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新历史性共同体”理论的形成与实践

2015-06-30 02:45刘春怡
西伯利亚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苏联民族

刘春怡

摘要:苏联赫鲁晓夫时期提出的“新历史性共同体”理论中宣扬的“民族平等”实际上并不存在,“苏联人民”在宪法中是平等的,但现实中却被割裂为不同的“主权”和“特殊”部分.在民族政策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各民族中不断出现要求平等和提高自己“民族”地位的运动。因此,苏联的“新历史性共同体”就是“苏联人民”共同体的变形。由于它不符合苏联国情,对社会发展阶段估计过高,因而并未取得明显效果。

关键词:苏联;新历史性共同体;民族

中图分类号:K5 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 0961(2015)01 - 0069 - 06

“新历史性共同体”这一理论最早见于1961年10月赫鲁晓夫在苏共第二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当时他宣称:“在苏联形成了具有共同特征的、不同民族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勃列日涅夫苏共二十五大总结报告中提出,新历史性共同体的基础是以工人阶级为主导,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联盟的各民族和部族的牢不可破的友谊。按照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的说法,“新历史性共同体”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民族发展规律,而且也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苏共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的专家认为:“苏联人民不是指某个新民族,而是指历史性的、比新型民族更广泛的人们的共同体,它包括苏联所有民族。‘苏联人民概念的出现是苏联民族本质和面貌根本变化的反映,是民族全面融合和国际特征强化的表现形式。在民族与世界紧密交错的背景下,社会主义国家中现有的民族在保留其民族成分的同时,构成了苏联人民。”巩同“新历史性共同体”成为国家民族政策的最重要目标。

斯大林在30年代提出了苏联已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到了赫鲁晓夫时期,急于求成,在1961年召开的苏共二十二大上提出了“共产主义建成论”,宣布“到1980年苏联将基本上建成共产主义”,并说“这一代将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生活”。“新历史性共同体”就是在这种“共产主义建成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实践过程来看,苏联提出的“新历史性共同体”是对苏联社会发展阶段估计过高,是不符合苏联当时国情的。

一、提出的历史背景

1956年,在对“个人崇拜”进行批判的浪潮巾曾公开发表了列宁1922年12月30-31日的信件,这些信件主要是谈民族和民族自治问题的,反映出列宁与斯大林在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分歧.公开发表的目的是指出在这些问题上斯大林对苏联真正缔造者的“正确”方针存在着“错误”认识。

在今天看来,斯大林的观点和50年代中期积累的历史经验实质上都是被忽视的,而且列宁当初创建苏维埃国家的计划也是有着明显缺陷的。苏联的历史和社会发展都表明,俄罗斯民族国家的利益实质上成为列宁一托派乌托邦的牺牲品,这种乌托邦代表着沙俄被压迫人民的虚幻民族主义的利益。一向坚韧的斯大林在苏联的自治化问题上却没能坚持到底。部分俄罗斯当代的历史学家认为,当时假如实施斯大林计划的话,可能会更好地促进国家制度和国内整个民族关系体系的最优化发展。为实现苏维埃国家建设与职能发挥的原则——“民族平等”,列宁的计划可能完全不适用,其充分的证明就是在苏联明显存在着民族国家构成与社会的分层现象。

