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娜
(吉林警察学院,长春 130117)
拒腐防变,意指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于腐败堕落的诱惑要严防死守,对于腐败堕落的现象要予以坚决斗争,确保自身廉洁自律、一尘不染,以此有效防止自身人民公仆、奉公无私身份的变异,始终洁身自好,始终致力服务人民。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基于法定职责与权限,手中握有特殊权力,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的现象更易产生,故针对公安民警的拒腐防变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能力,一般意指“能胜任某项工作或事务的主观条件”[1]。使拒腐防变成为公安民警基本能力的应有内容,意味着拒腐防变不再仅仅是各级党委及主管部门对于广大公安民警的单向度要求,而应成为每一个公安民警内在的能力,拒腐防变应成为其主观层面具备的必备素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将拒腐防变要求提升为公安民警的基本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又提升至新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实现伟大中国梦进程中的重要时代主题。与此同时,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又掀起了新的反腐高潮,基于各方面的原因,在社会转型期,公安民警的拒腐防变相关工作又变得日益复杂。非法利益的诱惑、利益群体的裹挟、权力制衡机制的失效、社会意识的扭曲等等因素,使手握权力的公安民警面临着诸多诱惑与莫名压力[2]。如果对公安反腐工作稍有放松,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如果能够将拒腐防变提升至公安民警必备能力的范畴,则会在最大程度上推动公安反腐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人民公安本色永不变质。
提及反腐或腐败治理,按照传统的认识,往往与严刑峻法、廉政风暴、罪有应得等带有暴力色彩与强制惩处的情形相关,其中带有一种非常态化、非经常性的意味,似乎只有国家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时,腐败案件被查处时,“腐败现象”才会浮出水面,如果不查处查实,不进行具体惩处,“腐败”与“反腐”就离人们的生活很远。在以往的治腐工作中,我们更强调对腐败现象施以高压与严厉打击,却往往忽视常态工作中的拒腐反腐。这种治理模式尤其不适用于公安民警的职业行为。因此,对于公安民警拒腐防变相关工作的开展,需要着重强调拒腐防变在其履职行为中的常态化存在。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分配机制与收入分配模式亟待完善,不少社会民众心态失衡,公安民警职业群体中也存在各种扭曲的思想意识甚至是抱怨懈怠的不良情绪。公安系统内的腐败案件激增,治理形势严峻。虽然人民公安事业已经取得的成绩辉煌瞩目,但我们也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充分认识公安反腐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及长期性。在这一背景下,将拒腐防变设定为公安民警必备能力的应有内容,具有相当的紧迫性,言其具有紧迫性,是严峻的反腐形势所决定的;言其符合大势所趋,源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拒腐,就是指公安民警在运用权力、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执法环境,能够自觉抵御不当利益的诱惑,能够坚强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不论执法对象是谁,都能一视同仁、秉公处置,始终保持公正廉明、奉公守法的工作作风,始终抱有疾恶如仇、永葆纯洁的坚定信念。对于公安民警的拒腐防变能力要求,“拒腐”是其基本目标,是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事准则与基本伦理。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广大公安民警一方面要提升自律意识,在基本态度上对腐败行为与腐败现象予以坚决抵制[3]。
公安民警拒腐防变能力中的“拒腐”是基本目标,而其中的“防变”则是着力进行相关能力培养的根本目的。公安机关及广大公安民警是党领导下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工作宗旨的国家治理力量与社会管理主体,其关于理想与事业的信念源于服务人民的纯洁性与坚定性[4]。公安民警腐化堕落,究其本质,是对人民的背叛,是其本质属性的根本性改变。“防变”就是指竭力防止这种质变或质变的倾向。因此,在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的过程中,在广大公安民警面临各种诱惑与压力而着力进行“拒腐”的过程中,需始终铭记“防变”的根本目的,才能将“拒腐”落到实处,才能让“拒腐”获得根本意义上的理念支撑。
事实上,预防与打击腐败行为以及与腐败现象相关工作一直以来都是党和国家常抓不懈的基本工作。而在现阶段,我们进一步发展针对公安民警职业群体的反腐工作,将拒腐防变贯彻到公安民警本职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而不再单一地强调严厉打击与外部治理,使公安民警的拒腐防变成为其本职工作的常态或应有内容。由此,公安民警拒腐防变能力中的“能力”,强调的是拒腐防变的常态化与日常化,不能消极等待腐败现象与腐败分子出现了,再着手打击与惩处。我们应通过各项制度与机制的建设,将拒腐防变能力培养与严厉打击腐败现象作为总体反腐工作的两个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培养广大公安民警的拒腐防变能力,首要的就是应切实加强各方面制度与机制的法治程度,将现代法治的精神与理念贯彻到各项公安工作中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凡事只要合法合规地去处理,也就实现了拒腐防变的相关要求。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在加强法治力度的过程中注重对于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内容的优化与细化从而最终显现于法律责任的归结与追究。因此,充分实现“违法必追责”的法治效果,使公安民警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始终具有高度的法律责任意识,使其在法治的框架内不敢腐。
培养公安民警拒腐防变能力,需要各方面条件的支持与应有资源的投入。广大公安民警也是生活在社会中、处于各种人际关系中的现实的、具体的人,也有正常的生活需求与美好的生活愿景。如果终日为生计发愁,再高素质的公安民警也不可能安心本职工作,在面临物质诱惑的时候也难保不出现思想上的动摇。因此,广大公安民警的经济收入及福利待遇还亟待提高,尤其考虑到其执法角色的特殊性及实际工作的繁重性,就更应如此[5]。只有切实提升广大公安民警的福利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后顾之忧,才能更有效激发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开拓进取的内在动力,使其不必腐。
在培养公安民警拒腐防变能力的过程中,必须明确,公安民警拒腐防变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自己的事情,而要将人民群众的力量汇入其中。一方面,公安民警拒腐防变的终极目的就在于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另一方面,有效增进警民沟通、增强社会公众参与警务活动的力度,不仅利于警务活动接受公众监督,还利于及时消除误解,建构更加和谐的警民关系。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在一定程度上与一定范围内出现了警民关系紧张、警察形象受损的现象,故在培养公安民警拒腐防变能力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广大群众进行积极沟通,使社会公众的力量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都源于不良工作氛围的负面影响。因为人的行为往往受到周边舆论环境与行为习惯的深刻影响,不良风气盛行往往引发群体性的行为失范。着力培养公安民警的拒腐防变能力,应该通过各种途径,提升广大公安民警的思想境界,推动形成廉洁奉公的的警务氛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根植于每个公安民警的内心,使公安民警在工作协作中彼此受到积极正面的影响,互相督促,互相勉励,坚决杜绝腐败堕落的发生,有力抵御不当利益的诱惑,专心于法定职权的履行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安事业,切实实现不想腐的反腐效果。
基于社会管理与社会秩序维护的需要,权力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但权力也具有不断扩张与被滥用的内在倾向,需要培育各方面的法律监督力量,以预防与规制腐败现象[6]。对于公安民警的权力正当行使以及拒腐防变各项要求的落实,必须着眼于法律监督机制的建构与完善。在具体规划方面,尤其要强调法律监督的立体结构营建,言其“立体”。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K].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941.
[2] 贺电.推进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考[J].当代法学,2011,(2):151.
[3]邓澎波.不断提升自律意识是拒腐防变的基石[J].山东社会科学,2009,(12):146.
[4]周章琪.公安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61.
[5]贺电,等.公安工作科学发展论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61.
[6]张洪.以“制权”为重点加强公安机关的源头治腐工作[J].湖北警官学校学报,200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