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的发生既必然又偶然

2015-06-29 21:15谢涛
法制博览 2015年6期

摘要: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附性,犯罪心理支配着犯罪行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犯罪的心理,就会发生什么样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必然是因为犯罪心理形成在前,犯罪行为形成在后,如果我们说犯罪行为人下定决心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那么此时就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此处的必然说的是一种结果,但是偶然是一种诱因。诱发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我们说犯罪行为不是无缘无故形成的,诱发犯罪行为必然有一些偶然诱因。

关键词: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偶然性;必然性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04-03

作者简介:谢涛(1993-),男,安徽芜湖人,学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本科生,侦查学(经济方向)。

一、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狭义的犯罪心理学说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二)广义的犯罪心理学说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必然性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会进行一番考量,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这种心理的形成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第一,会受到大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这种大社会因素有包括政治环境因素,譬如当时的主流政治舆论导向,公民是否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政府过度控制民众思想容易诱发民众政治犯罪。也包括经济环境因素,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容易诱发犯罪。社会文化和社会风气因素,不良的社会风气的最大影响:没有良好的分配机制与预期机制大大增加了犯罪的几率。

第二,会受到小环境的影响,首先家庭因素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教育思想错误(不能吃亏,不用诚实,要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努力就会成功)教育方式不当也会诱发犯罪(溺爱纵容,专横虐待,要求不一致),家庭残缺,缺少温暖的孩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学校因素,教育内容上重智轻德,甚至有意无意的教学生撒谎使得目前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也成了犯罪的帮凶,目前我们教师们广泛存在爱心不足,教师缺乏使学生快乐,使学生纠正错误,缺点的手段和方法(随机给学生贴上标签,认为区分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就是学习的好坏)这种方式使学生认为自己好像被社会抛弃了一样,他们要报复社会。这在无形之中使社会的犯罪率提升了。最后,特定的侵害的对象(有特定服务和职责以及特定身心特点者(出纳,出租车司机)(妇女儿童,老人,盲人等),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上述内容阐述的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容易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正是这些内外部因素的影响,表示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必然性,社会环境因素隐藏着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犯罪行为人不可能无缘无故选择去犯罪,刑罚的威吓性决定了自然人不会选择去犯罪。从矛盾分析法分析,内因决定事物的性质,而外因只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从这个角度讲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所决定的。犯罪心理又称为犯罪动机,动机的产生是由需要引起的,得不到满足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第一种是自制力强的人可以控制住自己的心态,这种人我们说一般不会滑向犯罪的深渊。第二种是自制力较弱的人,他们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以一个社会青年为例,如果这名青年的交际圈都是一些受过劳教的社会小混混,即使这名青年自制力再强,抗干扰能力再强,或多或少的他也会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所以一个社会犯罪率的高低与社会大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影响,但是这又不是绝对的,古代,龙勃罗梭有天生犯罪理论学说,这就强调了犯罪与基因有关,当然我是不接受这样的观点的,这样区分的话,犯罪人一生下来就是犯罪人,而且不可改变,这是不科学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我想还是由犯罪行为人自己所决定的,只要他不是精神病患者,他就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形成是犯罪人在生活中接触各种事物,慢慢积累,外部环境因素(外因)逐渐转化为内因,最终犯罪行为人自己某天遇到令人气愤的事物,这也相当于导火线,诱发出犯罪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指激情犯罪,当然还有另外一种犯罪是有预谋的犯罪,即是犯罪行为人准备了很长时间就为了使犯罪行为最终发生,他们的心理相比于正常的心理扭曲了,他们抱怨社会的不公正,长期的压抑最终导致他们要将内心的不满宣泄出来。

总而言之,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有其原因,犯罪心理是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正常人都有犯罪的意向,我们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淡化我们的犯罪心理。而犯罪行为人由于没有受到良好教育受到社会黑暗面的影响最终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综上所述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必然性。这种犯罪通常都是故意犯罪。

三、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

(一)过失性犯罪

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其偶然性,这种偶然性大多数是指过失犯罪,其实犯罪行为人本身并不想去犯罪,大多数是没有意识到犯罪后果,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缺乏认知性造成。当然,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也并不全是过失犯罪,譬如,行为人开始是过失犯罪,但是行为人之后又另起犯意,之后另起犯意这部分的罪责就存在着偶然性。

(二)外界因素的影响程度

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因为行为人完全可以根据当时的环境更改犯罪的时间,地点,甚至犯罪的对象(如抢劫行为)。前面我们所说的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但此处的偶然性与之前的必然性正好相反,前者是量变到质变的关系,需要一定的积累的过程,而后者直接是质变,不需要任何的准备过程,随意性很大。

(三)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可能内心存在着选择,到底要不要去犯罪呢?犯罪可能违反法律,可能要去坐牢,但是这个人跟我有深仇大恨,我又咽不下这口气,很两难啊!此时只要两种心理的任何一方占有优势的话,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可能就有所不同。这种选择存在着偶然性。

