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秀燕
摘 要:现如今,国家为了整治环境和对旧城进行改造,一些企业不得依照国家搬迁规定搬迁,同时国家给予生产性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款项。但是搬迁补偿款项的财务与税务问题相对复杂,大部分财务人员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问题不是非常熟悉。笔者就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首先对政策性搬迁的定义进行了简要阐述,接着论述了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的税收处理方式,以及搬迁资产的税收处理方式,最后举例说明政策性搬迁的税务与财务的处理。
关键词:企业政策性搬迁 搬迁收入与支出 财税处理 搬迁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2(c)-0255-02
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企业的政策性搬迁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在具体的搬迁业务中,税务与财务处理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由于各个搬迁企业都有各自的特点,所以要根据不同企业进行具体的政策性补偿和财务税务问题处理。与此同时,搬迁企业在搬迁的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变化,所以该文就政策性搬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的税务与财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以供同行商榷。
1 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因下列需要之一,且企业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社会福利、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 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符合政策性搬迁时,具体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所得的补偿款项,和企业变卖搬迁资产的处置收入等等。政府给予的补偿款项或费货币性的补偿,其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搬迁、安置等的补偿;被征用资产的补偿;因企业搬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搬迁过程中,对资产的损坏,保险单位进行的补偿;搬迁过程中,大型设备的损坏和使用年限的减少,以及设备的磨损等进行的补偿;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的补偿;其他政策性搬迁进行的补偿等等。
综上所述,企业的搬迁补偿,除了政府补助以外,还有其他的单位进行的搬迁补偿,比如该企业在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该保险公司应该对搬迁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保险补偿等。企业搬迁资产的处置收入,具体内容是当企业进行搬迁时,将其企业内的资产变卖,这项费用称之为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例如:破旧桌椅板凳,使用年份较长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等。但是如果对于企业中的库存货物进行的变卖所得的收入,不能称之为搬迁资产处置收入,而是要按照企业的正常经营时所取得的收入来正常处置。
所谓企业的搬迁支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的费用和企业搬迁过程中,资产的处置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搬迁时发生的费用涉及职工安置费用,资产的临时存放费用,搬迁过程中,人员工资和各项福利产生的费用,资产的搬迁、安装及其他资产转移发生的各项费用;资产处置费用指企业搬迁时,处置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处置或变卖废旧资产时发生的费用等等。在變卖废旧资产时,如果这些资产既没有再使用的价值,又没有转让的价值,应该将净值全部作为企业资产的处置费用支出。
3 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的企业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方式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时,资产发生变化的处理是,不需要安装或者经简单安装就能的使用资产,在其正常运营使用后,可以计提折旧,比如:无形资产的使用;但是对于那些需要经过大修之后才能使用的资产,则可以就其资产的净值,加上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为计税成本,在其正常运营使用后,再按照大修后资产的使用期限,进行计提折旧,比如大型设备和物资的使用。
4 政策性搬迁的财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指出:如果为符合旧城改造、环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性利益,企业进行了政策性搬迁,那么,政府将会对其进行一定的搬迁补偿,并同时给予相应金额的补偿款项,企业应将该款项作为专项应付款。在具体搬迁和重组时,对于企业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的会计支出、企业停工的会计支出等,应该将其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仍有结余,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章第十条指出,“资产处置支出,指企业因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如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期间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企业因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四条指出,“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综合上述文件要求,企业应在实际处置(取得变价收入)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
我们认为,政策性搬迁清算时,公司实际并未处置的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即便会计已经计入损益,且企业已经申报资产损失的,也不满足资产损失扣除条件,不应该在清算时税前扣除,而应该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年度申报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章第九条指出,“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们认为,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置费,属于工资性支出,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清算时,计提未支付的部分并未实际发生,企业不应在清算时税前扣除,只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例:某市进行城区规划将甲工业企业搬迁至郊区,给予搬迁补偿款2500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搬迁费为15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搬迁所得资产变卖收入为200万元,厂房等建筑物账面原价为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900万元。企业在新厂区建造厂房发生支出800万元(会计分录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1)甲企业收到政府给予2500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可以这样处理:借:银行贷款2500;贷:专项应付款2500。
(2)甲企业搬迁厂房等建筑物,当取得厂房等建筑物变卖收入200万元时,会计可以这样处理:借:银行存款200;贷:专项应付款200。
(3)甲企业对各种搬迁费用进行支付时,会计可以这样处理:借:专项应付款150;贷:银行存款150。
(4)结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借:专项应付款1100,累计折旧1900;贷:固定资产30000。
(5)根据施工进度建造厂房支出,借:在建工程1000贷:银行存款1000。
达到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1000贷:在建工程1000。
结转专项应付款至递延收益,借:專项应付款1000贷:递延收益1000。
(6)专项应付款余额结转至资本公积,借:专项应付款450贷:资本公积4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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