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审判长)责任制研究

2015-06-30 17:56罗贤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期
关键词:审判长责任制改革

罗贤斌

摘要:主审法官(审判长)责任制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破解当前司法界存在的行政化倾向、案多人少、权责不一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以深圳市盐田人民法院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为研究蓝本,考察和总结该院在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上的做法和主要特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助于深入了解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内核、设计模式和完善路径,揭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改革;审判长;责任制

为了破解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案多人少、权责不一等难题,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主审法官(审判长)责任制改革的尝试。2014年,福田区人民法院被确定承担全国法院审判权益和机制改革的试点任务,管窥福田法院改革的做法、特点和存在问题,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审判权运行规律的认识,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一、研究蓝本: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责任制改革

1.福田法院审判长责任制改革和运行概况

2012年初,福田法院提出改革现存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设想。同年3月,该设想得到福田区委的高度认可,并将其作为区委打造法治城区的重大改革、创新项目。6月,深圳中院批准福田法院的改革方案,确定其为全市法院改革试点,调派时任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德军到福田区法院挂职副院长,协助、推动这项改革。

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等。案件受理后,根据各团队的专业类型,所有的案件全部分配到审判长个人名下。审判长收到案件后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由自己办理,其他案件由其指派团队普通法官审理。普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意见与审判长不一致时,审判长有权转换程序,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除非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呈报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均由审判长签发。

2.审判长责任制改革的特点

以赋予法官相对独立审判权为核心目标。审判长责任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逐步消除、削弱法院行政化的倾向,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目标,提升司法公信力。福田法院组建的35个新型审判团队,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审判长在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职权,包括案件分配权、人员调度管理权、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职权。审判长集法官与庭长的职权于一身,原则上除了依法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多数案件均由审判长决定,裁判结果由审判长直接签发。这样使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实现统一,改变了以往“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法官的职、权、责也达到高度统一。

以分工协作,团队配合,实行专业化审判为改革基本形式。35名审判长,审判长按照案件类型和繁简难易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流,并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负总责。改革后,每名审判长在团队的配合下每年将处理1000件左右的案件。运行成熟后,可达到1500到2000件,初步接近法治发达国家水平。以经过严格程序遴选的业务精英为改革人才保障。根据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总体方案》,35名审判长中,30人从法院的105名法官中选拔,另在全市公开选任5名审判长。以审判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显示其实效性。在人员不增的情况下,福田区法院的结案数、结案率等各项指标均有明显上升。

二、困惑与思考:福田法院审判长改革的不足与问题

1.缺乏制度保障,改革后继乏力

审判长责任制改革触及到了原有的审判权运行体制机制,将审判权相对集中的赋予审判长,而原本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则没有了办案的资格,这不仅是人力资源的一大浪费,也是对每一个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一种变相剥夺。而且审判长责任制改革只是法院应对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的现实之举,缺乏顶层设计,也没有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2.“审”“判”合一尚未真正实现

审判长负责制,打破了庭长对团队审判事务的干扰,它保证团队审判事务的独立,从而实现团队的“审判合一”。普通法官审理简易案件时,审判长并不是审案法官。但是,他可以“不同意”普通法官的意见,并采取程序转换的方式将独任审判改为合议庭审判,这仍然是变相的“判审分离”。所以,审判长负责制解决了审判长的判审分离,赋予了审判长“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权”,但是没有解决团队内其他法官的同一问题,它是问题局部而非全面的解决。

3.行政化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去除

审判长负责制在冲破庭长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又创造和保留了另外的“行政管理”,这种行政管理与前者在本质上仍然并无二致。但是现在的审判长也不一定亲自参与每个案子的法庭审理,对于本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的案子,他却拥有审批权。这里面,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当我们逐渐削弱了院长和庭长的审批权后,我们是不是又把审批权交给了审判长?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分离,仍然是没有解决。而且,案件质量一人负总责必然助长团队内的行政管理倾向。因而,它很容易就能将审判团队演化一个旧的行政庭室。

三、完善审判长责任制的设想

1.修改和完善法律,为改革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能一蹴而就,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深度规划的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更有赖于顶层的优化设计和来自制度与政策的支持。司法改革的重要性不必多言,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高尚的口号和美好的愿望,是无法真正实现“完善政治制度、实现社会公正”的司法改革目标的。近年来,深化审判权运行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真正从法律上和制度上进行规定的很少,法官法等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还需要时间。应顺时代发展和审判权运行规律,及时完善法官法等相关条文,同时加强对改革的支持力度,确保改革不因领导人(院长)的卸任的停止。

2.明确审判长和普通法官之间的权责,实现“审”“判”合一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健全法官办案责任机制,明确和细化法官需要承担责任的程序和事项以及免责事由等,建立和完善审判长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奖惩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激发审判长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意识。同时,对普通法官,要完善奖惩机制。完善错案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确实是因为普通法官个人原因引起案件错判和枉法裁判的,由普通法官负错案连带责任。

3.“审”“管”分离,建立纯粹的审判团队

改革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区分管理权限,明确界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行政管理、审判管理职责,严禁其利用行政管理权、审判管理权干涉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影响法官独立办案。在一些重点案件上,将建立督办制度和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院长、副院长等对个案审理的监督以及审判监督部门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跟踪、督办过程应记录在卷,全程留痕。建立和完善审判和行政管理相分离的体制机制,将管理职能从审判长身上剥离出来,组建纯粹的审判团队。转变原有庭室的庭长职能,只赋予其行政管理权,没有审判权。而且行政庭长必是非审判员担任。

4.加大对审判长的监督,确保审判长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建立量化考评机制,将反映办案效率、质量、审判作风的各项指标量化,质量评查定错,将考评结果排名公开,对绩效突出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审判长晋级的依据;加强案件评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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