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启新 孙军
内容摘要: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当前检察改革的方向和要求,通过推进道德教育、提升干警道德自觉,强化组织引导、建立职业道德考评机制,完善监督制约、培养良好道德习惯,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提升职业荣誉感等几个方面的实践路径,建立健全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等相匹配的检察职业道德培育机制,切实提高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
关键词:检察官 职业道德 司法改革
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的具体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颁行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将“提高检官法律信仰、职业操守”列为此次检察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曹建明检察长十分重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在2013年全国大检察官会议上,他强调指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落实检察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开展职业信仰、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增强职业认同、提高职业素养。[1]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当前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准确把握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方向,坚持检察业务建设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推进,建立健全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员额制等相匹配的检察职业道德培育机制,切实提高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和职业操守。
一、新时期检察职业道德的内涵
康德曾言:“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愈反复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2]检察职业道德,就是检察官职业群体的道德法则,它通过对检察官职业观念和职业行为的约束,确保检察官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根据《宪法》《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见,我国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是通过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为人民服务。[3]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经济水平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期待越来越高,国家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运行机制、检察人员的执法环境都面临深刻的变化,这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更加具体、严格的要求。
其一,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廉洁奉公。廉洁奉公是近现代各国国家公职人员的首要职业伦理,也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正人先正己,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行使者,检察官必须先保持自身的清廉,才有资格和底气监督他人。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不向权势低头,不为名利折腰。奉公,就是要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中保持亲民、为民、利民、便民的作风,做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其二,作为法律工作者,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客观公正。客观,就是检察官执法办案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禁止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依法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不伪造、毁损、隐瞒证据,确保对所有案件的处理都有证据基础和法律依据,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考验。公正,就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受外界干扰,不干涉他人办案,平等地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为任何有悖于公正的行为,努力维护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和司法权威。
其三,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刚直不阿。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不仅仅针对普通公民的犯罪行为,更在于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权这一非物质资源,天生是为了制约法官和监督政府而来”。[4]在对权力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官往往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内外部的压力,而且他们又不可能对此保持中立或者置身事外,要么放任权力腐败堕落,要么与其斗争到底。这就要求,检察官仅仅像法官那样不偏不倚、被动裁判显然不够,其还必须具刚直不阿的品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党和人民至上的基本立场,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为了将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落到实处,提高建设效果,除了通过开展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培养干警自省和慎独的品质、以身边人教育身边人推进道德示范引导等方式,深化道德教育、提升干警道德自觉以外,还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强化组织引导,建立职业道德考评机制
良好的司法职业道德面貌,必须以司法系统内部普遍化的制度、体制和管理机制为基础。[5]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培育,同样离不开组织的引导和制度的约束。
为强化检察职业道德的组织引导,应当将德考纳入检察人员的日常考评体系之中。这是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干警培养良好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建立起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德考指标体系,把职业道德在干部评价标准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贯彻到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各个方面,应当对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同等考核,逐步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的职业道德考查评估机制。
(一)在人员招录中设立德考标准,严把入口关
为政之要,首在用人,择人之要,重在品德。因此,必须以制度化的方式把好人员招录关,确保所录用的干警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来说,在当前检察人员录用机制中,应当在干部招录标准中细化“良好的品行”的具体标准,根据检察职业特点建立对拟录用人员政治理念、道德倾向、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认知等进行科学测评的专门性机制,确保进入检察队伍的人员都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品质。
(二)在队伍管理中设立德考标准,严把考核关
要建立一支优良的检察队伍,除了不断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同样不可荒废。因此,应当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官职业道德等德考标准,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道德考评标准。在检察队伍日常管理和考评中,根据德考指标体系对干警的职业道德品质进行实时考察和延伸考察,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道德楷模进行表彰奖励,从而营造崇德尚行、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促进干警职业道德修养的不断提升。
(三)在晋职晋级中设立德考指标,严把晋升关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不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领导干部不仅是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中坚力量,而且也是干警思想道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如何,对全院每位干警的思想品质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晋职晋级的过程中,要在德、能、勤、绩、廉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德的考察,在工作述职、民主测评、干部考察等环节强化对干警职业道德素养的考查,对于道德品质存在问题的干部,坚决不予以晋升。
(四)在执法办案中设立德考标准,严把业务关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核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甚至生命权,检察人员任何工作上的疏忽,包括道德品质的缺失,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而且,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也是依靠检察人员在具体工作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任何工作作风或道德品质方面的纰漏,都会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重大破坏。因此,必须加强执法办案环节职业道德的考评,要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符合办案实际的考察方式和考察标准,通过德考机制督促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中遵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形象。
