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理论研究综述

2015-06-09 03:49陈琳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6期

[摘要]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浪潮席卷而来,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各界已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监管等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垄断组织的高级形态,其发展理应得到反垄断法上的回应。与此同时,主体的准确认定又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文章着重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和反垄断监管两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适度总结。同时,着眼于国内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理论研究重点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界定;反垄断监管

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浪潮席卷而来,作为综合经营重要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受到全世界推崇备至。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形态客观上能较好地契合我国金融业监管现状,使其被采纳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主要载体成为一种必然。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各界已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监管等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垄断组织的高级形态,其发展理应得到反垄断法上的回应。与此同时,主体的准确认定又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和反垄断监管两个方面对国内现存研究成果作归类梳理: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

目前,虽然国内已经出现较多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各界对金融控股公司内涵均无统一而明确的认定标准。贝政新、陆军荣1在充分研究各国实践和国际组织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必备的两个特质:一是金融业务为集团主业,而且集团必须从事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二是集团母公司至多从事一种金融业务。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质的即可作为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界定方式意在将经营单一业务和母公司业务繁多的控股公司排除在金融控股公司行列外。宋建明2认为只要实质控股一家以上金融子公司的公司即为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必然要从事两种以上金融业务。刘东平3在综合各方阐释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需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集团母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持股达到控制性持股的比例,其中持股标准没有限制,只要能达到获取子公司控制权的效果即可;二是旗下子公司应涉及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这种界定方式强调了一个实质控制的认定标准。梁远航4出于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效益的考虑,其将金融控股公司定性为“一个直接或间接持有两类以上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两类以上金融机构指派过半数董事的独立法人机构”。这种界定方式兼具了形式认定标准和实质认定标准。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监管

探究国外控股公司这一组织结构形态的演变历程不难发现,其产生主要基于市场经营者逃避反垄断执法机构监管的初衷,因此,控股公司本质上可以定性为垄断组织的高级形态,其对竞争的限制作用大体相同5。国内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监管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背景下,探讨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如张颖6从垄断行为对企业创新效益的冲击、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减损、反垄断监管制度不健全及反垄断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等方面阐述了反壟断监管的必要性;刘文婧7从经营优势、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及对客户利益的影响等方面阐述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二是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市场界定和垄断行为的识别。如霍洪涛8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产品市场应界定为整个金融市场,地理市场界定应考虑区域便利性等因素;干潇露采用“产品群理论”和“本地市场原则”两个具体标准尝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进行界定;刘文婧9从消费者转换交易对象的可能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判定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具有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钱成10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垄断行为具体表现为内部垄断协议、价格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象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四类;

三是借鉴域外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权力配置问题及两法的冲突与协调提出建议。程晓军11从经营主业的角度确定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的监管机构,由该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进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监管;董超12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

三、研究展望

纵观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结构形态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现有的风险管控研究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并且大多只是宽泛列举其风险并提出粗浅的应对建议,并没有进一步探析其控制措施。

其次,大部分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忽略我国行业情况和制度环境直接移植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研究成果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模式都是以本地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独立的监管机构设置和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为基础的,直接移植其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发展环境,实际中欠缺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如何兼顾协调满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和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之间的适度关系,将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必须正视的问题。

再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各界研究只是侧重于确认金融控股公司各项业务的主监管机构,并没有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众所周知,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的经营业务横跨多个行业,其业务的综合性和经营目标的多样性注定了对其监管的职责不可能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充当,加之金融控股公司隶属于金融业,金融业的专业性和高外部性等问题都凸显了金融控股公司多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因此,构建各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各界研究成果中,对如何构建金融行业内和行业外的监管协调并没有深入的探讨,这实际上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情况最为契合的一种监管模式,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将显得尤为必要。

最后,由于我国现阶段处于大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时期,国家决策层采取的发展策略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任其发展,然后试图找出消极的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并加以限制,从而推进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给予的关注度不高。这种决策偏好阻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的政策落实,发展后期所带来的规制成本将十分高昂。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存有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未得到反垄断法上的回应。按照现行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是否构成垄断的一般判定步骤,涉及到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的划定以及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其中专业性强且技术复杂,而且立法和执法层面均未有出台相关规定,细化操作标准,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执法可操作性较低。

注释

1贝政新、陆军荣主编,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9,P26-30。

2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发达国家与中国台湾地区经验借鉴[M],人民出版社,2007,6(1),P370-372。

3刘东平,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9(1),P64-68。

4梁远航,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9(1),P30-37。

5梁远航,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9(1),P28-29。

6张颖,反垄断法视角下金融控股公司垄断行为分析[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P9。

7刘文婧,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P8-12。

8霍洪涛,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反垄断法律问题[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8),P54-57。

9刘文婧,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P16-17,P19-23。

10钱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P12-15。

11程晓军,金融控股公司与反垄断法规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8(1),P32-34。

12董超,金融控股公司反壟断规制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2,P44。

[作者简介]陈琳(1989-),广西玉林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金融法、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