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非
汶川大地震,林浩被报道称为“小英雄”;两个多月后北京奥运会入场式上,儿童林浩和旗手姚明走在中国代表团最前列,风光无限。一名刚刚9岁的孩子,被媒体做足了文章,命运着实令人担忧。六年过去,终于传来“小英雄不上学”的消息。据媒体报道,“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林浩就踏上了演艺之路。6年来,他一直片约不断,已经参演了多部电视剧,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媒体所说那个“翻夭覆地的变化”,对一个学龄少年而言,究竟是不是幸事?这个正在读初三的学生林浩老练地说:“我是个学生,以学习为主……”而导演徐耿披露:“现在林浩几乎不上学了!”
林浩声称他参加影视剧拍摄不会影响学习,但一个9岁的孩子,“6年来”在“一直片约不断”的状态下是如何从小学升入初中,又是怎样学习各学科知识并通过考试的,他究竟读了几天书,事涉九年义务教育评价,社会应当知情。
报道披露:有个“叔叔”用林浩的名义成立了公司,负责帮林浩接戏、谈片酬,“林浩现在的状态其实和职业演员差不多”。所以,林浩可能仅仅是名义上的“学生”,如果他想否认已辍学,他的监护人及学籍所在学校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供林浩在校学时证明和各科考查成绩。
究竟是谁第一个雇佣儿童林浩参加影视拍摄的?对儿童林浩学业产生的影响有没有作出评估?当初有没有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现在来讨论林浩的读书问题,想亡羊补牢,恐为时已晚。“义务教育”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一个人成长阶段必须要打的“底子”,在这个年龄段需要发展的认知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过了“时”,很难补课;义务教育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带有强制性,因为它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基本保证。
虽然林浩9岁至15岁的六年时间内不断地参加影视拍摄,直到这次宣传新片炒作,才暴露出他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同时社会也应当看到,不仅仅是林浩,可能还有相当数量的走“文艺线”“体育线”的少年,也没有完成义务阶段的学习。
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参加影视拍摄和商业演出,应有相关规定,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翻条文。至于林浩这样的少年可以参与拍什么类型的电影,是另外一个问题,这里可以不讨论。
《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童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些法规,家长不知道,文化管理部门难道也不知道吗?
一个放弃读书误入歧路的孩子,背后可能会有几个追逐利益的人,周围也会有一群发出错误声音的人。谁雇佣了少年林浩.谁就得负责作出解释,而不是把问题推给林浩本人。
你们让一个少年不上学来拍“打鬼子”的电影,而“鬼子”那边至少全都接受过义务教育,怎么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