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乐芬 李 伟
农地股份合作组织发育与内部依存性实证分析*
——基于40个农地股份合作社的问卷调查
林乐芬 李 伟
本文分析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不同发育模式,并以淮安市40个农地股份合作社中的263户入股社员为样本,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实证分析了影响其对合作社依存性的显著因素。研究表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存在能够均衡土地租金、调控非粮化风险,化解土地承包纠纷,表现出了明显的社会效应;农户通过入股成为社员可以发挥纯农业户、兼业农户与非农业户各自的比较优势,并有可能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分配的再优化;社员的入股自愿程度、是否获得了在合作社中工作的机会、是否为复合型入股、对股份分红的满意程度、对股份合作社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是影响社员对农地股份合作社依存性的正向因素。其政策启示是,在满足区位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比例,尽管前期投入较高,但从长期来看,更能够保证入股农户分享到“二次分红”,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
农地股份合作社 发育模式 依存性 影响因素 有序Probit模型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新四化同步”战略的重点与难点,而其中农地问题又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从政策层面来讲,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将股份合作界定为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2014年和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再次重申“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以江苏为例,据江苏省农委的统计,截止2013年年底,江苏全省就有3638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入股土地经营规模达到了397.61万亩。可以说,政府的政策导向为土地的股份合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已从最初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逐渐演进为自上而下的政府导向性制度变迁。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因而又是一种土地流转、配置制度的探索。相比传统的土地转包、转让、互换和租赁等不同农地流转方式,“土地入股、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新型土地流转制度既迎合了农民实实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又满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创新低政治风险的要求,不但能够最大化农地净收益与保障农民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还避免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大规模租赁农户承包地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郭剑雄、苏全义,2000;胡冬生等,2010;张晓山,2010)。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将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使农户的土地权利得以量化并据此拥有了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对象化、具体化,土地产权内容更加明确,有助于农民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降低合约成本,节约交易费用,提升农民的组织谈判能力;有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农民收入(钱忠好,2007;王小映,2003)。同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合作社缺少资金支持的问题,其有效运作还唤醒了土地这一“沉睡资源”,让土地在有限的范围内进入市场经济,实现了从耕者有其田到耕者有资本,土地从资源到资产乃至资本的转变,不但更有利于维护土地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还为农民的创业活动以及生产生活带来了相应的启动资本,被认为是农村经济实现第二次飞跃的较好途径(卞琦娟、朱红根,2011;程宇,2013)
不同地区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发育演进过程中出现了如南海模式、苏南模式与上海模式等反响各异的组织形式(蒋省三,刘守英,2006;王建华,2005;上海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课题组,2001)。如果根据其运作方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发育模式大体可分为“社区型”、“内股外租型”与“自主经营型”(张兰君,赵建武,2013)。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财产部分或全部地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头上,并参照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保持统一经营,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傅晨,2001)。无论南海模式还是上海模式都属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其在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厂房并向外出租,等于直接向地产市场供应建设用地,使农村社区实际取得和分享到了土地增值收益,具有很强的非农倾向(王小映,2003)。“内股外租型”与“自主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则主要以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并严格从事农业生产,相比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其可以更形象的称为农地股份合作社。解安(2005)指出通过股份合作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离成了承包权与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新的“三权分离”:农地实物形态的所有权、股份形态的承包权、生产形态的经营权,使农户拥有的承包权以农地股份的形式得以独立化,其运作可以形象地概况为“土地的用益物权变股权,农户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
