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岩
(作者: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重大战略,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新发展,其中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提供了新的指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从协商客体、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及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的视角,可以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四大运行机制概括为协商主题选择机制、协商主体确定机制、协商程序运行机制和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只有在一系列运行机制的有效作用下才能够得以前行。
建立健全协商主题选择机制。在协商主题选择上,一是围绕国家及地方的重大方针和重大决策,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领域;二是关于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三是协商的主题具有宽泛性;四是协商的领域具有宽广性。
建立健全协商主体确定机制。在协商主体确定方面,立法协商和行政协商的协商主体具有公众性,相对于政治协商主体的精英性而言,立法协商和行政协商的协商主体更主要表现出的是协商的公众性。立法协商和行政协商的协商主体还具有层次性,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又有社会组织;既有利益群体,又有公民个人。同时,立法协商的主体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表现为人大立法既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又必须确保所立之法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维护民权。
建立健全协商程序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无论人大立法协商还是政府决策协商,机制建设的着力点应体现在:一是建立协商的筹备机制。在协商前,提前通知参加协商者,并提供相关资料,让参与者有充足的时间调查研究和讨论,从而提高民主协商的质量。二是建立协商的联系机制,即由谁来组织和发起协商,协商时间和协商内容的确立和规范。三是建立协商的保障机制。对参与协商的各方主体保障交流的信息公开化,让所有参与协商的主体都能够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加协商的各方告知协商的结果。
建立健全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即协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政府制定方针政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建立健全协商主题选择机制。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协商主题选择方面,一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而展开,二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关切,三是突出重点。
建立健全协商主体确定机制。协商主题确定以后,协商主体的精准组织是确保协商成效的智力因素。第一,人民政协参与协商的主体具有权威性。就协商主体而言,由于政治协商遵循政党领导—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运行模式,所以党委、政府、人大、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均是政治协商的主体。第二,人民政协参与协商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机构,汇集了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社会各界以及海内外各个方面的代表人物和优秀人才,这些人广泛、深入地参加国家政治生活,能充分反映社会各界的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第三,人民政协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具有包容性。政协委员的界别代表身份,是人民政协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的关键所在。
建立健全协商程序运行机制。一般来说,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一是协商筹备程序,二是协商活动的开展程序,三是联系对接程序。
建立健全协商成果转化机制。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取决于协商成果的保障和转化落实。要用制度的形式确定反馈的时限和具体要求,并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工作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标准,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要标准。同时,建立和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协商主题选择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协商民主,在协商主题选择方面,一是具有民族性。协商的内容主要涉及聚居的主体少数民族、其他少数民族、汉族等不同民族群体之间的民族利益问题,以及协商不同的民族群体与民族自治地方整体之间的利益问题。二是具有区域性。协商的范围是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民族事务。三是具有宗教性。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经常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四是具有群体性。
建立健全协商主体确定机制。一是要具有各自民族代表性。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构建起来的协商民主决策机制,参与协商的主体是由不同的民族群体的代表构成的。二是表现出复杂化。部落内部成员因为社会阶层的重组而形成群体多元化。三是具有异质化。由于各自不同的经济生活、宗教信仰、民俗文化和社会关系,各民族集团内形成了单一的均质的民族文化,这种不同民族传统文化的异质性决定了各民族协商主体的异质性。
建立健全协商程序运行机制。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协商治理机制,关键在于建立民间社会自治组织。一是确立协商筹备机制。一般情况下,由当政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治组织成员或自治区其他成员向民间社会自治组织负责人提出建议,陈述开会理由,在自治组织负责人认为其建议理由充分时,与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商议后决定开会。二是建立协商联系机制。在协商过程中,政府人员充当的是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三是建立协商的法治机制。协商是理性的,协商的过程应该在理性根据的指导下进行。
建立健全协商成果转化机制。多元化与差异性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重要特征,协商民主在协调分歧、化解矛盾方面有着对抗式政治手段所不具备的优点。要整合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资源,拓宽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尊重和保障合理的利益诉求,真正使协商成为社会矛盾和累积冲突的减压阀。
建立健全协商主题选择机制。基层协商民主在协商主题选择上,一是具有现实性。基层协商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是基层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生产、生活问题。二是具有多样性。三是具有实践性。基层协商民主重在实际操练。
建立健全协商主体确定机制。基层协商在协商主体的确定方面,一是平等性。作为协商的各方参与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群众性。协商民主能为草根群体参与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舞台,从而避免了无序的激进的政治参与形式。三是民间性。当前社区治理出现了多中心治理的转向,决定了社区居民、公共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都成为社区协商民主的角色。四是新生代农民工将成为重要的依靠力量。
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程序运行机制。
一是搭建基层民主协商的稳定机构。尽快搭建各乡镇(街道)基层协商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以填补组织机构上的空白。二是建立联系对接机制。让广大群众在有序参与中学会协商,同时也要让各个基层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发挥作用,对广大群众所反映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反馈,让双方及时进行对话沟通协商。三是建立协商结果的反馈制度,规范政府采纳协商结果机制,特别是协商结果采纳处理后的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协商成果转化机制。一是建立基层协商民主的保障机制。二是基层协商民主运行机制中的制度认定。需要在制度和法治的框架内下功夫,使协商议题的产生、协商的过程、协商的监督、协商结果的执行都置于制度的包裹之下,确保基层协商民主运行机制的稳定性与规范性。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践并拓宽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渠道,使全面依法治国有了更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