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铭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王俊铭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事关公民民事活动中权利的有效维护,本研究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层面解析入手,划分了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内容与种类,说明了诉讼时效制度的社会与法律意义,分析了诉讼时效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与难题,在重点解读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基础上,提供了诉讼时效制度完善的主要措施,希望为构建适于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法律体系有所启发,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诉讼时效制度;民法;权利;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是整个民法体系中重要的制度,对于民法的完整、公众切身利益的维护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促进法律正义,体现社会价值体系,规范各类秩序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执行上看,在社会上存在对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内容的不明确,种类划分不清晰等不足,导致诉讼时效制度执行存在各类问题,影响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发挥。应该从诉讼时效制度实际法律工作出发,把握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处理好诉讼时效制度执行中存在缺陷和问题的基础上,建立起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推出与方法,做到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更好完善。
2.1 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
诉讼时效制度是规范在民法体系中各类事实时效性确认的基本制度,在法律界尽管对时效的理解有不同层次,基于民法体系的诉讼时效制度还存在不仅相同的看法,但是对诉讼时效还是具有相同的认知,就是对一定事实、一定状态在经过一定期间内,对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认定制度。
2.2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诉讼时效制度是厘清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对于确认法律行为和事实状态中悬而未决的问题具有规范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可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中债务人的权力,在降低举证难度的基础上,确保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时效制度在客观上具有“敦促”和“惩罚”的功能,对于维护权利人自身利益有着促进的功能。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司法体系来讲具有降低司法难度,节约社会资源的功能,是民法体系中对公众利益和司法权力的尊重与维护。
3.1 民事诉讼中时效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在13条中对民事权利诉讼的时效被规定为2年,这是民法确定诉讼时效的主要条款,这是处理民法中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
3.2 民事诉讼中时效的特殊规定
在《民法通则》138条中对如下民事行为做出了特殊规定,对于身体伤害请求赔偿的;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做声明的;对于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对于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等类型做出了一年时效有限期的规定。《合同法》129条中对发生的国际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存在争议而进行的诉讼与仲裁诉讼时效中设置了长期诉讼时效,达到了4年。此外,在《民法通则》137条中,对权利被侵害20十年的诉讼,法院将不予保护。
4.1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请求权是建立在诉讼时效制度基础上的权力,请求权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获得法律的支持,当诉讼时效超出法定期限,请求权将会出现减损,可见诉讼时效制度是请求权的前提,是确保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基础。
4.2 非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非请求权建立在身份、人格的基础上,非请求权主要与民事行为中人格尊严、社会良俗、伦理价值密切相关,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对非请求权没有必然的联系,特别是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非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5.1 诉讼时效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当前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民法体系,由于诉讼时效制度与我国社会与现实出现一定的差距,这导致诉讼时效制度不适应我国实际,出现了诉讼时效制度体系不完善,适用性不足的问题。
5.2 诉讼时效制度的划分不合理
当前,在诉讼时效制度中对时限的要求上还不能与我国社会与法律基础环境相适应,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影响,这会加大民事法律行为的负担,造成对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的威胁,不利于法制化社会的构建。
6.1 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要在结合我国文化和社会特点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建立起适于我国社会和民法体系的诉讼时效新制度,尊重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的基本认知,做到诉讼时效制度结构性、功能性的重构,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更好实施建立基础。
6.2 合理规范民事诉讼时效
在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诉讼取证困难的实际问题,应该适当调整诉讼时效的时间,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权利人的公平。把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6.3 建立诉讼时效新体系
对确定财产的最终归属,解决争议与纠纷的诉讼时效中要建立保障物尽其用,使财产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原则,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经济社会的交易安全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取得时效制度要通过合理重构,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方面入手,做到对诉讼权利的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尊严、社会公平正义、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有了诉讼时效制度作为基础,民事行为中各项权利的主张就有了时效上和制度上的保障。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在民法体系中具有分散的特点,各类诉讼时效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诉讼时效制度在执行中会出现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新时期,法律工作应该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正确理解出发,针对诉讼时效制度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确定诉讼时效制度的边界与适用范围,在诉讼时效制度更好执行的前提下,形成对诉讼时效制度更好地完善。
[1]佟林,佟楠.试论中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2(10)
[2]徐焕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J].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03)
[3]陈苏.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02)
[4]孙桂萍.诉讼时效客体刍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1(09)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J].中国社会保障.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