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宇罡
[摘要]目前,微信独特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引发了大量新型网络犯罪,给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微信犯罪具有一些新的特点:案件类型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受害人多为年轻女性;作案成本较低,取证相对困难。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微信犯罪,为微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虚拟社交网络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可利用微信的注册功能、通信功能、“附近的人”搜索功能和“朋友圈”功能等打击微信犯罪活动;同时注意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防范意识,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虚拟社会管控水平,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机制,多渠道防范微信犯罪。
[关键词]微信;网络犯罪;审核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7.6;D631.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3.007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正走入寻常百姓生活。作为目前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最迅速的应用——腾讯微信,不仅给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也给社会发展和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微信独特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引发了大量新型网络犯罪,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有必要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微信违法犯罪行为及打防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有关微信问题的研究非常活跃,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定量分析相对较少,理论基础研究相对薄弱等。本文拟对当前利用微信从事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和特点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利用微信功能打击和防范犯罪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公安机关对微信犯罪的执法实践。
一、微信的起源及发展现状
微信类应用在业界被称为Micro Chat类应用,是2010年专门为智能移动终端而诞生的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应用,具有简单易用、成本低廉、沟通高效的优点。随着智能手机在全球范围的大规模普及,微信类应用在两年时间内飞速发展,是继搜索、即时通信、社交(微博)、电子商务之后最新的重大基础应用。目前,微信类应用功能也日益丰富,逐渐从单纯的聊天工具向综合化平台方向发展,即集社交、资讯、娱乐等多种功能和企业客户、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于一体,使用户能方便地获取各种丰富资源。
腾讯微信是微信类应用在中国的代表,于2011年初正式上线运行,是一种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即时通信聊天软件,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沟通(支持苹果、安卓、塞班系统)、显示实时输入状态等功能,与传统的短信沟通方式相比,更灵活、智能,且节省资费(1兆流量可以发送近千条文字短信)。截至2014年7月底,微信月活跃用户数已接近4亿;微信公众账号总数580万个,且每日新增1.5万个;接入APP总量达6.7万个,日均创建移动APP达400个;微信广告自助投放平台上已拥有超过1万家广告主,超过1 000家流量主;微信平台聚集开发者(包括个人开发者及公司开发者)突破10万。[1]微信在境外注册应用名为wechat,截至2013年7月,其境外用户已超过7 000 万[2]。微信产品的用户规模仍在飞速发展之中。
二、微信犯罪的主要方式和特点
微信技术能够通过网络免费传递图片、语音、视频和文字,可以使用“摇一摇”“漂流瓶”“朋友圈”“公众平台”“语音记事本”等服务插件,用户数量较大。微信的这些社交功能,在给用户之间的相互沟通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条件。信息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它能借助信息网络突破地理位置和国家疆界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严重危害。[3]近年来,不法用户借助微信制造并传播虚假、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卖淫组织和个人通过暖昧的微信用户名和大尺度的招嫖文字、图片吸引嫖娼者;不法分子利用盗取来的微信通讯录,编造各种理由,向用户亲友提出汇款要求;有的犯罪团伙通过微信群进行联络,组织、策划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以至于微信成了“危信”。
1.微信犯罪的主要方式
目前,微信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一是搭讪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查附近”或“摇一摇”的功能,通过聊天骗取事主好感和信任后,引诱事主见面,再伺机进行抢劫、抢夺、诈骗、强奸和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手法新,针对性强,给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例如,2011年12月,宁波市鄞州一名男子通过微信搭讪女大学生,以吃饭、看电影、散步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公园、停车场等处实施强暴,先后犯下数起强奸案。[4]二是团伙犯罪。微信具有群聊功能,并且支持同一时间多人语音聊天,这极大地方便了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群进行联络,组织、策划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三是财产诈骗。由于微信用户防范意识不强,造成其微信账号容易被盗,犯罪嫌疑人首先会发来一个含有网址链接的文字,然后让用户点击进入空间查看是否认识某某人,而打开空间需要输入密码,用户一旦输入密码,其账号和密码就会被迅速盗取,犯罪嫌疑人再利用盗取来的微信通讯录向其亲戚朋友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四是卖淫嫖娼。从事卖淫的组织和个人会通过暖昧的微信用户名和大尺度的招嫖文字、图片吸引嫖娼者,或者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搜索周边用户并添加为“好友”进行招嫖,谈妥价格、时间、地点后,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中央电视台曾对此进行过专门报道,并称微信已成为卖淫嫖娼的新工具。[5]