江苏省施行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概念,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前者的设立目的在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仍是传统的农业经营生产;后者的设立目的则在于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及让农户分享到集体资产的增值收益,经营上有十分明显的“非农化”倾向。但是,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一方面学者们大多将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并未区分农与非农的组织发育模式,研究结论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合作制运作的最终落实主体都应该是农户,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成为社员不但意味着自身身份的改变,更是对经营方式选择的变革。农户参与合作的行为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农户进入合作社的程度无疑对合作社的存在及壮大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孙亚范,余海鹏,2012),而现有文献却鲜有针对入股社员的研究,更缺乏相应的实证分析做支撑,采用计量方法研究入股社员的仅有三篇文献:张笑寒(2008)运用“倍差法”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农户收入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林乐芬、王军(2010)通过农户入社满意度综合指标值与农户微观特征的交叉统计对宁波市瑶街弄村昌惠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绩效进行了影响因素分析;谢启超、郑华运(2012)则利用Probit模型对苏州吴中地区21家土地股份合作社中的331位农户的满意度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因此,本文拟从进行农业经营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为研究出发点,探究其不同的组织发育模式,并以入股社员的依存性为视角,结合社员入股后新的组织及经营特点,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对影响社员依存性的相关因素进行实证检验。
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家庭承包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农民群众以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入股联合经营并共享收益的办法,从直接种地变为持股分红、打工拿薪的一种合作形式。
1.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育模式
根据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农地股份合作社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内股外租型。此时农地股份合作社只相当于土地流转的中介,其不直接从事土地经营活动,而将流转集中的土地竞价发包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被称作“一脚踢”(孙中华等,2010)。在此模式下入股农户一般只能获得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红(相当于租金),却难以分享到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规模收益,即土地的“二次分红”难以落到实处,土地难以体现资本属性。
二是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创设后直接经营自己的土地,入股农户不但能获得土地入股的保底金额,还可以根据合作社年末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得“二次分红”。
三是兼营型。即农地股份合作社创设后一部分土地发包给种养大户等来经营,一部分留作自己经营,此模式下农户也可能根据合作社年末的经营情况获得“二次分红”。
根据盐城市农委的统计,截止2014年上半年,全市共建立农地股份合作社1695家(包括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入股土地93.42万亩,共入股23.48万户农户;在1695家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内股外租型合作社有1450家、自主经营型合作社有122家、兼营型合作社123家,分别占比85.55%、7.20%、7.25%。
2.个案分析
(1)中泾农地股份合作社。中泾农地股份合作社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是自主经营型合作社的代表,其成立于2012年5月24日,注册资金1123万元,占地5.5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000余亩,旗下拥有“中泾神农专业合作社”、“江苏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常熟中景益隆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不但种植有机稻米、优质玉米,还有贝贝南瓜、迷你番茄、樱桃、草莓等多种经济果蔬。
2013年合作社引入了日本最优秀的系列草莓品种“红颜”,并规划了100亩土地用于草莓种植,其中包括连栋大棚20亩,8米标准大棚80亩,均采用钢结构件,预计未来将投入资金500多万元建成集种植、采摘、休闲娱乐为一体的规模300亩的草莓基地。合作社还斥资300万元分别从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洲等10多个地区引进了10多种大樱桃品种,每株大樱桃的产量均可稳定在25至30公斤。
因为合作社成立较晚且处于追加投资发展的阶段,所以目前对于入股社员只有每年550斤水稻的保底分红(将根据苏州当地价折现,约850-1000元),但相信以合作社的良好发展势头,在未来一定能实现“二次分红”,让入股社员分享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经营的成果。
(2)相比之下,淮安市洪泽县西顺河镇成立的万军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则规模较小:其注册资金50万元,入股面积500亩,流转集中而来的土地全部发包给了种粮大户进行水稻种植,每位入股社员每年均只能拿到1000元的保底分红,是内股外租型的典型代表。淮安市楚州区南闸镇柏庄设立的为农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则是兼营型的典型代表,其注册资金193万元,入股面积1130亩,其中800亩由合作社统一对外发包给种养大户,剩余300亩则由合作社自主经营,2012年每一位入股社员不但能获得保底分红1480元,还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获得了每亩200元的“二次分红”。