俄罗斯民族危机到来的显著特征是在1959年进行的战后第一次苏联居民统计工作。r.X.波波夫当时作为莫斯科国立大学的一名学生参与了这项工作。对于史学家而言,他已成为最珍贵的历史见证。波波夫现已成为一名知名的学者和政治活动家,他曾这样写道:“官僚上层和部分学术界开始进行调整,越发严重的威胁使强国的作用慢慢失去。国家社会主义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失去了领导力,俄罗斯民族的危机多次加重了这种威胁。用这场危机完全可以解释清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俄罗斯形成为一个国家的基础是大俄罗斯民族,正是他们合并、统一并保卫着国家,与他们处于一个国家是有利的。如果看看俄罗斯沙皇的封号,第一行字的开头就是‘伟大的俄罗斯,然后列出国家的其他部分。如果提到苏联的国歌,又是‘伟大的俄罗斯永久地团结起来。总体来看,必须承认的是,俄罗斯人的国家——先是俄罗斯的,后是苏联的,没有别的,其他的都是共同参与的。从上个世纪60年代末期大俄罗斯国家成立的理论基础出现了动摇,即俄罗斯人在数量上已不占苏联总人口的多数。我当年作为一名大学生参加了1959年的居民统计工作。我的老师阿·亚·鲍亚尔斯基教授当时是这项统计工作的领导之一,她指出,在苏联俄罗斯人占的比例低于50%,政治局当即要求,要让俄罗斯人口占多数。于是鲍亚尔斯基想到了一个办法,如果父母一方是俄罗斯人的话,履历表上就必须填写是俄罗斯人。这之后统计结果变成了俄罗斯人超过50%,因此鲍亚尔斯基教授获得了一枚列宁勋章。还有更复杂的状况出现在知识分子群体巾,当时的统计数字表明,有60%或70%的知识分子,特别是高层次的知识分子都不是俄罗斯人。”

20世纪50年代末期,苏联政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民族政策的实施过程进行实际分析并作出相应的政策与民族国家制度的修正,而是启用了一个乌托邦计划——“民族问题的最终决议”,目的是尽快打破民族壁垒,消除民族差异,促进民族同化,换言之,就是要取消民族特征。列宁的方针确定了民族政策的方向,推进了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包括缩小民族差异和进行民族合并,要完成在未来20年内苏联直接建成共产主义的计划。赫鲁晓夫在1959年曾说过,按照此计划“人民合并成单一的共产主义家庭的过程将会更加顺畅”。发现这个熟悉的论调后,敏感的社会学家开始重新使同胞相信:“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战略路线将指引各个民族的合并、克服民族的隔阂和差异”,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苏联人民将展现给世界的是唯一的共产主义国家”。

在这条路上,那些年轻的、同盟的民族会比古老的、非同盟的民族更早开始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民族。赫鲁晓夫认为,社会主义的民族和国家,不应只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与外界隔绝,“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将不再是国际共产主义者,而是民族社会主义者了”。随后,在苏共新党纲的设计中,M.A.苏斯洛夫增加了新的条例,即“苏联需要进行民族及其语言的合并,形成一个民族,使用一种语言,创建一种共同的文化”。著名的国家政治活动家阿·阿-安德烈耶夫在重要理论党刊中宣称,“苏联已建成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endprint

赫鲁晓夫在苏共中央的同僚,主要是0.B.库西宁和H.A.毛希丁诺夫设法说服了他,不要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写入党纲。在部分地赞同他们观点的同时,赫鲁晓夫再次提出先前的想法,即在苏联建立“新历史性共同体”。赫鲁晓夫在关于苏共纲领的报告中宣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集权主义过程的最终结果,就是“苏联现已形成了具有各族人民共同特征的苏联人民的新历史性共同体”,但却并没有将此列入纲领文件之中。这就是说,这种提法,像之前在一些社会思想类著作中(如H.M.布哈林、M.B.涅奇金娜、M.E.卡拉夫采夫、H.И.马秋什金、M.Д.卡马里等)提出的类似思想一样,不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苏共纲领中“关于党在民族关系领域的任务”在实际的政治关系中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其发展始于60年代初期。纲领中这部分内容是这样阐释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展现出民族繁荣,民族的主权得到加强。民族发展不是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通过民族敌视、民族限制和利己主义实现的,而是通过民族之间的互相接近、兄弟般的互助和友谊实现的。新工业中心的兴起、自然资源的开发采集、生荒地的开垦、各式运输方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带动了居民流动,促进并拓宽了苏联人民之间的相互交往。加盟共和国中的各民族人民共同生活,和睦劳动。在苏联的疆界内各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失去往日的意义,因为所有的民族一律平等,他们的生活建立在共同的社会主义基础之上,并平等地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求。所有人被共同的生活需要联合成一个家庭,同步走向共产主义。苏联各族人民的精神风貌展现出共同的特征,这种特征由新型社会关系引发并体现出苏联人民的优良传统。”

