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宗教自由”的新难题

2015-06-11 13:26张业亮
世界知识 2015年11期
关键词:印第安纳州同性恋者同性

张业亮

在美国,宗教自由被视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之一。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国许多州实施,一个人或商家是否可以因为恪守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拒绝为同性恋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同时同性恋者也有不因自己的性取向而被歧视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这是近期美国印第安纳州由于通过“宗教自由法”而引发的激烈争议,给“宗教自由”带来了一个新难题。

“宗教自由法”及其由来

该法正式名称为《宗教自由恢复法》(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今年3月,由共和党控制的印第安纳州议会通过并成为法律,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该法规定,政府不得给一个人的宗教活动增加“实质性的负担”,即不能干涉个人的宗教自由,除非它能证明有这样做的“迫切的利益”,并且以最少限制的方式实施,目的是“保护教会、基督教企业和基督徒不会因为实践宗教信仰而受到处罚”。

印第安纳州通过的“宗教自由法”是以美国国会1993年制定的《宗教自由恢复法》为蓝本的,后者是自由派对最高法院于1990年对一起涉及宗教自由案件的保守主义裁决作出的回应。在该案中,俄勒冈州一家私人戒毒所的毒品管理员因在土著美国人教会的一次宗教仪式中嚼食一种有致幻剂作用的草本植物而被解雇,根据该州法律,吸食这种植物是违法的。被告方争辩道,吸食该植物是美国印第安人宗教活动的一部分。1990年4月17日,最高法院裁决认为,服用致幻剂不受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的保护。但这一裁决遭到了宗教团体和自由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一裁决赋予了政府干预宗教活动的权力,于是迅速采取行动,游说国会制定保护宗教活动不受政府干预的法律。在宗教和民权团体的推动下,国会于1993年通过《宗教自由恢复法》。该法规定,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必须“容纳”每一种宗教活动,只有在推进重要的政府利益时,并且尽可能使用最少限制的方式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实质性地干预”个人的宗教活动。克林顿总统于同年11月签署该法案,克林顿在签署时称,该法“重新确立了一个标准,更好地保护了持各种宗教信仰的美国人开展宗教活动的自由”。

该法出台后,对该法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它实际上允许了个人在宗教自由的幌子下进行违法活动;此外,它还干涉了传统上属于州的权力,使州和地方立法无效。199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裁决,《宗教自由恢复法》不适用于各州。在此裁决之后,一些州开始制定自己的宗教自由法。在印第安纳州通过“宗教自由法”之前,美国已有19个州通过了类似的法律。

引发的争议

虽然印第安纳州不是第一个制定“宗教自由法”的州,但印第安纳州的法律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引发激烈争议的直接原因是近年来,随着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美国许多州实施,围绕信奉基督教的商家和个人拒绝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引发的诉讼不断。在俄勒冈州,一个基督徒面包商以违反其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向一对男同性恋伴侣出售婚礼蛋糕,这对同性婚姻伴侣认为自己因为性取向而受到面包商的歧视,向法院起诉,法官裁决这对同性恋伴侣的权利受到侵害,面包商被罚款7.5万美元;在新墨西哥州,一个信奉基督教的摄影师拒绝为一对同性伴侣拍摄结婚照受到起诉并败诉;纽约州的一法院对不愿意把农庄出租给一对同性伴侣举办婚礼的房主处以罚款;华盛顿州一个花店主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卖花给一对同性恋者举行婚礼。从这些案例诉讼中,印第安纳州的宗教和社会保守派人士认为,他们个人的“宗教自由正日益受到政府的侵犯”。在社会保守派的推动下,宗教自由法得以在印第安纳州这样的保守州通过。州长马克·佩恩斯在签署该法令时称,印第安纳州需要有自己的宗教自由法,以便“确保宗教自由受到州法律的保护”。换言之,该法通过后,印第安纳州的商家可以以基督教信仰为由拒绝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而不受处罚。该法通过后,在国内引发了激烈争议,导致了同性恋权利团体和民权团体的强烈反弹。

支持者认为,该法保护了宗教自由,防止笃信宗教的个人和商家受到政府的干预而被迫为同性伴侣婚礼提供服务,并不是为了歧视任何团体。他们认为,“美国宪法和印第安纳州宪法都承认宗教自由,但今天许多人感到他们的宗教自由受到政府的侵犯”, 该法旨在于确保州和地方政府不能干预公民和企业实践其宗教信仰的活动。

反对者则认为,该法允许商家拒绝为同性恋者提供服务,是把对同性婚姻的歧视合法化,实际传达了这样一个明显的信息,即基于宗教的歧视在该州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宗教活动,从而侵犯了每个人都有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的权利,而平等是美国社会价值观和政治文化的核心之一。他们宣称,该法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废除的基于肤色歧视的种族歧视并无二样,是历史的严重倒退,政府应制定禁止基于一个人性取向的歧视的法律或主张性别平等的法律。

印第安纳州的“宗教自由法”还遭到一些大企业和商界领袖的反对。苹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美国最大在线点评网站Yelp首席执行官杰里米·斯托佩尔曼等批评该法“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一些民权团体还使用社交媒体开展一场抵制运动,得到全国和当地一些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团体和名人的积极响应。由美国和加拿大1281所大学参加的“美国大学体育协会”考虑是否取消本季在印第安纳州波利斯市举行的全国篮球锦标赛。当地九个大公司总裁给州长发了公开信,要求“立刻制定和实施新的法律,明确阐明宗教自由法或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对基于性取向或性认同的歧视行为提供合法保护”。甚至奥巴马总统也在今年的白宫记者招待会上,对印第安纳州的“宗教自由法”加以讥讽,两大党的热门总统竞选人纷纷也对此发表意见,这预示“宗教自由法”和同性恋权利问题还将成为2016年总统选举的一个议题。

