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二)该找谁来赔

2015-06-26 11:08汤俭荣插图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5年9期
关键词:黑狗老张小王

吴 海/文 汤俭荣/插图

民法讲座(二)该找谁来赔

吴 海/文 汤俭荣/插图

最近几天,保安小王巡逻的时候,都会和小区广场舞队的爷爷奶奶聊上几句,然后又心事重重地继续巡逻。这天,小王和保安队长老李一起巡逻。小王又特地跑去与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聊了几句,才回到李队长身边。

“小王,你最近怎么一直往广场舞队跑呀,你们是遇到了什么事吗?”

小王叹了一口气:“李队长,不是我,是小区老年广场舞队的黄奶奶,就是我们小区队伍在市广场舞比赛中拿奖那次的那个领队呀。大家都说黄奶奶遇到麻烦事了,我也好几天没看到她,所以总是去舞蹈队看看。”

李队长也紧张了起来:“黄奶奶怎么了呀?家里出了什么事儿?”“唉……”小王垂下眼,“上个周末,黄奶奶带着她的小外孙在小区花园里玩,被一只大黄狗给撞了。她身体再好也是有年纪的人了呀,这一撞哪儿受得了啊,腿上的骨头断了,医疗费还花了不少。”

“出了这种事!”李队长惊了一下,“那有没有找那只狗的主人赔偿啊?”

“就是从这儿开始才麻烦哟,黄奶奶她女儿找到那狗的主人,结果他说是因为便利店的老张追着打一只小黑狗,小黑狗乱跑才导致大黄狗撞人,要赔应该找追狗的人。”

“找到老张,他说是因为那只小黑狗乱咬他放在店门口准备搬运的货物才去打它的,怎么的也是养狗的没看好的错。没办法,黄奶奶的女儿只能又去找那只小黑狗的主人。结果你猜他怎么说!他说撞你的是大黄狗,又不是我家的小黑狗,关我什么事!”小王接着说,“你说大家都不懂法律,我也帮不上什么忙,都搞不清到底是谁的错。哎,黄奶奶平日人这么好,出了这种事真是倒霉,现在她女儿也不知道该找谁赔,她们家条件也不是太好……”

李队长皱了皱眉头,说:“这三个人都互相推卸责任,其实啊,他们三个都要赔!”

“三个人都要赔?这怎么说?”

“这个事情是一个典型的动物致害,我国的法律对于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制的,就是说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不就应该是大黄狗的主人没看好狗的错吗,就应该找那只大黄狗的主人赔啊!”小王满是疑惑。

“别急,首先我们来说说他们每个人有没有过错。大黄狗主人应该考虑到狗的危险性,把它拴起来,但他没有这样做,他的疏于管理导致了受惊的狗撞伤了黄奶奶,所以他是有过错的。同样,小黑狗主人也没有好好管理他的狗,应当认定他有过错。最后来说老张吧,老张因为狗咬货物赶狗,这无可厚非,但他在公共场所用木棍打狗,狗肯定会惊慌逃窜,极易伤及小区里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这是他应该想到的,所以他也有过错。”

“可是最后撞黄奶奶的是那只大黄狗啊,小黑狗和老张都没有弄伤黄奶奶啊!”

看着小王疑惑的表情,李队长接着说:“黄奶奶受伤和大黄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老张打狗和小黑狗主人没有管理好狗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最后我们看到的是大黄狗撞了黄奶奶,可为什么会撞她?这与小黑狗主人和老张的行为之间是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所以他们三个人对于黄奶奶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也就是说黄奶奶家的女儿完全可以找那三个人让他们赔钱咯?”小王的表情中还透着一丝不安。

“对对,你们要是怕说不清呀,等会儿我陪着你一起去黄奶奶家,把这件事给解决了。”不同于之前的沉闷,小王得知黄奶奶的事能解决后,深深松了一口气。

“好啦,那我们现在就走吧,等事情解决好了,黄奶奶身体恢复了,她还要再带领着我们小区拿奖呢!”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条释义:我国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故该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之一。本条规定的动物须为饲养的动物(大黄狗),且损害须为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非动物所有人,除非所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是同一人(大黄狗的主人)。在有第三人(老张、小黑狗的主人)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动物侵权,也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侵权人(黄奶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对第三人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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