这种评述完全是似是而非,内容中充斥着矛盾性。具体研究民族关系历史的著作,比如B.M.科兹洛夫在《俄罗斯人民的悲剧故事》中指出,在党政文件和苏联宪法中宣布的“民族平等”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在民族疆域分层的背景下,甚至在一些与外民族相比享有特权的民族之中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每个民族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绝对不足平等地得到满足,在这种不利的境况下出现r最大的俄罗斯民族。从这些事实中根本不能得出苏联居民的流动性提高和加盟共和国之间的界限失去意义的结论,此外关于加强民族主权的观点与此也有着明显的矛盾。纲领巾继续写道,“扩大加盟共和国管理经济的权力,已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又提出了要克服“地方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的出现”。党政文件中还包含有不明晰的内容,即民族关系发展的特点是“民族间进一步的相互接近直至实现完全的统一”。

在这种状况下,赫鲁晓夫坚定地认为,将苏联多种民族融合成一个共同民族的时机到了。1962年12月,哈萨克斯坦共产党中央第一书记的职位须任命新的领导人,赫鲁晓夫推荐了哈萨克斯坦共产党边疆区委员会南哈萨克斯坦第一书记伊·尤苏波夫作为候选人。起初,尤苏波夫没有接受。他说:“尼基塔·谢尔盖耶维奇,感谢您对我的信任,但是我担心哈萨克斯坦人民不会认可我,因为我是维吾尔族人的代表。”赫鲁晓夫大怒道,“这又有什么关系?我们正在消除民族性。苏联将来会有统一的语言,共和国之间的界限很快就会消失。”尤苏波夫在1962-1963年领导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党组织。

赫鲁晓夫领导的委员会在拟订苏联新宪法时,重新研究了与苏联“由民族统一转向建设统一的共产主义国家”内容相关的一些决议,建议取消身份证件中“民族”一栏的内容。1950-1960年期间这种绝对的“左倾国际主义”复兴却没能实现。在赫鲁晓夫辞职后举行的第23届党代表大会(1966年3-4月)使加盟共和同动乱的知识分子群体缓和起来,在党中央的报告中有关于苏联人民更为准确的新措词,使用了“多民族的苏联人民”这个术语。这就排除了将“新共同体”、“绝对的民族团结”同由传统民族孕育并取而代之的“新共产主义国家”混为一谈的可能性。传统主义者在民族政策的理论方面压倒了“左倾分子”,取得了胜利。

二、在苏联的实践

共产主义建设纲领通过之后,在国家法专家的著作中对苏联民族与联邦制发展阶段的认识进行了修正。其结果为:近期阶段由自治发展成统一的加盟共和国;下一阶段是在共产主义取得全面胜利的条件下,通过在60年代筹建的跨共和国部门进行共和国的合并。共和围的合并将“按照社会组织的方法在联邦制建成之前逐步地完成民族的合并”。这就是说,在未来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里准许有保留联邦制的可能。建立在民族社会联合基础之上的无国家的联邦制是为了民族合并的完成,在建成无民族特色的社会之后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从1962年4月起开始拟定新的苏联宪法,新基本法的草案初稿在1964年7月完成。为在新形势下实现各项民族权利,有人提出了创建“文化与教育问题民族委员会”的建议,就是要通过民族文化自治保障民族性的进一步发展。 这样的建议也提给了在赫鲁晓夫退休之后继续拟定草案的宪法委员会,还有特别建议修复宪法中的在苏联“生活着一种民族——苏联民族”的内容,照此说法,身份证件中的“民族”一栏就该都写成“苏联”,或者无须在证件中标出民族。

