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模式选择及对策建议

2015-07-12 08:18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周子文吴小红章颖薇
海峡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厦门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周子文 吴小红 章颖薇

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模式选择及对策建议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周子文吴小红章颖薇

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对外开放,离岸人民币流通不畅,客观上要求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该文从建设离岸市场的初始条件、厦门的区位优势和我国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需求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在厦门自贸片区建立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可行性。从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分析出发,借鉴世界主要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提出厦门自贸片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应选择的模式,并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厦门自贸片区离岸金融市场模式选择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一国境内开辟的、主要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金融服务的一种国际金融市场,具有四个特征:(1)从经营币种看,它主要经营东道国国内金融系统以外的货币,包括外币和具有离岸性质的本币;(2)从服务对象看,它主要为非居民服务,但东道国居民也可通过离岸货币参与该市场交易;(3)从政府管制看,离岸市场既不受货币发行国的约束,又基本不受东道国管制,在管制上具有“超国家”性质;(4)从经营范围看,离岸市场在业务种类上涉猎较广,包括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离岸金融市场在空间范围上,它只能在东道国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交易,不能直接同所在国国内的金融体系联结。

由上可见,离岸市场的兴衰成败取决于它在政府管制和经营范围方面能否形成吸引服务对象的独特竞争力。而离岸金融中心是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高级形式,除具备一般离岸市场办理离岸业务的功能外,其在市场规模与质量上有着远高于离岸市场的要求。因此,具备条件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应以发展成为离岸金融中心为目标。

1 厦门建设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1.1厦门初步具备建成离岸金融市场的初始条件

建设离岸市场的初始条件通常是要经济基础较好、金融体系完善、法制健全、交通和通讯便利、政策扶持等。厦门作为第一批经济特区城市,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具备较好的经济和法制基础。在今年1月份美国智库布鲁金斯研究所和摩根大通联合发布的2014年全球300个最大城市经济体的经济表现排名中,厦门位列第八。此外,厦门是我国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更与世界300多个港口互通往来,国际通讯设施完善,便捷的水陆空交通和国际通讯条件已基本符合离岸中心的要求[1]。随着自贸区相关政策的落实,能够吸引更多海外投资者入驻,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离岸业务获准办理成为促成离岸金融市场的催化剂,厦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成熟指日可待。

1.2厦门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

定位经济学指出,离岸金融中心应在地理上和时区上便于进行市场交易[2]。从地理上看,厦门是海西经济带的桥头堡,与台湾一水之隔,两岸经贸互动频繁;同时厦门也是东南亚的著名侨乡,一带一路战略的战略支点城市,与东盟各国、日本、韩国联系紧密。靠近这些经济蓬勃发展的国家和地区能为离岸市场的资金融通提供保障。从时区上看,厦门介于纽约和伦敦之间,与香港、新加坡处于同一时区。在一天的营业时间中,厦门能与世界主要离岸中心办理业务交割,且能快速反映各市场金融信息的变化,对国际资金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1.3周边地区的人民币结算需求日趋旺盛

近年来,随着边境贸易和两岸三地经贸互动的频繁开展,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流通规模不断扩大,离岸人民币逐年增加,再加上人民币稳步升值的趋势难以逆转,周边国家和地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需求日趋旺盛。为方便人民币在周边地区的流通,中国不仅与东盟多国签署了双边货币交换协议、互设金融机构,两岸货币管理机构也于2012年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并将据此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随着周边地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扩展,厦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作用将日益突显。

2 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选择

2.1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及优缺点

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突出强调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并据此将世界上目前存在的离岸金融市场划分为内外一体、内外分离、渗透式和避税区四种模式。

内外一体型模式(又称伦敦型)指国内体系与离岸体系存在于一体之中,对于居民与非居民不做绝对的区隔,非居民虽可以经营国内业务,但是一般需缴纳保证金及税金。这种模式大多适用于金融水平与监管水平相对成熟的市场,如伦敦、香港等,其对离岸金融参与者业务经营没有严格限制,环境相对宽松。但是,由于对离岸与在岸没有做严格区分,其国内金融市场往往容易受到国际性金融投机的冲击。此外,所在国境内法律不再适用于离岸市场,对所在国要求很高。如果一国需要采取这种模式的离岸金融,那么国内金融市场需要有高度发达的水平、解除对外汇的管制且其银行业机制也需高度成熟。同时,政府在第三方对于投机活动的干预能力与监管能力也需要非常强。