(3)比较农地股份合作社不同的发育模式可以发现:第一,“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前期投入较大,倾向经济种植,收益回收慢;“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前期投入较小,以传统粮食作物经营为主;“兼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则介于两者之间。第二,“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充当了土地流转中介,其存在形式与大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相类似,体现的仅是“合作”属性;“自主经营型”与“兼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因为有集体组织为依托,能够根据经营状况实现“二次分红”,无论多寡,其均在“合作”属性的基础上体现了“股份”属性。第三,“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需要具有雄厚经济基础的集体组织的支持,否则难以完成其前期的生产沉淀,具有较为严格的区位限制,难以大范围的推广;相反,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不但创设简单,收益回收快,其主要进行传统粮食作物的生产特点还较好地规避了经营风险,是短期实现农民增收、经营规模化的最好选择
3.农地股份合作社发育模式的简单评述
(1)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实行合作经营,在坚持和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极大改善了现有制度所带来的土地经营细碎化问题,其随着土地入股后的统一整治,耕地面积还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5%-10%(孙中华等,2010),真正实现了“地尽其力”。以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为例,其运行简单、土地集中,大大拓展了土地流转途径,为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2)外部交易成本内部化。虽然外包的大户通过农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支付了高于自己联系单个农户的成本,但相比联系多个农户签订多份土地流转合同,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但可以一次性获得大面积连片的土地,更适宜统一管理与规模经营;还节约了分次签订合同所需耗费的时间与交易费用,并避免了签订多个合同中土地使用期限错配所带来的经营不便;更重要的是通过农地股份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融资期限一般较长(至少5年以上),而农地的较长使用期限保证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有利于增加农地经营方的生存积极性,提高农地生产效益(林乐芬,金媛,2012)。
(3)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无论采取哪种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农户入股均可得到保底的股份分红,入股自主经营型与兼营型的农户还有很大可能获得“二次分红”。入股农户可以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或外出打工,或就地经商,或在合作社本社从事农业生产。以淮安地区为例,如果农户在合作社中工作则可获得每天50-100元的酬劳。如此,在不减少原有土地收益的基础上,入股社员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农则农,以农地股份合作社为载体,不但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产业分工,还促进了农业人口向城镇的加速转移。
(4)均衡土地租金,调控非粮化风险。以江苏省为例,苏州地区有机作物、经济作物种植比例较高,也变相地推高了土地流转的价格,有的地区土地自发流转价格甚至达到了每亩2000元以上。可以预见的是,如此高昂的土地流转价格不但加大了经营者的成本,也必然使得原本的水稻等粮食种植转向经济作物(如果蔬、花卉),而经济作物不像粮食有保护收购价,其不但将面临很高的生产经营成本与风险,也加大了非粮化倾向。苏州地区成立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一般约定给予每户入股农户每年550斤水稻(约合850-1000元)的保底分红,而且统一规划、保证水稻等粮食的基本种植,此时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存在不但平抑了当地土地租金上扬的趋势,还起到了管控土地经营非农化的风险。相比之下,盐城、淮安地区的大部分土地流转价格徘徊在每亩500元附近,当地设立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保底分红则在每亩800元左右,此时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存在就使得入股农户进一步分享到了土地流转的实惠。
(5)化解土地承包纠纷。2006年后,随着农业税取消,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优惠政策连续出台,种粮收益不断提高,土地租金也随之提高,农民们开始重新认识到了土地价值。由于人地关系变动、法律滞后及法律间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农地承包纠纷开始大量凸显。以太仓法院为例,其2011年受理的农地流转纠纷案件只有12件,而2012年却激增至159件。这当中不光有村集体内部的土地流转矛盾,更有与外来户之间的土地流转矛盾。据江苏省农委的统计,2012年全省家庭承包土地流转面积2892.2万亩,其中出租给本乡镇以外人口或单位的就有130.5万亩。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很不规范,有些农地流转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有的即便订立了书面合同,也过于简单,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没有依法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如果以农地股份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媒介,则不但可以有效规划、避免流转土地的短期掠夺性种植,还能使流转土地长期化,以集体自身强化监督力量,使得土地租金落到实处。更重要的是,农地股份合作社还以自身充当了村集体与外来承租个人或单位的防火墙,有利于减控矛盾,维护本集体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
