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持枪抢劫”中枪支范围的定性

2015-06-09 00:29钱可乐
法制博览 2015年5期

摘要:持枪抢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加重处罚的八种情节之一,它侵犯的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行为性质恶劣。在实践中,对持枪抢劫的认定和处罚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对于枪支的范围以及定性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持枪抢劫中的枪支范围不应仅限于真枪,对假枪中的仿真枪,也应结合罪刑法定原则,被害人、行为人的视角,以及枪支本身的危险性这几个方面去认定是否包括在内。

关键词:持枪抢劫;假枪;真枪论;假枪论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58-02

作者简介:钱可乐(1993-),女,汉族,安徽合肥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法。

由于枪支具有杀伤力和极大的暴力性,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分子通常将其作为首选的犯罪工具之一。对于涉枪犯罪,我国刑法的法定刑往往比较严厉,最典型的莫过于“持枪抢劫”的刑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可知,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之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据此,很多人都认为持枪抢劫的行为不包括持假枪抢劫。尽管主流学说都认为“持枪抢劫”中枪支的范围应当是“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枪与其他假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①,但在实践中,关于“持枪抢劫”中枪支的范围定性,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一、假枪的种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很多假枪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假枪,一方面具有类似真枪的暴力外形,另一方面杀伤力强大,为了方便研究,在这将假枪的类型进行分类。

第一类假枪没有足以以假乱真的暴力外形,也没有杀伤力,多属娱乐性质,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假枪,比如说小孩玩的玩具手枪。第二类是指有逼真的暴力外形,且本身杀伤力强大,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第三类是指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的危险性,只有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时才会产生对人体的伤害,例如能发射麻醉药、细针等特殊物质的枪支。

综上,笔者认为“持枪抢劫”中“枪支”的范围并不是排斥所有类型的假枪,该“枪支”的范围应当包括真枪和仿真枪(即上述的后两类假枪)。在学术领域的探讨以及实践生活中,有着“真枪论”和“假枪论”两种不同理论的支持者,笔者在这里对两种观点都进行研究和评析。

二、真枪论概说

所谓的真枪论,简说就是“持枪抢劫”中的“枪”必须是客观上具有真实杀伤力的枪支②。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即为真枪论,其核心观点如下:

其一,持真枪抢劫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高。相比于没法将恐吓内容实现的持仿真枪抢劫者,持真枪者除了有恐吓的效果,更做好了行为人一旦反抗,就开枪还击的准备,其主观恶性的程度更高。

其二,真枪具有现实危险性。大多数的真枪论者都认为,相比抢劫罪的基本犯,真枪的暴力性和杀伤力所体现的现实危险性是持枪抢劫法定刑升高的重要原因。

最后,司法解释已明确“持枪抢劫”中的“枪”仅指真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因此,既然法律对“枪”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就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果逾越法律的限定,枉然扩张解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符。③

综上,真枪论者的聚焦点在于真、假枪实质层面上的差别,认为假枪不会真正地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仅仅是对被害人的内心进行压制使其不敢反抗以达到抢劫的目的。所以不应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认定为持枪抢劫。不得不承认该观点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真枪论的局限性日益暴露。

三、假枪论概说

所谓的假枪论,简说就是“持枪抢劫”中的“枪”不仅指真枪,也包含假枪(即仿真枪)。因为立法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其意不仅在于从严打击那些携带真枪、在客观上随时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人身安全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应该包括严惩那些携带假枪、但能够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威胁、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④

(一)从罪刑法定原则而言

如上文所述,真枪论者认为将枪支扩大解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在对“枪支”的概念进行解释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客观要求。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并未排除“假枪论”。

首先,司法解释并不当然体现民主形式下国家立法的本意。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过权力机关的认可,司法解释并不可以当然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代的变迁也在逐渐改变,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正日益取代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最后,这也顺应了先进大陆法系各国都主张的“应当在不违反民主主义和预测可能性的原理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大解释。”⑤

可知,根据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本身并没有严格限定枪支的范围,所以可对“枪”作合理的扩大解释,从而“持枪抢劫”中的“枪”应当包括仿真枪等假枪。