内外分离型模式(又称纽约型)是指在岸与离岸资金业务绝对分离,银行拥有多套账户将居民与非居民存贷账户与业务严格分开。离岸业务账户只处理境外与境外交易,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采用这种模式的离岸市场,如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不仅在管理上不受在岸法规的约束,对于流入的资金也免征税款且不设立存款保证金,并且可以有效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对市场特别是国内市场的冲击,极大地弥补了内外混合模式中需要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做基础的缺陷。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模式使得在岸市场利用外资的能力大打折扣,过于严格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非居民的投资兴趣,无法使离岸金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渗透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更为中庸而灵活的模式,也就是在内外分离的基础上,又有一定程度的混合存在。主要有三种渗透方式:(1)离岸单向在岸。非居民的存款账户可以向在岸市场放贷。但是禁止在岸资金流向离岸市场。(2)在岸单向离岸,即与第一种模式的资金流向相反。(3)双渗透,即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互通。这种模式兼具内外一体模式和内外分离模式的双重优势,能够有效利用外资,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际投机资金对在岸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冲击。当然,这种模式同时也要求国内具有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水平和监管水平,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市场主要是我国正在建设中的上海离岸金融市场。

避税港型(又称簿记型)是各国政府为吸引客户以“零税率”政策设立的提供合理避税、逃避金融管制等功能的场所,主要集中于经济实力不强大、环境良好、拥有众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国际银行的岛国,如巴哈马、开曼群岛等。这类离岸金融市场本身并不经营具体投融资业务,只从事借贷投资等业务的转账服务,在这里经营的银行通常享有保密权,可以拒绝向法庭或政府透露客户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逃避高额税收或金融管制。正是因为这些条件使得所在地成为国际“洗钱”中心,同时避税港的低税率政策带来的逃税、避税问题(即“肮脏的钱”)也引起许多工业化国家政府的不满。近年来,由于金融自由化、国际上对税务监管和信息交换要求的日益严格以及检查资金来源、实施反洗钱法的呼声日益高涨,避税港型离岸市场的数量不断减少,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逐渐下降,难以维持其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

综合上述不同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优缺点,并考虑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基本情况,本文认为,无论是发展时间、资本规模、市场成熟度,还是政府的监控能力,厦门都达不到实行内外一体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的要求。当然,避税港型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亦不在本文考虑范围。所以供厦门选择的模式主要是内外分离型和渗透型两种。再结合厦门本地的区位特点和发展状况,本文认为,初期应借鉴成熟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建立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这样一方面可以形成“防护网”,大幅降低离岸对在岸市场的冲击;另一方面,又可以借助该离岸市场促进厦门金融业的发展,巩固其金融市场的地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积累后应考虑向“离岸单向在岸”的渗透模式转变,通过扩展离岸资金的流通范围、拓展其增值渠道,增强厦门离岸金融市场的吸引力,夯实厦门离岸金融市场的地位。

2.2世界主要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概况及经验

2.2.1美国IBFs

1981年12月,美联储通过修改其《D条例》(Regulation D)和《Q条例》(Regulation Q)允许美国各类存款机构、埃齐法公司以及外国银行设立在美国境内的分行和代理机构以建立“国际银行设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简称IBFs)的方式在美国本土从事与国际存贷款业务有关的活动。根据规定,IBFs既可以吸收外国居民(包括银行)和其他国际银行设施的定期存款,也可以向这些外国居民和其他国际银行设施提供贷款,前提是这种国际存贷款业务只是用来协助上述存款户在美国境外从事的业务活动[3]。设立IBFs的主要目的是使美国国内银行也能通过经营国际银行业务来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地位。另外,美国也想利用IBFs把美国银行设在阿根廷、英国、香港、巴哈马和开曼群岛等地的分行所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吸引回美国来。美国IBFs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中心流通的都是本国以外国家发行的货币,美元也可自由交易。这一点对于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虽然在改革开放后大量吸引了外资,但是由于自身金融业的功能有限,人民币结算被周边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夺去了很大一块市场。厦门可以学习IBFs 的模式,通过政策上的优惠和独特的区位优势重新夺回被周边国家占有的人民币市场。

