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表示,构建与协同发展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加强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建立三地轮流负责的京津冀协同立法组织保障机制。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介绍,之所以启动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机制,主要是要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把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问题作为协同立法的重点,加强联合攻关;二是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实现立法成果共享,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三是贯彻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区域一体原则,整合立法资源,弥补立法人才短缺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推进优势。
加强人大立法项目的协商沟通,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载体。意见提出,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在开始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将总体思路向其他省市及时通报。在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征求意见过程中,要同时征求其他省市意见。对三地共同关注的重点立法项目、关联度高并需要协调推动的立法项目,要尽可能同步安排在立法计划的同一档次。当前要紧紧围绕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要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谋划和推进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继续深化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践效果研究,不断强化协同防治实效。 本刊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