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乐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袁乐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因缺乏相应具体的制度,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实际的保障。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应当建立遗产清册和遗产管理制度,同时设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并明确规定继承人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期限。
关键词:继承人;债权人;遗产
1.不能明确划分遗产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财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可以看出,我国在继承方面遵循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但是,我国尚未规定如何确定遗产状况,因此就很难确定有限继承的界限,易引发继承人只享有有限继承带来的权利而无需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从而损害遗产债权人利益。
2.没有明确规定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从此条款中可以看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但是,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遗产处理的时间,此时如果继承人故意拖延而迟迟不处理遗产,那么遗产的分割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而遗产的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以实现。若继承人和债权人长期无法明确知晓遗产的归属,那么这很容易产生继承纠纷问题,继而浪费集成成本。
因此,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对于平衡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接受和放弃继承期限的确定能够稳定继承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3.缺乏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救济手段
我国《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法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财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财产。”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确实对遗产继承人的遗产处分有一定的规定,然而却并未交代遗产继承人在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时应负的法律后果。此时,如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继承人或第三人的侵害,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对抗继承人的权利滥用,因此债权人并没有明确可行的救济手段,就难以行使自己的债权。
1.设立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涉及两方的利益,这一原则不仅是对继承人权利的的保护,还涉及到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一原则要保证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继承人自身所拥有的财产不被混同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二是要保证遗产债权人能够在遗产开始分配后遗产能够优先受偿。
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原则指的是:继承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而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那么继承人就失去选择有限责任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转而无限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继承法虽然遵循有限责任继承的原则,但却是采取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容易造成继承人滥用权利,不利于遗产债权人债权的行使。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无论是选择有限继承还是无限继承的原则,都会在此原则的基础上附加其他的条件来限制,以排除继承人滥用继承权的情况。
2.确立遗产清册和遗产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的继承制度之所以会导致遗产债权人的债权被侵犯,是因为我国缺少相配套的遗产清册和遗产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将继承人自身的财产和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以区分,能够有效避免因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财产混同而出现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在遗产清册和管理制度的保证下,继承人对遗产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制权,而是作为局外的第三方等待遗产的划分而得到财产,因此这一制度能够很好的避免继承人和债权人之间因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和自身财产的混同而产生的纠纷,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3.明确规定继承人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期限
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规定,继承人做出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期限与制作遗产清册的期限一致;而法国规定,继承人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决定可以在遗产清册制作完成之后的40天内做出。
从各国立法中可以看出,各国均明确规定了继承人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期限,能够使得当事人及时了解继承的情况,同时这也利于稳定继承的关系,我国继承法也正是由于缺乏期限规定造成了继承财产关系的长期不稳定。若规定了继承人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接受无限责任继承,那么即可避免其滥用权利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规定: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提交遗产清册之日算起,继承人有一个月的期限来选择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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