2.2.2日本JOM

1986年12月,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Japan Offshore Market,简称JOM)正式成立。离岸金融交易免除利息预扣税,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没有利率上限的规定。为了保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稳定性,日本政府在离岸市场参与方的准入和具体业务操作方面设定限制。如在操作过程中对离岸账户资金与在岸账户资金之间的划转做出严格的限制,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和机构对离岸交易资金负有审查的义务,必须保证“交易对方在境外使用这些资金”。交易对象只限于外国法人、外国政府、国际机构和外汇银行(经政府批准经营离岸账户的银行)的海外分行。交易业务只限于从非居民、其他离岸账户和母行吸收非结算性质的存款与贷款,不允许发行大额定期存单。离岸账户内的资金不可以进行外汇买卖、票据交易、证券买卖和掉期交易,即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与国外居民的资金往来限定为一般的存款和借贷业务,其他交易只能在银行的普通账户中进行。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离岸资金向在岸市场的渗透。1984年6月日本政府废除外汇兑换限制,使得银行可以不受数量的限制将外汇兑换成日元,或吸收欧洲日元并将其运用于国内市场。由于经过“特别国际金融账户”向国内账户转移离岸资金需要缴纳准备金,日本经营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在逐利动机下,将离岸筹集的大量外汇资金贷给其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境外分行,境外分行再将这些资金贷给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这些离岸外汇资金以对外负债的形式被自由兑换为日元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绕开了政府对离岸资金进入在岸的监管通道。这样的做法在外汇管理法的框架下,规避了离岸与在岸隔离的限制,大量外汇通过上述路径流入日本在岸市场,在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之间上演了一场由银行业主导的“再贷款游戏”[4]。

JOM与IBFs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是封闭的离岸市场,日本初期多沿用美国的成功经验,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得东京的金融业务逐渐规模化、批发化,同时也严格防止了两个账户的渗透。但是JOM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监管漏洞给了投资者可乘之机,值得我们警惕。

2.2.3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

1968年10月1日,美洲银行首先获准在新加坡成立一个专门经营境外美元业务的机构——“亚洲货币单位”(Asian Currency Unit,简称ACU),象征着亚洲美元市场的正式建立。1972年以前,亚洲美元市场只允许非居民参加,新加坡居民绝对禁止向亚洲货币单位借款和投资。1972年以后新加坡政府逐步放宽了这方面的限制,并于1978年最终取消了外汇管制。新加坡一直对新元进行严格管制,所有金融机构的新元账户与非新元账户完全分离。明令严禁新元用于金融投机,对新元境外使用也有非常具体的限制。同时,利用电子支付系统MEPS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时监测所有经营新元银行的新元账户(包括新元政府证券),实时监测新元流向、严格执行新元非国际化方面的各项法规,并在必要时入场干预。新加坡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时最大的亮点就是为其离岸业务发展不断推出优惠税收政策。如在1968年8月,新加坡政府废除非新加坡居民的利率收入预扣税,使新加坡与香港和东京在亚洲美元市场中心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其后美国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就在新加坡推出离岸业务,由此新加坡开始成为亚洲美元市场中心。

总结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其对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的借鉴之处在于:(1)通过有效监管来稳定市场。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式成立,主导新加坡所有金融行政与金融业务事项,强调金融自由化与纪律化的并重,该金融管理局效率高、执法严,有效维持了新加坡廉洁高效的金融环境,确保了该国金融机构的健全发展。(2)政府应通过有力扶持来促进市场发展。新加坡是发展中国家,既没有强大的经济背景作为依托,也没有完善的金融服务行业的支持。但是新加坡政府选择了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发展国际金融业务,带动经济贸易发展的战略,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放松外汇和金融管制,放宽对外国银行开立分行的限制,取消外汇存款或债券利息预扣税等。(3)适时推出政策来应对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内在缺陷。长期以来的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的割裂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自由化的要求,因而难以进行进一步的金融深化,使其向世界性金融中心跨越的步伐受阻。出现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力量的作用形式在现实操作中发生扭曲并产生负面效应。

