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的现状和探索

2015-06-16 01:34:28庞洁刘飞
科技创新导报 2015年36期
关键词:运行机制

庞洁 刘飞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重点实验室的服务企业与企业合作创新的现状,多角度进行了分析研究。该文分析了重点实验室在创新服务、技术转移、运行机制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健全考核机制、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技术转移;搭建公共技术平台,商业化运作流程;合作形式多样化;建立评估和披露机制,对产学研合作成果进行监督等。同时指出政府为两者在创建平台、搭建桥梁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旨在实现重点实验室的示范辐射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企业。

关键词:重点实验室 服务企业 创新合作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2(c)-0177-04

Discussion on the Opening of Key Lab big Instruments to Society

Pang Jie Liu Fei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nalytical chemistry for life science,school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Nanjing Jiangsu,210093,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b service and cooperating between firms and Key Laboratories,many problems were analyzed from multiangle.This paper analyzes existingproblems of the Key Laboratories carrying out the innovative service、technology transfer and operating mechanism,and then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ving methods.The goal is to make key laboratoriesact as the demonstration and radiating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better serve the community serve the firms.

Key Words:Key laboratories;Firms service;Operating Mechanism;Innovation Partnerships

重点实验室是高水平研究、优秀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拥有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基地[1,2]。我国重点实验室众多,级别可以大致分为:校级/所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

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强了对重点实验室的投入,使得实验室在硬件和软件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3]。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是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因而重点实验室如何利用拥有人才、技术、设备的优势服务社会成为我国政府和教育界特别关注的问题。尤其是2014年春节前后,中国赴日游客抢购马桶盖、电饭煲的消息更是引发大家深思。导致这个现象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具备科研力量,心有余而力不足,研发经费短缺,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或者干脆不进行科技研发。他们只能仿造人家的产品导致产品质量不高竞争力弱,导致消费者不愿购买。同时科研机构也不愿做小创新,目前,国家的重点实验室主要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国民经济战略需要,而对国民经济、生活用品的创新研究相对较少。

重点实验室人才设备资源丰富,如何让这些深藏在高校院所墙内的资源和高端科技,为各类科技企业所用,发挥资源的最大效力,是人们要重视的问题。该文着重探讨重点实验室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建议和对策。

1 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科研型重点实验室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是实验室发展的需求,是企业科技创新的需求,能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为地方经济效力。目前,由于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推进,企业产学研主体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科研型重点实验室建立了稳固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攻关项目。有的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型实验室将各自的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积极性,促进了创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4-6]。室企合作更加务实,合作更加广泛,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重点实验室服务企业的数量偏少,与其研发能力和规模不相符合,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具体如以下几点。

1.1 服务企业的内容和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的数量偏少,服务企业的内容和形式单一:主要表现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等服务、承接企业委托的课题等形式。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据统计,我国年均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

1.2 企业与实验室有效对接差,技术转移效率低

目前,国家的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忽视应用研发。实验室的研究主要进行科学前沿探索和针对解决国家重大需求问题,和企业处于互相隔离的状态,对市场把握不好,无法实时地了解市场对特定技术的需求,导致大批科技成果完成后与市场脱节,不能顺利服务企业及社会各部门。据统计,我国国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居世界首位和第二位,我国年均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据此可知大部分专利缺乏商业价值。研究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来证实其科研价值,而往往忽略考虑其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导致很多专利被搁置。另一方面企业的吸收能力有限,企业消化和吸收科技成果通常要面临许多风险。双方沟通不够深入,使得室企合作不够广泛。

1.3 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及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与教职工职称评定标准及途径比较单一,一般遵循申报课题、发表论文、获奖、评职称的工作模式,年轻的教师为了职位的晋升和学术地位,会尽量承担纵向课题而避开横向课题,将精力主要放在学术成果的发表上。学校及管理部门的科研考核体系未能充分重视科研成果转化这一方面,科研成果的衡量指标依然以发表论文为主,成果能否转化不受重视。在对实验室的评估机制方面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导致实验室把主要的研究力量放在国家纵向项目上,如“973”计划、“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和省部委项目等,而与企业合作的横向课题只占很小的部分。实验室重论文、专著、鉴定成果和评奖,轻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这些都阻碍了实验室参加技术商业化的活动,导致科研人员致力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其科技优势的发挥。

1.4 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明晰

目前教育界没有统一的、明晰的、各方认可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政策,使得研发人员和重点实验室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不高,知识产权纠纷现象仍普遍存在,阻碍了科研成果的商业化。明确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政策应规定大学、院系、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对技术所有权的权益,并按合适的比例分配,以减少各方对技术所有权和利益的纠纷。