三、完善监督制约,培养良好道德习惯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观念的培育和道德修养的提升仅靠观念教化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一)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党组织监督。党组织的监督主要以下几种方式:其一是上级党组织通过组织人事任免等制度,对领导干部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的进行考察、监督。其二是检察机关党组对院内干警进行监督,重点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三是纪检监察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这个党内监督机制的作用,通过综合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深入到各业务部门和具体业务环节,加强待人接物、执法办案等各个环节的作风监督,发现违法违纪、道德失范现象及时纠正,对于人民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予惩戒,严重者清除出检察队伍,构成犯罪的移送其他检察机关处理。
二是内部民主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民主监督,重点是两个层面:其一,检察机关的中层干部应当在不断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本部门干警思想道德建设,发现苗头性倾向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确保本部门干警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其二,干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规范的民主监督机制,通过民主测评、交流座谈、文化沙龙等形式,加强普通干警对领导干部职业道德状况的民主监督,调动干警参与职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监督。2015年《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的规划。尽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目前尚未明确,但其应当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进行同等监督,对于职业操守失范者,亦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予以惩戒,以促使检察官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其他国家机关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在思想道德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也应主动接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往往涉及与法院、公安机关、海关、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这些单位对检察人员的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有着最直观的认识,应当建立相关的沟通反馈机制,吸收这些机关参与监督。
二是社会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检察人员存在的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结果属实的应依法严肃处理。此外,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以此次刑事司法改革为契机,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行适当扩展。[6]对于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经当事人、律师或人民监督员的申请,可以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督促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严肃查处,通过制度化的社会监督提升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是诉讼参与人监督。诉讼参与人直接参与诉讼过程,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工作作风有直接的感受,应当通过常态化的意见收集反馈机制,充分吸收他们参与对干警职业道德的监督。当然,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监督过程中有可能难以做到公正、客观,甚至极个别人员会借机打击、报复办案人员。因此,检察机关经由当事人举报或投诉而启动监督机制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一方面要重视当事人的举报或投诉,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防止过分迁就当事人伤害干警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
四、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提升职业荣誉感
(一)提升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是主体对自身存在价值、意义和目的的认识。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就是检察官对自己的职业内容、职业价值、职业责任的自我认知。检察官职业主体意识是其职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那些尚未把自己与别人、与群体区别开来的人,那些还在群体的襁褓中昏睡不醒的人,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7]另一方面,经由职业主体意识产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则是检察官不断提升、维系其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在动力。“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为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8]可见,强化检察人员的职业主体意识培育,可以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与职业责任感,使其更加自觉地认同和遵守检察职业道德。
检察人员首先必须对检察职业有理性、全面的认识。检察官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工匠”。在我国,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法律监督职责的正确履行既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能,又需要高尚的职业操守,并非是一般人就能胜任的“工匠型”工作。检察人员应当在具体工作中逐步把这些认识转化为职业认同和职业追求,逐步培养起自己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随着法治中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会逐步提升,这种良好氛围烘托之下的职业主体意识和职业荣誉感,会进一步刺激检察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其会自觉自愿地遵守、维护检察职业道德。
(二)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
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的明确要求,也是此次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检察官职业保障是提升检察官职业荣誉感与职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检察人员防腐拒变、公正办案能力的重要方法。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检察官职业保障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职业活动保障,二是职业收入保障。
所谓职业活动保障,就是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不受任何干扰。为了强化检察人员的职业活动保障,必须从法律的高度对检察官的职业权力、职业身份、职业教育、职业安全等进行全方位保障,使其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完全根据法律和自己的职业良心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职业收入保障,就是保证检察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制度利益。检察人员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生活在社会的普通人,同样存在物质方面的客观需求。一方面,法律和社会对检察官的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其收入保障又与其工作职能、社会地位不匹配,这种反差必然导致部分检察人员难以专心办案,甚至部分意志薄弱者守不住底线,做出知法犯法的事情。因此,应当根据此次中央司法改革的相关精神,在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提高检察官选任标准的基础上,依法提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保障水平,从而减少其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界诱惑的干扰,公正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责。
注释:
[1]《以“三个强化”为总要求 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载《检察日报》2013年1月11日。
[2][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3]有学者指出,“通过法治来为人民服务,是我国当代司法职业道德的灵魂。”参见刘卉:《从个人道德到司法职业道德——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6日。
[4]杨迎泽、朱全景:《和谐社会、法律监督与检察官职业培训》,载《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丛书(第四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78页。
[5]刘卉:《从个人道德到司法职业道德——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6日。
[6]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自今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7]邓晓芒:《灵之舞》,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
[8][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