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维权局变

2015-06-28 00:00:00陈景云张舟逸
财经 2015年19期

随着体育产业发展和转播水平提高,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了越来越多创造性因素,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成为近年来业界热议话题

体育赛事传统形态的实况转播,是不是作品?经过精心的机位设计和后期剪辑的比赛画面又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对于前一个问题,业界似乎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答案: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后一个问题,无论是体育业界、法律界还是主管的行政机关,观点莫衷一是。

随着体育产业发展和转播水平提高,体育赛事节目具有了越来越多创造性因素,是否可以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也成为近年来业界热议话题。

最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份相关判决,创新性地明确了后一个问题的答案。这个判决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可能会改变体育赛事转播维权难现状,甚至影响到体育赛事类节目的市场格局。

案件还原

6月30日,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凤凰网的所有者及运营者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新浪互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此前,新浪以凤凰网非法转播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等。

新浪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8月1日,天盈九州在凤凰网“中超”频道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比赛直播。

依据中超公司向新浪出具的授权书内容,新浪在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享有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传播、播放中超赛事的独占权利。

天盈九州辩称,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浪互联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采取一切法律手段阻止第三方违法使用上述视频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天盈九州未经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赛事转播,该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网就涉案赛事享有的转播权利。

判决内容显示,法院认定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法院认为,不同的机位设置,不同的画面取舍、编排、剪切等多种手段,会导致不同的最终画面,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即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故天盈九州的转播行为,侵犯了新浪互联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播放相关比赛,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著作权新解

纵观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焦点在于体育赛事转播的节目是否能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著作权”,归根结底是保护作者对于其独创性作品的权利。法院通过对转播节目“独创性”的阐释,赋予了该节目作为“作品”的特性,也因而赋予了新浪作为“作者”享有的著作权。

传统意义上,体育赛事的实况转播一直未被列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因为技术所限,转播或直播的赛事没有更多的创新性,即与现场所看比赛的差异化不明显。

这一惯性思维一直延续下来。但是当转播和后期制作的水平大幅度提升,甚至在直播赛事时均可以瞬时进行精彩回放和镜头的剪辑,更为科学和符合观众观看心态的机位设计,也让观众取得了完全不同于现场的观感。

在这种情况下,赛事的直播或者转播具备了很强的创新性,那么之前的惯性思维也应当予以纠正,将这种转播或者直播的节目画面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朝阳区法院的判决“史无前例”地打破了上述的惯性思维,对创新性的赛事转播直播给予了创新性的权利边界认定。赛事转播或者直播画面作品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司法认定,在互联网大背景下,或将改变未来体育赛事节目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