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若干思考

2015-06-11 18:32李雪琴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缺陷完善监管

李雪琴

摘 要 公路属于社会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我国于1984年12月确定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全国性公路建设政策。该政策实施30多年来,实现了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公路收费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拟从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着手,分析我国公路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 公路收费制度 缺陷 完善 监管

一、 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公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公益事业,其资金由政府提供。但由于政府资金短缺造成公路建设发展缓慢,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了加快解决这一现状,广东省率先突破了公路建设完全依靠政府投资的传统模式,引进了市场机制,实行“以路养路,以路建路”。1984 年1 月1日,我国内地第一条利用贷款修建的收费大桥——广深公路中堂大桥在广东建成,这标志着我国公路开启了收费历程。在总结广东省试行通过筹集资金或者贷款修建公路、桥隧并且对这些路桥收取车辆通行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84年12月确立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全国性公路建设政策,这一政策沿用至今。198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公路收費制度。随着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发展,公路网络系统逐步形成,收费公路也呈快速发展趋势。但是,对于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条件却缺乏统一的规定,为了加强宏观调控,1988年1月交通部和财政部以及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20世纪90年代之后,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路收费制度也与从前有所不同。收费公路不再仅仅局限于政府还贷型公路,经营性公路逐渐增多起来,同时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也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收费公路。199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六章对收费公路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解释说明和具体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收费公路的具体内容,为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随着收费公路的不断发展,公路收费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降低公路使用者的经济负担,我国许多省份相继取消了政府还贷型二级公路的收费。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高速公路的公益性,我国于2012年确定了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该政策规定今后每年有四个假期对于7 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实行免费通行,这四个假期分别是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连休日。并且在2012年国庆节假期,该项惠民制度得到了首次实行,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二、我国公路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实施30年来,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已建成公路总里程446.39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1.19万公里。①促成这样发展奇迹的,正是我国的公路收费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现行公路收费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具体表现在:

(一)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界定不够明确

根据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公路发展应当坚持“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但现实中并非如此,我国收费公路在公路系统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根据统计数字,截至2014年底,全国收费公路里程达到16.25万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3.6%。可见我国的收费公路总量非常大,在全世界都是领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仅仅根据这项规定,我们无法了解到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之间的供给责任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的清晰界定。这样容易造成各方主体责任上的冲突,导致各种矛盾层出不穷。

(二)公路收费的配套机制不合理

1、公路收费标准制定的不合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依照该地实际情况制定。这就导致了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这必然会影响公路收费的公信力,同时也不利于全国公路网络的统一运营。并且,我国公路收费标准较世界来说是很高的,但是与过高的收费标准相匹配的却是过低的承受力,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从2011年7月1日起,武汉市路桥隧通行费征收方式由五座以下小轿车980元一年任意走的“年票制”收费方式转变为计次收费的“etc方式”。这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其中一大争议的焦点就是收费标准的提高。在该事件中,表面上看仅仅是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实质却是收费标准的成倍提高。诚然收费高固然会带来一些控制交通流量等好处,但老百姓使用意愿也会降低,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2、公路收费期限不合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标准是:政府还贷型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20年,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不超过25至30年。但是反观国外,国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短的为30至35年,有些期限长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甚至可达百年。对于收费公路来说,政府和经营者要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路桥建设成本,必然会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完成。

3、经营性公路的准出机制缺失。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收费期限的,但是对于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各项法律法规中均缺少明确的规定。所以出现了一些经营性公路在已经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后仍然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继续收费的情况,这对于规范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是非常不利的。

(三)公路收费缺乏严格的监管

公路收费网是一个庞大而繁杂的系统,所以需要严格的监管来确保收费公路的正常合理运行。但实践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而导致问题频现。

1、公路收费站设置密度过大。对于我国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有着明确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1)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2)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2、公路超期收费现象频发。即使《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对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有着明确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地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远远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如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文明确15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其中6条原定收费期少于15年的延长至15年,其中9条收费期满15年再延期收费一年。这种做法会加重民众的负担,进而引发对政府的不满。

3、收费制度制定过程不透明。当今提倡政府决策公开,制定决策须充分体现民意。但在收费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中,没有充分综合考虑收费公路使用者的利益和消费意愿,听证会形如虚设,以致各方利益不能够协调。

(四)收费公路的投融资方式单一

由于政府财政对公路建设投入的严重不足,各地的公路建设大多以贷款为主,利息和债务偿还压力巨大,以致于整个交通建设行業负债累累。据统计数字,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达3916亿元,支出5487.1亿元,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比2013年的661亿元扩大了910.1亿元。②这些数据表明收费公路亏损似乎已成常态。基于还贷的压力,收费公路必然会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进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

三、完善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之间的界限

首先,我国公路建设应重申“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促进收费和非收费两个体系的建设,建设非收费公路由政府财政拨款。适度控制收费公路的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收费公路建设的同时,也要保证收费公路为用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对于该原则,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明确,实现非收费公路网络与收费公路网络的协调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益。其次,对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的界限进行明确规定。对二者的供给责任主体、供给方式和资金来源进行明确界定。

(二)完善公路收费的配套机制

1、针对各地随意收费和制定过高收费标准的乱象,国家应该将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权限收回到中央政府,与公路收费相关的法律应由人大统一制定,防止乱收费造成民众对公路收费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2、延长收费期限,降低收费标准。通过适当延长公路收费期限以降低过高的道路通行费。收费期限的设定应当根据我国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资金的充足情况以及公路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的综合情况进行考虑和确定,而不应是一刀切。收费期限届满后,不应再征收通行费,公路的养护费可以通过征收燃油税的方式收取。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的同时,还可借鉴日本公路收费各种各样的打折方法。如在高速公路上行使100至200公里的,超过100公里部分可以打七五折,超过200公里的,超过部分打七折。针对安装了etc的车辆,根据车辆通行时段和使用频率对这些车辆的通行费进行打折优惠。这种方式能够有效提升民众对收费公路的使用意愿。

3、确立经营性公路的准出机制。对经营性公路的合理回报率作出明确且可行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大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对收费站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设置。对于违法设置收费站现象,政府应接受民众的监督,鼓励社会利用媒体或者微信等网络新方式曝光违法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的群众给予奖励。民众的监督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全面的,民众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定会积极配合,营造出一种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我国应该大力推动etc的发展,降低收费站的建设及管理成本。

2、加强对收费期限的管理。各级政府应积极做好监察工作,不定期检查当地的收费公路是否存在超期收费现象。对于收费期限已经届满的收费公路做好具体的统计,并录入查询系统以便于公众查询。

3、进一步公开收费公路收支和还贷情况。应将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及还贷情况置于阳光下,开设微信或者微博公众平台,每年晒出收费公路的账单,接受公众监督,防止腐败滋生。在制度的制定和调整中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征集用户的意见,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充分考虑用户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制度。

(四)改革收费公路的投融资体制

政府要改革收费公路建设资金的投融资体制,实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吸收各种保险金和养老金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并重,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路建设领域,以降低收费公路的投融资成本。对于经营性公路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应回购经营权,供民众免费使用。

注释:

①十二五”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综述:高铁提速中国.http://www.people.com.cn.2015年10月17日.

②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5年6月30日.

参考文献:

[1]高宏.浅析我国公路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4,(5).

[2]王海洋.我国收费公路发展的政策进程和调整方向[J].综合运输,2015,(1).

[3]许光建.公路收费制度改革的方向与途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1).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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