2.微信犯罪的主要特点
微信类应用软件所特有的跨地域性、隐蔽性、快捷性和信息的高度共享性等特点,使原有的法律规范难以维护虚拟空间的良好秩序,“传统的道德观和法律观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到巨大冲击”[6]。微信类软件的运用大大方便了某些犯罪活动的实施,并使之具有了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案件类型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微信的零成本、低门槛的特点,使其迅速成为深受商家欢迎的营销、广告工具,微信朋友圈也逐渐发展成为微信生意圈。随着微信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在网络金融的推动下,微信开发了支付功能,并提供在线理财、付款、购物等一系列服务,这不仅为商家提升了其产品附加值,也让微信开创了自己新的盈利模式。当微信犯罪发生在金融或者机要部门时,受害个人或者受害单位往往会从商业信誉和名声考虑,害怕引发更多的诉讼纠纷或接受长时间的司法调查,即使发现了微信犯罪也不敢去报案,而是会千方百计封锁消息,控制外传,自行处理。而且,由于微信号码主要依托于移动电话号码或者QQ号码进行注册,尚未进行实名注册,因此,要想使微信银行客户的身份得以确认,微信与银行间的信息对接风险控制机制尚有待完善。[7]
其二,受害人多为年轻女性。由于微信的“附近的人”功能可以找到距离1 000米以内在使用微信的人,“摇一摇”功能可以找到同一时刻跟你一起摇晃手机的人,因此这两项功能受到了很多年轻人的青睐,也给少数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少数不法之徒会利用女性温良、贤惠和渴望关爱的心理特点,通过微信的便利功能进行搭讪,设置圈套,以达到最终骗取钱财的目的,甚至伺机实施暴力犯罪。尤其是一些涉世不深、思想单纯的女性青年,她们不仅感情细腻、敏感,而且容易接受暗示,意志力相对薄弱,容易产生依附心理,缺乏判断真伪的能力,更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
其三,作案成本较低,取证相对困难。微信电子证据的提取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提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为微信犯罪案件发生在移动互联网上,互联网的互联互通和广域的特性决定了微信犯罪可能涉及不同地区,甚至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如果遵循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证据提取的规则,由某地区的一个办案机构完成所有微信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显然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另外,由于微信犯罪成本较低,有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着手实施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假身份实施犯罪,加之微信并非实名注册,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难以核实。鉴于微信犯罪的特殊性,案件侦破的关键就在于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电子证据。但是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获取较为困难。一方面,电子数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的特点,微信记录的痕迹往往存在于电磁介质中,对于一个熟悉信息网络技术、能够使用微信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来说,要消灭这些电磁介质中的微信记录痕迹是轻而易举的;另一方面,警力资源、专业水平、办案手段等客观条件的约束也给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利用微信功能打击犯罪的策略
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微信功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1.利用微信的注册功能打击犯罪
微信用户一般是通过手机号、QQ号、邮箱来注册的,在第一次使用时,系统会要求用户自己设置微信号,这些资料里所包含的大量用户信息可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所用。例如,在侦办某起暴力犯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交代了某共犯的绰号,未能提供共犯的真实姓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获知到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号,经过查询,该微信注册名为一个人名的汉语拼音,办案人员就利用这一拼音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到一名男子,经过犯罪嫌疑人辨认,此人就是共犯。在另一起贩卖毒品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一个手机号码与毒品卖家通话频繁且通话时间多在夜里,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分析,此人很可能有吸毒的嫌疑,但是该手机号码没有登记信息,当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用该手机号码在微信平台进行号码查询后,获得了手机机主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几天后,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获。
2.利用微信的通信功能打击犯罪
微信具有即时通信功能,可以快速发送文字、语音、视频等信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这一功能,使用虚拟身份,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以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排查犯罪嫌疑人关系人的手机,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微信号,但是犯罪嫌疑人隐藏在什么地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无所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发现其微信号绑定的相册包含有较多色情内容,并常常利用微信中的通信功能勾引微信头像年轻貌美的女性。针对这一特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专门申请了一个微信号,微信头像和微信相册均设为年轻貌美的女子,利用这一微信号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并约定其在某宾馆房间内见面,最终顺利在约定地点将其抓获。
3.利用微信的“附近的人”功能打击犯罪
