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秋君+甘益宁
摘要:
2007年,环保总局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但目前银行业绿色信贷环境与社会风险(简称环境风险)管理能力不足这一点严重制约着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借鉴国外银行绿色信贷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经验,首先从绿色信贷及其环境风险管理的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银行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后讨论了国外典型“赤道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环境风险管理模式,从中寻求我国银行可从中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我国绿色信贷业务的效率的对策。
关键词:
绿色信贷;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9011404
1引言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如何协调经济发展过快与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之间的矛盾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关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于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而言,银行承担的环境责任就成为金融体系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为了充分发挥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2007年环保总局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要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严把环境关,对于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达不到规定环保要求的企业及项目信贷进行限制或禁止,限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的发展。
2绿色信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的重要实践,而其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环节即是其被称为“绿色”的关键。2012年2月,为促进我国银行发展绿色信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指引》中称环境和社会风险(简称环境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3我国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绿色信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彰显了银行业履行社会及环境责任的义务,对环境风险的防范是绿色信贷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的突出特色。但目前,银行业绿色信贷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仍存在着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环境责任的承担方不明确,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不畅,缺乏相对统一的绿色信贷标准,银行对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视度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3.1未明确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
法律不明确环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和承担方式,就无法使污染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无法激励银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将企业的环境风险考虑在内,在发放信贷资金时进行严格的监控,尽可能的降低环境风险。由于我国没有坚持采纳“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没有制定严格的排污责任制度,企业过度排污没有得到足够力度的处罚,减排也得不到相应的激励,故企业为达到利润最大化,都对由于自己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使环境与社会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3.2环保信息沟通不畅,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亟需建立
绿色贷款的发放和控制仰赖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但目前我国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所在领域差距大,二者针对企业环保操作能力和环保绩效水平的分析角度和针对性不同导致的信息的不完全合用性。第二,环保信息的跨领域传递大大降低了环保信息的时效性。第三,两大部门内部程序与系统的不完全兼容导致无法对采集来的信息进行汇总或是对比分析,造成信息互动不力的硬伤。第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往往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倾向于屏蔽这些企业的污染信息以保护企业,这严重制约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
3.3未制定一个相对统一权威的绿色信贷标准
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存在的严重不足,首先表现在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可行的绿色信贷标准,导致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情况与效果参差不齐,难成大气。由于缺乏具体、统一的行动标准,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下手,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制定不同的绿色信贷方针、政策、战略,设计自身的绿色信贷流程和产品,不利于绿色信贷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3.4绿色信贷发展动力不足,银行对环境风险管理不够重视
目前,发展绿色信贷外部不存在国家强制约束力,故银行内部对于发展可持续经济、发展绿色金融的认识程度便决定了其开展工作的力度。当前商业银行没有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工作的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发展绿色信贷与银行的经济利益相左。首先是由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内的企业往往规模较大实力较强,银行贷款给这些企业可以在较低的信贷风险下获得更高的资金报酬。其次,在国家颁布有关政策法规之前,已经有不少银行将贷款发放在了高污染的传统行业,若国家政策要求此类贷款必须收回,银行必定要承担不小的损失。而与此同时,政府和市场并没有给银行提供相应的回报或补偿,激励机制的缺乏使得绿色信贷发展缺乏根本动力。
此外,商业银行自身没有从内部认识到发展绿色信贷的重要意义,没有将绿色信贷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没有将发展绿色金融政策上升到战略高度,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等情况也是其对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重视不足的表现。
4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4.1英国汇丰银行
