地权力也受到侵害。就算吸引到了投资商,如果企业主对土地进行合并建设后发展受损会存在违约的现象,也会使农民利益受损。

(三)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纠纷的漠视。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具体保护要求,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规定。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等不受理农民土地纠纷诉讼,信访等。这些政府机构觉得农民问题是小事,对于这些问题能拖就拖,很多农民土地的问题经过这些单位的一拖再拖之后,最后都只能不了了之,农民的怨恨则越积越深,最终会爆发对政府部门的不满,钉子户,钉子村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政府的办事不力,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漠视。

三、农民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探讨

(一)我国并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在征地的时候,地方政府扮演了许多不光彩的角色。我国现行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等并不完善,并且存在着缺失现象。尽管我国的《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有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对农民土地流转实施的条件、范围、农民主体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一,目前我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主要是依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加以规范,严重缺乏相关法律经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立法上空白的问题。第二,现行的关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大多停留在地方性行政法規的层面上,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缺乏一定的法律效力,甚至缺乏必要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农民维权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总体来看,农民的维权意识比较单薄,对相关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而且缺少一定的组织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征地过程中,很多农民对于相关的征地政策并不了解,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获悉征地中自己可以享受的所有土地权益信息,即使权力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不会甚至不愿诉诸法律,寻求法律的救济。一些农民为了暂时获得赔偿金,为了眼前利益而盲目地放弃土地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第二,现有的维权路径建设不足。农民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本来就很弱,除了上访以及借助媒体等方式外,并没有其他别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所以通常处于各种利益群体博弈的弱势一方。

四、强化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建议探讨

(一)完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城镇化过程中征收农民土地有法可依。我国的城镇化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关法律一直并不完善,导致城镇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违法行为。在城镇化需要征收农民的土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所以为了维护农民土地的权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的工作迫在眉睫,不仅如此,每个地区都应该根据自身的不同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法规。

(二)相关部门须严格执法并且增加违法成本。在城镇化中,相关部门需严格按照发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征收征用农民的土地,不得因为自己私人利益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征地的过程之中 ,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他们执法不严,执法违法 ,知法犯法。增加其违法成本,加大其犯法惩罚力度,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加强监督工作。在城镇化过程中应该建立巡视小组,监督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征收工作,发现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巡视小组根据通知监督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当然应该让部门农民也能加入巡视小组,这样,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四)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农民土地是农民生活的经济来源,征地等于让其失去了谋生工具,没有了经济来源,农民的生活会很困难。但是,城镇化又是现阶段我国发展必须走的路,矛盾之中,政府应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如此,对于失地农民,政府应该给予妥善安置,尽量提供工作岗位,让他们享受到城镇化带来的便利。

(五)宣传土地法律,提高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由于历史原因跟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所致,我国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我国农民几乎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对于法律也并不了解。在他们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知道该采取什么方式去维权,或者说他们会选择忍气吞声。针对这些情况,我们需要对农民群体进行法律宣传,多搞一些法律进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结论

我国的城镇化并不是真正合理的城镇化,存在了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更是迫在眉睫。城镇化跟农民的土地利益息息相关,没有农民的支持,城镇化并不能真正实现,所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相关着我国城镇化的成败。在城镇化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真正做到使农民享受到城镇化所带来的便利,使他们享受到土地给他们带来的权益,我国的城镇化必会更加稳步的向前进。

参考文献

[1]李奋进. 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研究[J]. 特区经济,2012,(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孙素君,吴初国. 城镇化过程中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研究[J]. 國土资源情报,2010年第一期.

[6]刘新卫,吴初国,张丽君. 中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土地利用策略[J]. 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

[7]刘海舰. 城镇化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4,(7).

[8]姜战潮. 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考[J]. 兰州学刊,2014,(12).

[9]张云华. 城镇化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J]. 2010,(05).

作者简介:刘恒春,(1991—),男,安徽滁州人,硕士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专业,土地资源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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