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倩
在春秋战国时期,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一直存在斗争。荀子批判地继承孔子的学说并吸收道、墨、名诸家之长,形成一个体系庞大精湛的儒家社会思想体系。韩非作为荀子的学生,却成为法家社會思想的集大成者。本文通过对荀子与韩非的社会思想的梳理比较,找出在两种思想影响下提出不同社会治理手段的根本原因,并诠释“礼”“法”之关系。
一、论社会运行
(一)论人性与社会关系
荀子把人性论作为社会思想的基础,强调人性本恶。人的本性——与生俱来的“生物性”是邪恶的,这种恶的本性没有高下贵贱之分,是普遍存在的。纵容人的恶性无节制的发展,最终会导致社会的纷争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组织的稳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他认为通过礼法改造人的本性——化性起伪,可以使人性恶造成的乱世走向治世,并达到人“群”有序的目的。并且,人与人结合为群体的行为是人类的先天本性,应该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来确定人际关系,形成等差有序的社会结构。
韩非继承了荀子的人性恶思想。但他的“恶”与荀子的“恶”有本质区别,他认为人性的恶没有改变的可能,对其教育感化也是无用的。他认为人人都会为了欲利之心而奔波争夺。人性之恶既是人皆有之,又是不可教化。所以,他提出“信人,则制于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他描述为一种利害关系,是以人们的“自利自为”作为基础的关系。
对人性之恶的不同理解最终形成各自不同的看待社会的视角与方法。
(二)论社会秩序理论与社会进化理论
荀子认为社会秩序的基础是“明分使群”,通过等级差别制度、社会分工分职及社会伦理关系,建立并维护一种等差有序的社会结构。荀子强调社会等级,只有把人群区分为不同等级差别之后,才能治理社会。
韩非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进化的,这种进化与进步不可改变。社会变化的原因一是人口迅猛增长,二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换句话说,随着人口的增多,财物相对减少,当人们最基本的生理欲望得不到满足,社会秩序也必然会产生混乱。他认为,社会进化了,用于社会整合的方法也应该随之而变,且这种改变是彻底的,例如抛弃“礼义”。社会进化理论是积极向上的,也是偏激片面的。它强调从现实社会出发进行社会治理,同时却错误的抛弃了仁、厚、慈、惠等伦理道德。
荀子从社会秩序理论的角度强调,人群中等级分明,各种社会伦理关系都自成一套角色规范,因此,“隆礼重法”这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是有效可行的。韩非从社会进化理论角度强调,过去的社会整合法则不再有效。再从性恶论推出“法治”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论社会治理
(一)论“隆礼重法”
荀子认为礼法是社会控制的最主要手段。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礼是一种教化手段、行为规范、文化基础。用礼义调节人与人的关系、调节人的欲和求的关系,调节欲和物质之间的关系,从而指导、约束、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他认为礼是治之根本,也是制定法度的准则。整合社会需要礼法并用,对符合社会规范的善者和有越轨行为的不善者区别对待。隆礼重法体现在荀子对于不善者的主张。他主张先教而后诛,其意在教而不在诛。
(二)论法治
韩非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最奏效手段,治理社会的策略以法为核心。与荀子先教而后诛的观点不同,他非常重视严刑峻法,希望严苛的法律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控制社会。另一方面,他主张思想控制,在人们产生越轨行为之前,必有越轨言论,而这些言论及行为又是由于其有越轨的思想,所以,通过对思想的控制,使人们的思想、言论、行动都以法令为准则,才是控制社会越轨行为的上策。这里的法是用来控制臣民,而不是单纯的治理国家。
与现代的法治主要有两方面差异。一是,他反对仁义惠爱,在性恶论的影响下,他认为仁爱都是虚伪的,伦理道德对社会没有规范作用。二是,他认为社会控制是以君的权势为体,法与术为用,法、术、势相结合。这并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帝王之术治国。
(三)论人的作用
荀子认为,人是治世的关键,“礼”、“法”、“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及社会制度,最终需要由人去执行。达到治世,不仅需要“隆礼重法”、“明分使群”,还需要“尚贤使能”。主张任人唯贤,量才使用,人尽其才。
在社会治理中,韩非一方面强调绝对君权,封建君主必须通过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统治术来治理社会,人大于法。另一方面主张以法用人,用法度选拔人才,衡量功劳大小,法大于人。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他是矛盾的。
虽然荀子与韩非都认同人在社会中的关键地位,但荀子认为贤能的人发挥着主要作用,韩非则认为君主产生最主要的影响。这也影响着他们对各自理想社会的思考。
三、论理想社会
(一)论理想社会的依靠条件
在荀子的理想社会中,贤能者统治社会;仁、义、礼规范着不同等级的社会角色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分工使人们在人类群体生活中各尽其能。
在韩非的理想社会中,社会秩序的核心是“尊君卑臣”,法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唯一纽带,人人都严格守法而无怨言。
(二)论“至平社会”与“计算社会”
至平社会能够维护社会群体生活之道得当,人民的基本物质欲望能够得到满足,老百姓对统治者非常尊敬信服。总的来说,是一个和谐的,太平安乐的、统一的小康社会。个人等级是不平等的,个人的社会分工、社会角色的规范与责任根据各人社会等级的不同而不同,社会上各等级阶层的人自觉维护等级秩序,整个社会群体和谐稳定。所以,荀子强调社会等级的“不平”,个人的“不平”才能成就群体的“至平”。
计算社会中,在个人私欲得到满足的同时也能够富国强兵。但是其与至平社会的本质不同在于,至平社会中,个人的私欲能够被仁、义、礼的规范束缚,追求的是“群道当”的社会秩序。计算社会中,由于人的本性是自利自为,人人都在各自计算,个人与社会也通过“法”来实现平等的交换,但是,个人私欲是主要目的,社会发展却是附加产物。由于计算社会中,君主享有绝对君权,最终会造成统治者享有最大的利益,下层民众“劳形苦神”,社会秩序不再稳定的后果。
四、结语
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经济的发展,社会治理的方法也发生了变化。但是道德与法律依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过去的“法”与现在的“法”之间有两点不同。一是法的性质不同。荀子的“重法”是一种礼法,是一种礼教越轨行为的辅助工具。韩非的“严刑峻法”是一种刑法,一种控制臣民的手段。现在的法律传承了儒家思想的观念,但与“隆礼重法”不同,而是“法主德辅”。二是民众对法的态度不同。过去民众畏惧、忌惮法。现在,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也是广大民众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的手段。(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郑杭生.中国社会思想史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戴小明.道德与法律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光明日报.2015-4-2(16).
[3]安小兰.荀子.中华书局.2007.
[4]张觉.韩非子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