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改革新规
编者按
倍受人们关注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改革包括哪些范围?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是什么?根据《决定》精神,本期就有关内容刊登如下。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企业干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基本养老金,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由财政负责按照其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退休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一直是“双轨制”,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这个矛盾,此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都开始缴费,并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在这一天之前退休的被视为“老人”,这一天之后参加工作的被视为“新人”,而在这一天之前参加工作且这一天之后退休的被视为“中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是近年来我国涉及到个人利益重大改革得出的成功经验。因此,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采用了该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参公人员,或者带着编制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一律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来退休后,也和企业职工一样按缴费时间长短、缴费多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同样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等因素,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即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保低限高。总之,其原有的待遇水平不会降低。
同时,还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建立职业年金(不包括已退休人员)。 职业年金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其职业年金累积的情况和相关约定,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责任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