1961年苏共纲领的通过无疑和民族关系发展新阶段的开始有关,这个阶段的发展特点是通过民族进一步的互相接近和达到“完全统一”体现出来的,结果“共产主义物质技术基础的建设使苏联人民更加紧密地联合起来,民族之问物质和精神资源的交换更加积极,每个民族对共产主义共同事业的贡献在不断增长。阶级间界限的消除和共产主义社会关系的发展强化了民族的社会同质性,促进了共产主义文化、道德、生活特征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友谊。随着苏联共产主义取得胜利,民族间会更进一步地接近,经济和思想的共同性也将加强,共产主义精神面貌的共同特征将会发展成熟起来,但是消除民族差异,特别是语言差异,显然是比消除阶级界限更为漫长的过程”。在新的发展阶段调整民族政策时,党必须“从国际共产主义的立场出发,在列宁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引导民族关系,不允许出现对“民族特点的忽略和膨胀”。这个政策最重要的目标是“依然”能够保障民族的实际平等,“充分考虑人民的利益,特别关注那些需要快速发展的地区”。在共产主义建设过程中积累的财富,党承诺将“在所有民族和人民之间公平分配”。endprint

然而“壮阔的共产主义建设”持续的时间并不长,1967年11月勃列日涅夫就宣布,在苏联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社会,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完善它,而共产主义目标的实现将推迟到可预见的历史视野之外。新政权否认了赫鲁晓夫时期其他的方法论创新,但关于“新历史性共同体”的理论被保留下来并获得进一步发展。在苏共二十三大党中央的报告中出现了关于苏联人民的更为准确的措词,使用了“多民族的苏联人民”的术语。新共同体的“左”倾解释受到尖锐批评,特别是在叶吉阿扎良和久巴的著作中。

接近成熟的苏联“新历史性共同体”的理论出现在1971年苏共二十四大总书记的演讲中。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筹备并发布了两个版本的《当代的列宁主义与民族问题》( 1972,1974),该书对此理论作出正式说明,认为“苏联人民不是指某个新民族,而是指历史性的、比新型民族更广泛的人们的共同体,它包括苏联所有民族。‘苏联人民概念的出现是苏联民族本质和面貌根本变化的反映,是民族全面融合和国际特征强化的表现形式”。因此,巩同“新历史性共同体”成为国家民族政策的最重要目标。

1970-1980年,苏联出版了大量反映列宁民族政策实施的顺利与成就等表面现象的书刊论文。理论认识表面上的进展是伴随着大量充满经院哲学内容的作品产生的。这些作品主要探讨了民族繁荣、民族联系和民族融合的相互关系,论述了社会中的民族关系、国际关系、同际主义进程的特征等。而实际上,科学、政治与生活的脱离现象正在不断扩展,复苏的民族自觉性被看成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民族生活与民族关系的现实矛盾被忽略。在“发达社会主义”背景下的“民族学”,每逢党代表大会、十月革命纪念日、苏联成立日便会明显地活跃起来。这样,在大部分探讨民族问题的作品中不能不烙上“颂歌式”的痕迹。

苏联人们的”新历史性共同体”不仅是被创造出来的神话,而且也成为了现实。从当前大量的信息资料中可以确定,人们当时确实从自己民族的角度将苏维埃的公民等同于有缺陷的人,但这里不能消除的一个事实就是,公众反思的水平已有所发展,已产生“苏联人民”的“感觉”。比如,各民族的足球爱好者都将基辅和第比利斯的“迪纳摩”队、埃里温的“阿拉拉特”队、“我们苏联的宇航员”队当作“自己人”,为他们助威,而不取决于其民族属性。带有浪漫色彩的歌曲《我的地址是苏联》广为流行。