2 推进创新服务、促进室企合作的几条建议

2.1 健全考核机制、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高校、科研机构的职称、成果评价制度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验室评估机制和教师的评价机制、成果考核机制上,针对不同的人员设置不同的评定标准,做到以人为本。不仅仅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的数量作为评价的标准,还需兼顾科技成果转化,以产生的经济效益为依据,引入企业的绩效原则,实行以激励为主的管理办法,在职称、物质、精神奖励等各方面调动积极性。同时在重点实验室评估体制中应加强对开放程度的考核,如增加与企业合作、技术转移成效等这些指标, 鼓励实验室积极转化和推广研究成果,可考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奖。

2.2 观念转化,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社会环境

重点实验室应转变观念,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实验室通过合理分配研究力量,处理好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重视创新,不分大小,培养创新观念和创造创新氛围。同时应重视市场的需求,“以产品为导向”,加强科研与经济的关联度,营造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社会环境,帮助企业共同技术研发。

2.3 保护知识产权,激励技术转移

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研工作者劳动果实,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依靠相对健全的法律和系统的管理。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有利于保护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包括研究人员在内研究机构的利益,维护其知识生产的积极性。目前,国家针对知识产权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促进成果转化法》《科技进步法》等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但是在具体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应加强落实保障工作。

政府应明确技术所有权,重视知识产权收入分配政策。在利益分配上理顺产权关系,可明确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人员应得的权益,避免三方因技术所有权或利益分配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并鼓励相关企业和实验室积极开展技术商业化活动。技术商业化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科技成果以产权的形式参与利益分配,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所有者、企业等转化机构就各自所占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协商,实行按股份比例分红的原则,同时还要保证政府主管部门等其他出资人经济利益。为了激发研究人员开展研发工作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应考虑让科研人员以技术参股,保证他们的经济利益,尊重他们的劳动果实。同时,政府减少对技术管理和应用的干预,将知识产权归研究机构所有。如英国政府为了推动成果转化,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实行研究人员拥有知识产权,允许他们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获益。

2.4 合作形式多样化

实验室与科技企业合作方式可以有以下多种形式:通过技术咨询和服务,为企业解决产品研发;直接为企业提供科研成果,通过技术成果转让等形式使科学技术间接转化为生产力;通过委托和联合研发、共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将科研成果融入到企业新产品研发,与企业共同研发、申请专利;实验室面向企业设立开放课题;还可以兴办高科技企业形式开展合作,从而促进社会进步[5-11]。例如:南京大学及其重点实验室建立了自己的研发公司或者技术研究院,有效的实现了服务社会。

2.5 搭建公共技术平台,商业化运作流程

为了加强和促进重点实验室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政府应牵头为两者合作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促进产学研三方的紧密结合,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汇聚整合各个领域实验室的科技资源,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社会发展需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同时平台需加强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产学研三方凝聚力、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优化社会环境等。通过走进企业、走进实验室为产学研合作开展促进活动,如组织创新成果发布会、企业和实验室交流座谈会等,进行新兴产业和骨干企业技术需求的调研,企业和实验室分领域系列对接交流等活动。例如“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成功地为平台内的开放实验室与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搭建了桥梁,让实验室的科研设备“硬件”,“软件”共享取得了巨大突破,形成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同时该平台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解决了体制中的障碍,通过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市场化经营、市场化评价和相对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从而实现了对在京开放实验室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高效运营和市场化服务[12,13]。

2.6 建立评估和披露机制,对产学研合作成果进行监督

政府应建立产学研评估机制和风险机制,为产学研成果进行科技鉴定,以规避合作风险。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值得人们借鉴,如美国设立了完善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如大学技术经理协会、国家技术转移中心[7,14-17]。目前我国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设立和运行情况不尽如人意。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应配套相关科学的技术转移运行机制,多方位促进产学研合作,多角度对成果进行监督。技术转移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有:立项前,进行审查,保证科研项目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在项目研究的执行过程中,对相关技术的产权进行审核和监督;科研项目完成后,运用知识产权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最后在成果应用推广阶段,对实验室与企业达成相关的技术转移合同进行法律审查,落实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3 结语

该文针对重点实验室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目标,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关于我国重点实验室创新服务、室企合作的对策和建议,同时指出政府为两者在创建平台、搭建桥梁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国家应该鼓励重点实验室投入更多的资源向国内企业进行知识转移和技术扩散,并通过产业界和学术界的密切合作达到双赢的结果。通过室企合作,企业可以生产出更有竞争力的商品,同时合作也可以促进科学家新研究想法的产生,检验理论的可应用性,弥补基础研究经费的不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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