微信的一个特色功能,就是搜索“附近的人”。微信不仅能够搜索到附近一公里范围内正在使用微信的用户,还能够计算出一公里范围内其他微信用户与自己的距离。这种功能可以被公安机关利用来打击微信犯罪。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两人见面后,伺机窃取了被害人的手机和钱包。此后,犯罪嫌疑人用相同手段,作案多起。由于微信不需要实名认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一时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只能伪装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交友申请,但犯罪嫌疑人始终未予回复。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都是选在固定区域,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受害人相识,因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就尝试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以案发地为中心,逐步扩大范围进行搜索。经过排查,数日后的一个下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微信显示犯罪嫌疑人就在附近。经过比对受害人提供的照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并当场起获部分赃物。
4.利用微信的“朋友圈”功能打击犯罪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最新体貌特征,在抓捕时很容易错失良机。微信具有“朋友圈”功能,许多微信用户,尤其是青少年,喜欢用手机拍摄功能记录自己的日常生活,然后将照片上传至微信相册,在“朋友圈”分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仅可以对其上传照片进行分析对比,获取最新的影像资料,还能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发布“朋友圈”信息时所处的位置,甚至可以掌握其即时动态。由于大多数微信用户均有手机不离手、微信不离线的习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这样的日常习惯,对已经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微信定位搜索,依托微信软件中的“朋友圈”功能,在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住处附近进行检索定位,确定其是否在家,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线索。
四、微信犯罪的防范策略
由于微信犯罪隐蔽性高、突发性强,公安机关难以迅速组织警力进行有效的查处,这增加了防范、打击的难度。微信的特点与功能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有别于传统形式的犯罪,这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并对传统的侦查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8]根据对局部地区微信犯罪情况的调研,结合公安实践经验,提出以下防范微信犯罪的策略。
1.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防范意识
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公众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微信犯罪作案手法,特别是要通过对重大、敏感事件的宣传报道,加强引导,剖析典型案例,提醒和警示网民强化防范意识,提高对虚拟网络的认识,谨慎网上交友,以免遭受人身侵害和财产损失。
2.加强学习研究,提高虚拟社会管控水平
除了微信,国内外的手机即时通讯工具种类还有很多,如陌陌、米聊、群群、Line、WhatsApp、Kakao Talk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时时关注和掌握网上新鲜事物,广泛学习新技术,深入研究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虚拟社会管控水平,主动研究和发现与新生事物相关的社会治安问题,善于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审核机制
就移动互联网监管难的问题,公安部已指示腾讯公司在手机即时通讯工具领域进行了多项信息安全技术革新,如用户注册开关、图片传播限制、文本关键字拦截等。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还需要在技术措施、人员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指导腾讯公司加强微信安全管理团队建设,规范各种审核机制,逐步构建一套宏观、有效、有预见性的监管体系,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身份作案并逃避打击。
五、结语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微信也不例外。在移动互联网基础之上兴起的微信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变化、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对此,需要公安机关和运营商共同努力,在充分考虑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现状和前景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运用法律手段,采取有效策略,构建起维护我国移动互联网安全的有效机制,以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微信犯罪,为微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虚拟社交网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晓妍.数字新媒[N].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4-08-12(15).
[2]新华网.微信海外版用户超7000万腾讯开放瞄准国际化[EB/OL].(2013-07-03)[2015-04-01].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7/03/c_116392569.htm.
[3]皮勇.《网络犯罪公约》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比较研究[J].中国法学,2003(4):148.
[4]浙江新闻网.宁波鄞州发生系列强奸案摇一摇微信专门搭讪女学生[EB/OL].(2011-12-31)[2015-04-01].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1/12/31/018116178.shtml.
[5]王茂学.央视记者揭开微信色情信息真相[N].中国电视报,2015-12-05(A5).
[6]刘守芬,孙小芳.论网络犯罪[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7.
[7]林勇.对微信银行发展的一些思考[J].北京金融评论,2013(4):11.
[8]曹威.关于“微信”犯罪及“微信”服务侦查实战的思考[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