在这种联系中,对于那些在1977年苏联宪法讨论期间曾写信给报社编辑部建议宪法将公民证修复为“民族:苏联;母语:亚美尼亚语”的作者,其立场未必要用“民族虚无主义”来作出评价;而对于那些认为在宪法草案第36条中必须补充“禁止在任何正规证件中显现个人民族信息”语句的人,未必要打上“沙文主义者”的烙印。为了强化苏联人民的全民政治共同体的标记,连“苏联人民”也试图放宽正式证件中的“民族保留的”设置。其中很多人已接受了作为苏联民族的这个共同体,并为自己归属于它而感到自豪。在苏联后期,不少有声望的社会学家继续试图说服人们,应该怎样去做。例如,C.r.卡拉一穆尔扎认为:“依据现有关于国家与民族的所有概念,苏联人民是合乎常规的多族裔的民族,其_几r行性不比美国、巴西或印度民族差。”当然,对于不同的人群“苏联化”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统一的经济、统一的学校和统一的军队都使苏联人民比所谓的多族裔民族更加团结。异族通婚数量的增长以及在最隐私的个人家庭范围内国际化的发展,是此种共同体有力的证据。1959年苏联有5 030万个家庭,其巾10. 3%属于异族通婚,至1970年异族通婚家庭占13.5%,1979年占14. 9%,1989年占17. 5%(即7 710万个家庭中有1 280万个家庭属于异族通婚)。通常,在每一对夫妇背后都有成群的亲属。这样,在不同民族人群之间结成亲戚的数量会不断增长。

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量非俄罗斯人承认在族际交往中俄语为自己的“母语”,这也表明了新共同体的形成。按普查资料,1926年这类人有640万,1959年有1 020万,1979年有1 300万,而1989年已达到l 870万。如果转学俄语的过程不是十分自然和自愿的话,那么这些人中的多数人就不会称其为母语了。当时的指令只是要“自由地掌握”俄语。资料表明,除了本民族语言之外还能自由使用俄语的人数在持续增长。1970年苏联有2. 417亿人,其中53. 4%是俄罗斯人。截至1989年,苏联人口增长到2. 867亿,其中俄罗斯人共计1. 452亿,占50.6%。1989年在俄联邦的1. 474亿人口中俄罗斯人占81.5。由此可知,以俄语为母语并能自由使用的人数占苏联人口的81. 4%和俄联邦人口的88%。

三、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1977年通过的苏联宪法的特点是苏联已建成了“发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在一切阶级和社会阶层接近、一切民族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平等的基础上产生了人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苏联人民”。“新历史性共同体”在新宪法序言中成为“发达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之一。苏联人民成为国家政权和法律的主体。“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作为苏联政治基础的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并向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工作。”宪法宣布了公民不分种族与民族一律平等,并规定苏联经济是统一的国民经济综合体,苏联实行“统一的国民教育制度”。同时,宪法批准:“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每一个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有号虑到共和国“特点”的自己的宪法,共和国的领土未经其同意“不得予以变更”,“各加盟共和同的主权受苏联的保护”。“苏联人民”从宪法的字面上看是统一的,但现实中却被割裂为不同的“主权”和“特殊”的部分。“特殊”部分符合苏维埃政权初期《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1917年11月15日)的实质,《宣言》中就声明了“俄国各民族的平等与主权”,而且“有民族自决直至分离并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研究人员将统一的“新历史性共同体”按族裔、部族主权的实现能力分为明显不同的族裔群体和部族群体,关于群体对比关系的问题在苏联时期最终没有达成共识。M.M.库里科娃在自己的著作《民族与社会进步》(1983)中认为,1959年人口普查资料中记录的126个民族共同体中,35个属于族裔类型,33个属于部族类型,35个属于族裔群类型,23个属于部族群类型。1979年普查资料显示的123个共同体中,包括36个族裔,32个部族,37个族裔群,18个部族群。这只是共同体分类的一种方法,还有其他与上述方法显著不同的分类法。由于切身利益实现能力的不同,还出现了“冠名民族”和“非冠名民族”、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的提法。endprint

