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年,也就是1993年夏天,我和他走到了一起。我们都是离过婚的,还都有一个十五岁的儿子。当时我们没有领取结婚证,只是把户口迁到了一处,并请双方的亲朋好友喝了酒,算是结了婚。我们没有再生育儿女,直到十年后,各自的儿子都结了婚,我们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
去前,他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笔六十万元的存款,没想到这笔钱却让原本和气相处的一家人起了纠纷。他的儿子认为,我和我儿子没有继承权,理由是我和他父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我儿子已经成年,与他父亲没有形成继承关系。但十多年,我们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刚在一起时,我的儿子并未成年,应该算是他的继子啊。
请问,再婚夫妻补办结婚登记,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菏泽 小谭
小谭:
根据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们两人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构成事实婚姻,两人之间不是非婚同居关系,而是夫妻关系。当时,你们各自的儿子均未成年,分别与对方的儿子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后来,你们补办结婚登记,只是形式上的确认,你们的婚姻应当从1993年开始起算。
男方去世后,你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你的儿子作为与男方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也享有继承权。你们母子与男方儿子都有权继承他的遗产。虽然,这六十万存款在男方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作为妻子,应当从中先分割一半三十万。剩余的三十万才是遗产,可以由你、你的儿子、男方的儿子三人平均分配,每人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