(6)“二次分红”难以保证,股份分红更多体现的是土地租金。以盐城市为例,在2013年实现的34012.1万元股份分红中,“二次分红”只有357万元,仅占分红总额的1.04%。目前的土地股份制更多的是用租金制替代股份分红制,“保底分红”并非土地入股者的股息收入,而是其基于出租者身份获得的固定租金,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债权保障。一方面现有农地股份合作社大多采用“内股外租”的形式将集中的土地外包给种养大户,缺乏“二次分红”的督促机制;另一方面,“保底分红”的存在虽然减少了入股农户的风险,但却难以体现股份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使得“二次分红”也缺乏了相应的激励机制。
(一)数据来源与内部依存性的度量
在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育模式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后,本文选取了江苏省淮安市作为研究农地股份合作社内部依存性的样本地区。淮安市位于江苏省北部,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20.91亿元,人均39992元,其中三大产业比重分别为12.9%、46.3%和40.8%。淮安市农业资源丰富,近年来致力于绿色农业的发展,同时作为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地区,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已初步形成了以优质稻米、蔬菜、生猪、家禽、水产、林业等为支柱的优势产业群,在规模化经营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本研究于2014年5-6月分别选取了淮安市6个区县40个农地股份合作社,向其中的入股社员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入股社员自身对农地股份合作社依存性的衡量,第二部分则包括受访社员自身特质、家庭特征、入股情况与认知情况,用以判断上述特征变量对社员依存性的影响。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63份,问卷有效率87.67%,具体样本分布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样本分布
注释: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淮安地区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大多在2012年前后成立,其中几乎90%以上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均采用了“内股外租”模式,仅有的几家“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在本文调研时还处于先期规划投入阶段,因此本文选取的40家农地股份合作社都为运行较快的“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
数据来源:根据对淮安市实际调研问卷数据整理得到。
如何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于土地合作社的参与程度是合作社未来发展的重点。依存性本质体现的是一种依赖关系,具体可分为单向依存和双向依存,本文拟研究的是单向依存,即入股社员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单向依存关系。本文借鉴黄胜忠等(2008)的做法,采用主观评价的方法,将依存性划分为5个等级,对入股社员的问卷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入股社员的依存性选择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对淮安市实际调研问卷数据整理得到。
由表2可知入股社员总体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依存性尚可,但选择依存性较高与依存性很高的社员分别只有23.19%和7.22%,相反选择依存性很低的社员达到了15.97%,说明在现实中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仍有需要改进与不足之处。在此本文对影响入股社员依存性的相关因素做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二)变量设置与计量模型的选择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将影响社员依存性的主要因素分为四大类,包括入股社员的自身特征、家庭特征、入股情况与认知情况,具体的变量设置如表3所示:
表3 自变量的设置情况
注:由于社员家庭非农收入比例较难衡量,故本文用其家庭非农工作比例代替。
通过对263户入股社员的调查数据分析可知:(1)入股社员的平均年龄为46.77岁,60岁以上的有14户,占5.32%,绝大多数社员都集中在了30-60岁之间,占比高达93.16%,;社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只有7户,仅占2.66%,平均受教育程度均值为2.34,介于初中与高中之间;66.92%的社员享有养老保险;入社后有46.77%的社员成了兼业农户,23.57%的社员成了非农业户,但均值为1.94,说明在样本地区入股社员的职业仍然偏向农业。(2)社员家庭人数平均为4.6人,平均非农工作比例35.20%,说明在入股社员中已有了非农倾向。(3)社员平均入股自愿度2.11,有30.04%的社员选择入股自愿度较高;42.59%的社员获得了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工作的机会,只有8.37%的社员是复合型入股;263户社员共入股土地2688.9亩,其中入股规模在10亩以下的占一半以上,为58.17%,说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确能够较好的吸纳农村的零碎土地,其已经成为了农村土地流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媒介;社员对股份分红的平均满意度为3.74,选择满意度较高以上的社员比例为84.9%,说明土地股份合作社给入股社员带来了较为满意的收益,但在受访社员中均没有实现“二次分红”,说明“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难以保证入股社员的“二次分红”收益。(4)社员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相关政策了解程度的均值为2.42,说明相关的政策宣传比较到位;而社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熟悉程度的均值则只有1.97,说明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实际运行中的信息披露尚有待提高;社员对股份合作社经营风险的平均认知为2.13,其中25.1%的社员认为风险较高,说明在将土地入股后社员仍然担心自身的土地安全。
在计量经济的模型中,因变量通常为连续变量,而本文研究的是入股社员对土地股份合作社依存性的问题,所得到的为离散数据,一般的计量模型不适用,但格林(2007)认为离散选择的结果反映了其潜在回归,此时宜使用离散选择模型。根据因变量之间有没有等级关系,可以分为有序和无序两种类型,考虑到入股社员的依存度评价属于有序变量,因此本文拟采用的是有序Probit模型,具体数学表达式如下(William,1997):