(二)从被害人的视角而言

首先,枪支的暴力形象会使得被害人恐惧感升级。当被害人面对枪支的威胁时,一般都会丧失反抗的勇气和能力。被害人出于对“枪支”的恐惧心理和保全性命的本能不敢反抗,只能交出财物,由于枪支具有巨大的杀伤力,被害人往往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因而行为人容易得手。⑥其次,被害人对真假枪的区分不具有意义。“惊恐和被威胁的状态,以及对此的保护需求,不会因真枪假枪而有所不同”⑦。换句话说,被害人的恐惧心理不是在认识到所持枪支是真枪后才产生的,而是在面对枪支时就产生了,且要求被害人弄清楚行为人所持枪支是真是假也是不切实际的。

所以,笔者认为“枪”在客观上给被害人带来恐惧感的升级从而导致法益侵害程度升级才是问题关键。

(三)从行为人的角度和枪支的危险性而言

陈兴良教授曾提出社会危害性不仅从犯罪的客观损害结果上体现出来,而且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上体现出来,两者的统一,正是刑事责任的基础。⑧事实上,行为人明知自己持假枪抢劫,其主观心态并不是想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或生命的伤害,所以主观恶性明显要小于持真枪抢劫。但并非所有的假枪都不会对人体造成身体或者生命的伤害。例如在前文所谈到的仿真枪,有的本身就具有了较大的危险性,有的则在使用的过程中具有危险性。

张明楷教授在所著的《刑法学》中认为没有子弹的真枪是属于“持枪抢劫”的枪支的范围。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具有一定暴力性的仿真枪相比于没有子弹的真枪而言,对人身具有更高的伤害性与危险性,而对于行为人而言,持有具有伤害性的仿真枪相比于持有没有子弹的真枪来说,前者的主观恶性远远大于后者。如果前者不需要受到加重处罚而后者需要的话,这显然更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违刑事公正,不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因此,应考虑从持有的枪支危害性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不能单纯的从枪支的真假来判断。

四、“持枪抢劫”中枪支范围的定性

虽然在当前注重保障人权的社会大背景下,将“持枪抢劫”中的“枪”扩张解释为包括仿真枪,这可能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即持仿真枪抢劫可能适用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死刑,这似乎逆潮流。但是若仅仅把范围限制在真枪,则不利于严厉打击持仿真枪的抢劫犯罪。刑法肩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使命,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能顾此失彼,要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惩罚漏洞,力求在两者间寻求更为公正的价值平衡。

近年来涉及仿真枪的案例日益增多。例,2011年包头一市民就因仿真枪而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位叫李某某的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支仿俄罗斯的“AK47”电动步枪和一支仿德国瓦尔特气瓶式手枪藏匿于家中。2011年4月7日,李某某来到包头市二旅社长途汽车站,因与乘务员发生纠纷而掏出随身携带的仿德国瓦尔特气瓶式手枪威胁乘务员。该枪被乘务员和司机合力夺下,并未造成严重危害。民警赶来将其抓获,经内蒙古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李某某持有的两支仿真枪,其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依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的相关标准,应当被认定为枪支,而李某某并不具备持有枪支的合法条件。因此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逮捕。⑨

综上,本文认为将“持枪抢劫”中枪支范围扩张解释到包括具有危险性的仿真枪具有一定合理性。只要是符合其危险性的假枪,即具有暴力外形和本身具有杀伤性,或者在使用中具有杀伤性的仿真枪,都应当与真枪一样,属于“持枪抢劫”中枪支的范围。而不具有危险性的假枪,即没有暴力外形也没有杀伤性的假枪,则不应该归入其范围当中,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 注释 ]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64.

②周盖雄.“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J].人民检察,2006(13).

③周盖雄.“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J].人民检察,2006(13).

④孔鲁亚.浅谈持枪抢劫[J].经济与法,2009(12).

⑤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63.

⑥丁天球.侵犯财产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67.

⑦车浩.被害人视角下的“持枪抢劫”[J].法律与政治,2010(6).

⑧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23.

⑨金刚泽.抢劫加重犯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41.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祝铭山.抢劫罪[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

[5]刘明祥.论抢劫罪的加重犯[J].法律学科,2003(1).

[6]贾宇主编.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7]孔鲁亚.浅谈持枪抢劫[J].经济与法,2009(12).

[8]张国轩.抢劫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9]金刚泽.抢劫加重犯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0]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第二版)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