(四)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形态

初犯由于犯罪心理和行为以及潜逃心理和行为都未定型化,缺乏犯罪经验和反侦查经验因此案发后心理变化剧烈,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心理的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迅速下降,一时不知该如何应对。对于惯犯,尤其是家庭观念淡薄,社会经验,犯罪经验丰富并具有很强的社交能力和适应能力,他们作案时的心理就相当的镇定,对于研究他们的犯罪行为就相当的有必要,深入了解惯犯和职业犯心理活动,帮助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率,一个人如果是惯犯的话,他就蕴含着下一次犯罪的潜在必然性,而初犯或许只是一次冲动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结果,行为人此时心理不是在享受作案的快乐,而是产生了一种负罪感,可能他已经想到了刑罚的处罚,学生这么说并不是凭空捏造的,这是经过对多名惯犯跟踪实验得出的。

(五)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还体现在特殊群体中

如神经症,变态人格精神分裂症患者。其中神经症包括焦虑症,体化症,解离症,性心理异常,情感症五种。他们的共同特征是:患者虽然在生活上适应困难,但在病情上未达到必须住院治疗的地步。(在1980年以前的精神医学上,称此心理异常为神经症或者神经官能症,1980年以后的精神医学上,神经症一词则较少使用,而多半改称为上列五种名称)。针对这种人员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他们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研究他们的犯罪心理对于减少社会的整体犯罪率有很大作用,他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长时间受到社会的歧视与偏见。精神病患者尤其是需要呵护的,首先监护人有责任对他们的行为起监管作用,其次他身边的人除监护人之外的人员也有义务和责任对精神病人照看,最后是法律,学生将法律作为兜底的最后一层防范犯罪的防火墙也是出于对精神病人的同情,可以用到的教化的事物可以尽量利用道德进行教化。总体而言,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归为,犯罪的行为的偶然性一类。

(六)针对犯罪偶然性的预防措施

首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既然是偶然的那么他的潜意识里还是并不想真正去犯罪,或者至少他们并不是想针对犯罪对象,我们可以对他们实施教化,对他们在监狱里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而对任意违反犯监狱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奖励与惩罚并举!其次,我们得清楚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是什么刺激了行为人去犯罪,我们或许改变不了他的生活环境,但是可以从改造他们的内心做起。最后,我们,得让犯罪行为人感到温暖,让他们感到他们没有被社会所抛弃,社会还是接纳他们的,这样我们才能降低整个社会的整体犯罪率。尤其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的和平年代尤其需要一个稳定的低犯罪率环境进行社会主义大建设,也只有控制了低犯罪率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四、犯罪行为偶然中包含着必然

(一)偶然性与必然性之间的关系

必然性与偶然性揭示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联系与外在的非本质联系之间相互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合乎规律的、一定如此的趋势,它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即事物的本质所决定的。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它是由事物外部的或事物内部的非本质因素所决定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是对立统一关系。它们的对立表现在:二者是互相区别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必然性居于支配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一般居于从属的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只起促进或延缓作用,使事物发展的趋势带有各种特点和偏差。必然性与偶然性又是统一的。一方面,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处于同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必然性寓于偶然性之中,它总是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它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脱离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和脱离必然性的纯粹偶然性,都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必然性可以转化为偶然性,偶然性也可以转化为必然性。即在一定的关系中或一定的条件下是必然的东西,在另一种关系中或另一条件下则可能变成偶然的东西;反之亦然。唯物辩证法关于必然性和偶然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有重要的认识和实践意义。这一原理要求人们在科学研究中要善于透过偶然性把握事物的必然性,并以此制定行动计划;同时,又不忽视偶然性,尽可能地利用有利的偶然因素,避免不利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促进事物的发展。割裂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只承认必然性而否认偶然性,就会导致机械决定论和宿命论;只承认偶然性的作用,否认必然性的存在,就会导致唯心主义的非决定论,二者都是错误的。

(二)综合来看必然性与偶然性

犯罪行为的发生尤其必然性,也有其偶然性,我们要综合去看,深入了解每一个犯罪行为到底是偶然性还是必然性有利于我们深入剖析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进而通过研究犯罪动机知晓刺激他们产生犯罪行为的因素。这是我们刑事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向,只有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我们才能采取措施积极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宁。

五、研究犯罪行为的意义

犯罪人也是人,犯罪人也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他们有权利在这个社会上生存,不能因为他们犯罪了我就给他们贴上标签,他们是全民公敌,我们要铲除他们,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我们研究刑法和犯罪心理学的目的是积极维护社会的安定,是每一个社会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同时我又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感受,对那些有悔过行为的犯罪人我们要创造条件让他们积极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而对于屡次犯罪的罪犯,我们要将他控制起来,至于怎么处置,应该结合社会大众的态度和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相信每一个犯罪人在犯罪时脑中都会有一闪而过的念头,即使他所犯罪的对象与他有深仇大恨,在那一刹那,行为人还是有所犹豫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正如西方的法律而言,法律设立的目的是教化人,而不是出于惩戒人的犯罪行为而设立的。笔者在这里讲的也并不是批判中国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但在中国法律一贯以来就被认为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律师也被妖魔化,成为替坏人辩护的工具。甚者犯罪心理学家被认为是心理变态,成天无所事事,所从事的职业只是骗人骗钱的勾当。笔者认为这些言论的存在说明中国目前的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程度与西方先进的发达国家的差距任然是不小的,我们要树立一种思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犯罪之前必然产生犯罪动机也可称为犯罪心理,在这种动机的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著,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研究犯罪心理学对于控制犯罪率,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有重大的意义,中国的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是我想信在众多的犯罪心理学家的引领下中国的犯罪学将得到很大的发展。也会努力探索犯罪学的发展趋势,向犯罪学前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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