(1)
(2)
由此可知y对x的条件概率为:
Prob(y=1|X)=Prob(y*≤δ1|X)=φ(δ1-βX)
Prob(y=2|X)=Prob(δ1≤y*≤δ2|X)=φ(δ2≤βX)-φ(δ1-βX)
Prob(y=3|X)=Prob(δ2≤y*≤δ3|X)=φ(δ3≤βX)-φ(δ2-βX)
Prob(y=4|X)=Prob(δ3≤y*≤δ4|X)=φ(δ3≤βX)-φ(δ4-βX)
Prob(y=5|X)=Prob(y*≥δ4|X)=1-Prob(y*≤δ4)=1-φ(δ4-βX)
(3)
这里的φ为标准正态分布的累积密度函数,系数β和临界点δi均可以使用极大似然方法估计出来。
而由于离散选择模型自身的特点,上述变量的系数不能说明某变量对社员依存性影响程度的大小,甚至系数的符号也只能说明该变量对社员评价高低的影响方向,所以需要计算各个变量的边际贡献值(樊丽明、解垩,2010)。边际贡献是指自变量变化一个单位对因变量的变化量,如果边际贡献大于0,则说明自变量xi每增加一个单位,都会引起因变量yi=n发生的概率增加;如果边际贡献小于0,则说明自变量xi每增加一个单位,都会引起因变量yi=n发生的概率减小;如果边际贡献等于0时,则说明自变量xi对因变量yi=n发生的概率无作用。
对于连续的自变量,其边际贡献值等于偏导数∂P/∂X,即我们只需要对P(yi=n|X)求偏导,便可以得到该自变量xi对yi=n发生的边际贡献:
=βi[f(δn-βX)-f(δn+1-βX)]
(4)
其中,f(z)为表示标准正态概率密度函数在z点处的概率值。
对于虚拟变量(离散变量)来说,则需直接计算虚拟变量取不同值时的预测概率,两者间的预测概率之差即为其边际贡献。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本文应用Stata统计软件对263户入股社员依存性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有序Probit回归分析。由于变量较多,所以第一步将所有变量均引入回归方程,并对回归系数的显著性进行检验(模型1),第二步则剔除若干不显著变量再重新拟合回归方程,直到方程中各变量回归系数基本显著为止,得到最终模型(模型2),模型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
由于离散选择模型本身的特点,上述变量的系数不能说明该变量对社员依存性影响程度的大小,为进一步了解各个变量对社员依存性的影响程度,需要计算各个变量的边际贡献,模型2中各变量的边际贡献值如表5所示:
表4 有序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
其中***、**、*分别表示Z统计检验在1%、5%和10%的条件下显著。
表5 模型2各变量在不同依存性划分下的边际贡献值
其中括号内为Z统计量,***、**、*分别表示Z统计检验在1%、5%和10%的条件下显著。
综合表4与表5的估计结果可知:
(1)从入股社员的个人特征来看,将受教育程度分组后,具有初中与高中教育水平的社员相比小学及以下教育水平的社员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分别提高了2.9%与2.7%,说明文化程度高的农户更易接受农地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制度。相较于纯农业户,兼业农户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降低了7.2%,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则提高了2.6%;而非农业户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降低了14.7%,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将提高9.2%。土地入股减少了土地对于农户的束缚,使得入股农户得以发挥各自分工专业化上的比较优势。相比之下,社员的年龄与是否具有养老保险对其依存性的影响则不显著。
(2)社员家庭人数每增加一人,其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就会提高0.1%,虽然影响幅度不大,但也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土地股份合作所可能带来的家庭内部再优化,具体表现为代际分工与性别分工。相反,家庭非农工作比例的影响却不显著,可能是由于非农工作比例并不等同于非农工作收入,由此带来了结果上的偏差。
(3)社员入股土地规模每提高一亩,其依存性出现很低的概率反而提高了0.4%。与较低自愿度入股的社员相比,自愿度较高的社员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降低了9.9%,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提高了6.3%。土地股份合作制本来即广大农户自发创制的新型土地制度,虽然目前有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但在实际操作中仍要以农户的意愿为先。获得了在合作社中工作机会的社员其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降低了5.4%,而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则提高了3.2%;相比单一型入股,采取复合型入股的社员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降低了6.6%,出现很高依存性的概率提高了5.1%。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优先务工并获取相应报酬,本来就是《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第十七条的要求,且相比外来雇工,入股社员在合作社中工作不但更加轻车熟路,还可以在股金分红收益之外额外获得工资性收入,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双赢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出现难以避免地弱化了农民的地位权重,如果能够实现劳动力、技术等复合入股,则不但能更好的调动社员的参与性,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问题。股份分红作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一大制度特点,对其很满意的社员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将降低16.2%,出现较高依存性与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分别将提高23.7%和11.3%。
(4)社员对合作社土地经营状况越熟悉,其出现很低依存性的概率就将降低15.5%,出现较高和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就将提高19.1%和11.1%。入股社员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越高,其出现较高与很高依存性的概率反而下降了12.2%和8.8%。说明农地股份合作社在现实运行中并没有完全符合设立之初的有关政策宣传,其内部治理水平仍待提高。社员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风险的认知没有影响到其依存性评价,而作为典型风险回避型的农户,风险因素理应影响到其决策。究其原因,“保底分红”的存在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债权保障,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没有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制”理念。