随着人口的民族构成国际化发展,苏联民族国家制度的属地原则渐渐显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性。俄联邦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1989年苏联人口的51.5 %居住在那里。苏联具有民族国家和行政组织复杂的分层体系,其中俄联邦包括31个民族国家和民族聚居区,具体为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围、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冠名民族有31个,其中有4个是两个民族共同自治的。以布里亚特冠名的自治地区有3个;以奥塞梯冠名的自治地区有2个:一个在俄联邦,另一个在格鲁吉亚。有26个土著民族居住在达吉斯坦自治共和国。其他部族没有自己的民族区域。与自治的民族地区一样,俄联邦也包括无正式地位的“俄罗斯”的边缘区域。在这种境况下,各民族中自然就出现了要求平等和提高自己“同家”地位的运动。

苏联各民族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是截然不同的。比如,1959-1989年各民族的人口增长速度如下:拉脱维亚人和爱沙尼亚人增长 3%~4%,乌克兰人和白俄罗斯人分别增长18%和26%,俄罗斯人和立陶宛人分别为27%和30%,格鲁吉亚人和摩尔达维亚人为50%~64%,哈萨克人、阿塞拜疆人和吉尔吉斯人为125%—150%,而乌兹别克人和塔吉克人分别为176%和200%。

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反常的状况还体现在俄联邦50%的区域宣布“自己国家的版图”属于占俄联邦人口7%的公民,其他民族包括占居民总数超过80%的俄罗斯民族毫无政治法律地位可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解决“冠名”民族的问题。1989年具有自治区域的所有民族,共计1 770万人,占俄罗斯联邦人口的12%。其中,居住在自治区域范围内的1 030万人占俄联邦人口总数的7%,只有6个“冠名”民族的人数占所在自治区的大多数。多数自治区冠名民族实际上属于自治区中的少数民族。很多民族中的大部分人居住在自己的民族区域以外,比如99. 4%的犹太人、73%的摩尔达维亚人、73%的鞑靼人、52%的马里人、51%的楚瓦什人、44%的奥塞梯人、40%的巴什基尔人、40%的卡累利阿人等。总数为1 300万人的30个族裔群,其主体部分生活在苏联境外并且都有自己的国家,如数以万计的德国人、朝鲜人、波兰人、希腊人、芬兰人、保加利亚人以及数百人的法国人、奥地利人、英国人、美国人等。苏维埃政权否决了超地域的自治权(即民族个人自治权和民族文化自治权),认为这种自治权与国际主义的原则相背离,并暂停了这种“精致的民族主义”。今日俄罗斯留有苏联时期的主要矛盾,即按不成文的规则划分民族:大的——划分成加盟共和国,小的——划分成民族文化自治区,而相应的法律从未存在过。

苏联学术界认为,苏联的“新历史性共同体”,就其类型来说,它是一种比人民和民族更高级、更广泛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是迄今所知的社会组织(氏族、部落、早期民族、民族)中最广泛的形式,具有共同的社会阶级结构和共同的经济基础。从本质上讲,“共同体”是各民族“发展”和“接近”的结果,但是社会因素较之民族因素起着更为决定性的作用。其目的是尽快打破民族壁垒,消除民族差异,促进民族同化。

笔者认为,“新历史性共同体”理论中宣扬的“民族平等”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苏联人民”在宪法中是平等的,但现实中却被割裂为不同的“主权”和“特殊”部分。在民族政策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各民族中不断出现要求平等和提高自己“国家”地位的运动。综上所述,“新历史性共同体”就是“苏联人民”共同体的变形,体现出苏共对苏联社会发展阶段估计过高。该理论不符合苏联当时国情,其内部矛盾重重,至少可以说是“左”的产物,因而没有取得明显的实施效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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