因此,鉴于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对外放开和地区实际情况,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可以以政府拉动为主、市场推动为辅——政府拉动与市场推动并举——市场推动为主、政府拉动为辅的序列而适时变化[5]。也就是说,必须随着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将如何发挥政府作用放到一个新的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将政府介入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程度。

3 对策建议

3.1利用政策培育独特竞争力

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却面临着与周边众多成熟离岸市场的激烈竞争,如果不能培育出独特的竞争力,将很容易被扼杀。政策扶持可以提升离岸市场本身的吸引力,加速离岸市场发展成熟。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3.1.1税收方面,借鉴境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给予非居民更为优惠的条件,如对银行从事的离岸业务免征利息预扣税,减征或免征贷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预扣税、营业税,免交因从事离岸业务而使用各种凭证的印花税等。

3.1.2离岸账户和外汇管制方面,尽可能减少对离岸账户的管制,允许离岸账户之间资金自由进出;允许离岸市场资金自由进出国境、自由兑换、自由交易;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取消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

3.1.3金融交易方面,应尽可能多地给予离岸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自由,可仿效自贸区产业准入的负面清单模式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监管的负面清单,为其业务创新松绑,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3.2完善人民币“回流”机制

人民币“回流”机制是否畅通,事关离岸市场兴衰成败。人民币“回流”机制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3.2.1贸易出口渠道。通过鼓励企业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人民币,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

3.2.2人民币FDI渠道。人民币FDI是指境外经济当事人用其积累的人民币资产对境内直接投资。台商是厦门自贸片区的主要境外参与者,且台湾在与大陆的贸易中常年处于顺差状态,积累了大量离岸人民币,可以先开放台商以离岸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的政策,在积蓄厦门自贸片区离岸市场资金的同时推动两岸人民币结算的发展。

3.2.3人民币现钞回流渠道。长期来看可通过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来解决。但在短期,主要依靠设计风险可控的投资理财产品来解决,如利用高于境外市场的存款利率和发行人民币债券引导境外人民币回流。

3.3加强金融监管

为避免离岸资金辗转流向在岸市场,应严格控制境内与离岸金融中心间的资金流动。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建立离岸资金非现场监控系统,对大额异常资金流动予以监控,避免境内非法所得通过离岸账户转移;二是完善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加强对离岸中心资金收付的监测;三是加强与外经贸、证券监管部门、国资委等部门的合作,将实质上属于内资企业离岸公司尤其是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投资资金等业务纳入监管范围,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6]。

3.4加快人才培养、积极引进人才

在人才培养方面,除依托厦门本地高校资源,通过授课方式进行外,还应在形式和方式上有所创新,例如:多为学生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帮助学生了解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就一些具体问题举办征文、学术会议、辩论比赛,激发学生的自学兴趣、深化对该主题的理解;增加大陆学生到港台地区交流学习的机会,帮助他们了解相对成熟的离岸市场的运作情况。

在引进人才方面,就金融企业而言,应更看重人员的实际问题解决能力,在学历、工作经验上可适当降低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对有竞争力的报酬,并在户籍管理和住房问题方面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就政府而言,应积极推动两岸开展职业资格互认,这样既拓宽了离岸市场建设早期的人才来源,也为以后大陆人才在台湾离岸金融机构就职奠定基础。

[1] 刘远志.厦门离岸金融市场研究[J].海峡法学,2012(3): 64-71.

[2] 徐基新.谈谈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特点和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1984(2):34-37.

[3] 纽文.美联储对国际银行设施(IBFs)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规定[J].国际金融研究,1995(6): 19-20.

[4] 朱琳.日本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上海:复旦大学,2012.

[5] 胡颂.新加坡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的有效性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

[6] 司彧钰.从离岸账户监管看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问题[J].云南社会科学,2013(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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