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证分析,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无论采用哪种组织模式,农地股份合作社均能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地流转的外部交易成本的内部化;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存在还能够均衡土地租金、调控非粮化风险,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充当土地流转的蓄水池,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效应。(2)“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充当了土地流转中介,体现的仅是“合作”属性;“自主经营型”与“兼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则能够实现“二次分红”,无论多寡,其均在“合作”属性的基础上体现了“股份”属性。(3)“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具有较为严格的区位限制,难以大范围的推广;相反“内股外租型”是短期实现农民增收、经营规模化的最好选择。(4)农户入股成为社员有利于实现纯农业户、兼业农户与非农业户各自的比较优势,并有可能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分配的再优化。(5)社员的入股自愿程度、是否获得了在合作社中工作的机会、是否为复合型入股、对股份分红的满意程度、对股份合作社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均是影响社员对农地股份合作社依存性的正向因素。
在本文的研究基础上,可以得到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在满足区位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比例。虽然“内股外租型”农地股份合作社更易于推广,能够在短期实现规模经营与农民增收的效益;可从长期来看,“自主经营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尽管前期投入较高,但其更能够保证入股农户分享到“二次分红”,并发挥出更好的社会效应。
第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应充分尊重农户自身的意愿。土地股份合作社本身即为一种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是农村经济组织自觉追求制度利润的结果,如果政府的干预替代了农民的意愿,就会降低制度的外部利润,减少土地股份合作社所能带来的制度红利。
第三,提高农地股份合作社中复合型入股比例并充分保证入股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工作机会。土地虽然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但合作社的良好运行却不仅仅只需要土地,复合型入股不但能提高合作组织中农民的地位权重,更好调动社员的参与性,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问题。相比外来雇工,入股社员在合作社中工作不但更加轻车熟路,还可以在股金分红收益之外额外获得工资性收入,也免去了外出打工或自主经营的风险,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双赢选择。
第四,提高农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情况的信息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社员在入股期间将失去对所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控制,而土地作为农户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农户必然对其实际运作与经营给予十分关注,此时如果能够提高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则不但可以提高社员的依存性,也将降低很多潜在矛盾发生的可能。从实证结果来看,社员对股份合作社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越高,入股土地越多,其依存性反而下降,这说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能存在与创设初期所做宣传不符的现象,没有达到入股社员原本的预期,土地股份合作社兼具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特点,那么在保留合作制优点的同时,也应引入股份制的长处,如今大多土地股份合作社均“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齐全,但更应发挥实际的作用而不是徒有其表,这样才能将相关政策充分落实到实处,长远来看也将助力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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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 栩〕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长三角土地制度创新与土地利用效率关系研究”(项目号:08JJD790120)、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江苏农村土地流转中农地金融创新研究”(项目号:2012JDXM008)、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资助项目“如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项目号:CIRS2013-X)、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育、运行绩效与响应研究”(项目号:14YJA790028)和2014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验效果与优化研究”(项目号:14EYA001)的阶段性成果。
林乐芬,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财政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lefenlinna@163.com;李伟,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南京,21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