人口和宗教多元化日趋发展的反映

从根本上来说,印第安纳州“宗教自由法”引发的争议反映了在美国人口和宗教多元化趋势日趋发展的情况下“宗教自由”面临的新问题。

就人数而言,美国是所有西方工业化国家中最笃信宗教的国家之一,宗教在美国社会和政治中起重要的作用。早在19世纪30年代,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就说过:“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基督教对其国民的灵魂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在美国,宗教支配社会风貌,并且通过控制家庭生活进而控制国家。”美国总统就职时必须手按《圣经〉,多数政府官员以上帝的名义宣誓就职,美元硬币上印有“我们信仰上帝”,三军各军种有神职人员进行宗教服务,公共会议甚至国会开会以祈祷开始,宗教在美国的影响无所不在。根据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一项调查,一生中至少祷告几次的美国人占74%,不怀疑上帝存在的人高达85%。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美国人表现出更强烈的宗教虔诚。因此,美国《权利法案》把保护宗教自由放在第一条并不奇怪。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条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被称作“不得确立国教条款”,即禁止政府建立国教,实行政教分离。1802年,美国开国先贤托马斯·杰斐逊把该条款称为“宗教和国家分离的一道墙”。他说:“我以崇高的敬意注意到,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而在政教之间砌了一道分离之墙。”杰斐逊关于“分离之墙”的名言,后来成为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同义词,它被解释为政府部门(包括公立学校)应当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不得促进或禁止任何宗教。第二部分被称作“信教自由条款”,即个人有信仰宗教而不受政府干预的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对宗教自由做了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美国社会、人口和宗教多元化的发展,围绕政教关系和信教自由产生了许多争议,如公立学校的祈祷问题、对教会学校的资助问题、可不可以在学校讲授进化论等,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之间是否有区别也是其中之一。

美国宗教多元化是与人口多元化同步发展的。在北美殖民地和立国初期,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是新教徒,信奉天主教和犹太教的人很少。19世纪30年代和19世纪后期,随着来自西欧的罗马天主教移民和来自东欧的信奉犹太教移民大量涌入美国,新教的主导地位受到挑战,美国不再是新教的或者基督教的国家,而是犹太—基督教的国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这一说法已司空见惯。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威尔·赫伯格的名著《新教、天主教、犹太教》出版,更使这一概念为大众所熟知。上世纪60年代中期,新移民法为新一轮移民潮打开了大门,美国不再仅仅是一个“犹太—基督教”国家,它已成为“一个佛教、儒教、道教以及基督教的国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语)。以伊斯兰教为例,根据2001年4月的一份研究报告,美国有1209座清真寺,穆斯林人口总数为600~700万人,接近美国人口第二多的犹太教。而到2002年,亚裔和太平洋岛国美国人上升到1250万人,约占美国人口总数的4.4%。随着亚裔人口的增多,佛教、印度教和锡克教的信众也在壮大。各个宗教的信仰不同,对堕胎、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等引发美国社会分裂的问题以及宗教在美国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也看法不同,加上在上世纪60年代以来的民权运动、妇女权利运动和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推动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个人权利和法律平等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宗教内部、宗教与世俗、传统与现代的冲突,这一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并在堕胎、同性婚姻等一系列问题上表现出来。

因此,围绕印第安纳州“宗教自由法”的争议,反映了在美国人口和宗教日趋多元化日趋发展以及同性恋群体追求婚姻平等权利的社会背景下,个人宗教自由权和享有平等保护权之间的紧张日益突出,由此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个悖论,即基督徒如果可以“自由”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就可能侵犯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权利;而如果尊重了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则可能违反了自己的宗教信仰。

印第安纳州围绕“宗教自由法”的争议还对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虽然宗教信仰的权利是绝对的,政府没有权力强迫公民接受或拒绝某种具体的宗教信仰,但是,信教自由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以一种他们希望的方式任性而为,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是有区别的,实践个人的宗教信仰的行为应受到某些限制。

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道路仍然漫长

尽管印第安纳州通过“宗教自由法”引发了激烈的争议,阿肯色州州议会还是紧随其后,于3月31日通过了本州的“宗教自由法”法案,该州的共和党温和派州长已表示将签署该法案,这样美国拥有“宗教自由法”的州达到了21个,此外,还有十多个州准备通过。可是,另一方面,目前美国有21个州禁止在私人雇工、住房、公共设施等方面采取性歧视,其中15个州禁止入学方面的性歧视,而包括印第安纳州在内的29个州没有禁止性歧视的法律。联邦法中虽然有尊重种族、宗教和性别的民权法,但没有反对歧视同性恋的联邦民权法,这不能不说是美国法律的一大漏洞,围绕宗教自由和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争议还将持续。

目前美国公众中虽然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数不断上升,但在是否应该允许商家出于宗教信仰的原因而拒绝为同性伴侣提供服务问题上还存在严重的分歧。2015年2月的皮尤民调显示,美国人支持和反对同性婚姻的比率为44%比39%,但在商家是否可以因为宗教信仰而拒绝为同性伴侣提供服务上,有57%的人支持,39%反对。从同性恋权利运动来看,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平等权利的道路仍十分漫长。

(作者为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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