隶属于英国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HSBC),是第一批采纳“赤道原则”、实施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之一,它始终相信可持续发展是长久的制胜之道。它扩展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还严格按照“责任投资原则”,以及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的相关指引等国际最高环境和社会责任标准来为存在较高环境风险行业的信贷活动授权。同时,除了遵守“赤道原则”等国际标准外,汇丰集团内部还制定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信贷政策,涵盖五大环境敏感性行业,列明了能否对其提供信贷投资的标准。这些政策分别是“森林土地和森林产品”、“淡水基建”、“化工”、“能源”及“矿产与金属”。这些政策明确了一些禁止提供信贷支持的领域,以确保银行始终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endprint
汇丰银行立志于建设道德银行,在进行贷款和投资时,遵循国际最高标准,全盘考虑社会的期望和下几代人的利益。在环境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面,自2007年起,为更好地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绿色信贷的进一步实施,汇丰中国设置了信贷风险管理部,还设立了全职岗位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专员,制定了环境贷款评估监测一览表、可持续风险评级指标及环境审核清单,且对这些指标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审核与更新。风险管理部中的信贷经理通过以上指标对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的客户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和环境审核,并进行环境评级,以评级结果为依据对客户采取相应的信贷与跟进措施,为通过环境评估的客户提供一定的贷款优惠措施。此外,银行还在公司内部网上和内部周刊开辟了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网页和栏目,增进员工对于集团可持续发展信贷政策的了解。
4.2美国花旗银行
花旗银行(Citibank)是美国最早签署联合国环境声明和履行“赤道原则”的银行之一。2003年,花旗银行制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ESRM)体系,从信贷风险与声誉风险角度来控制环境与社会风险,且此体系适用于全球的银行信贷交易。自ESRM政策在2003年推出以来,花旗银行在内部已经对该政策作了3次更新,银行将ESRM原则嵌入信贷系统中,对环保和社会风险评估有严格的流程约束。比如,对于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融资,花旗银行通常要走四道程序。
(1)初步审查项目的环境风险,若属于“赤道原则”重点审查的高环境和社会风险类,则将该项目提交给花旗银行环境保护及社会风险政审委员审查,初步评估其潜在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2)如果初步环境风险评估获得通过,客户经理在其提交的信贷分析报告中将项目根据环境风险大小明确分类,由环保和社会风险政策审查委员负责审订。根据这份报告可对该项目的环境风险进行具体的分级。按照ESRM政策,系统将被ESRM部门所评估过的交易与提供的咨询的相关交易分为三种环境与社会风险类型,凡是被归为A类对环境或社会有着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都需得到指定的高级信贷员和ESRM部门总监的共同评估。
(3)进行风险决策评估,由高级信贷风险总监负责审查上述的社会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可行性解决方案,并提交是否提供项目融资的建议书。若高级信贷风险总监的建议被更上级认可,便可以提供项目融资。
(4)按“赤道原则”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项目融资发放后,信贷资产管理团队需通过银行内部的授信管理体系对项目进行监管,并确保项目融资使用的全过程全部合乎规定。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ESRM体系的有效运转,花旗银行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环保和社会风险政策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不同业务部门的经理组成,对花旗银行企业公民总监负责,并对ESRM部门、环境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银行还招募了不少地区性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管理政策的拥护者和倡导者,并为他们提供大量的培训。通过这些步骤,花旗银行对其绿色信贷进行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4.3日本瑞穗实业银行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于2003年10月成为日本首家赤道银行,也是亚洲第一家宣布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后,瑞穗实业银行就已经开始根据IFC指南来着手制定包括内部38个行业的实施细则在内的操作手册,并建立完善了内部详细的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瑞穗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并将其应用于全球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对于对环境存在较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奉行“环境先行”原则,环境社会尽职调查甚至早于其他尽职调查流程。
2006年3月,瑞穗实业银行设置了可持续发展室,它将“赤道原则”纳入业务流程,并建立了新的项目融资审批流程。具体来说,首先,客户填写“筛选表格”,并送到可持续发展部门进行审查。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其“行业环境清单”开展彻底的环境审查,将项目分类并将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瑞穗实业银行对上报的融资项目按照不同的行业标准加以审核,若融资项目可以纳入“赤道原则”,营业部将针对项目规模、位置以及对社会环境影响程度等不同因素,确定项目级别,撰写报告,将其送交可持续发展室,再由可持续发展室送交审查部门进行融资贷款审查。所有审查通过后方可获得贷款。
5国际商业银行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5.1明确相关环境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首先应加大环境违法的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处罚力度,否则便无法有效防范环境违法违规。激励机制上,我国可以综合运用税收、财政补贴的手段,充分利用财税杠杆,建立和完善与绿色信贷政策相配套的风险准备金计提制度和财政税收风险补偿制度。针对商业银行退出“双高企业”信贷的损失、支持环保新技术开发过程中承担的各项风险等,应给予税收减免、适当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还应加强思想宣传,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增强其环境风险管理意识。
5.2加强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的合作
5.2.1加强与环保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
我国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中央银行应及时把严重的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审批条件等政策,合并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建立长期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支持与指导。从环保部门来看,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并制定出一套全面系统方便操作的环评指标来准确判断企业的污染状况。由此,商业银行也可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补充商业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污染减排。
5.2.2制定完整权威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
目前最权威的绿色信贷国际标准“赤道原则”已成为发达国家主流金融机构通用的标准,但在中国的适用性仍不够强,需要进一步本土化。这套指南是综合性指标体系,其中有些指标并不容易判断和实施。我国应进一步推进赤道原则及相关国际标准的本土化,推动《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以帮助进行企业的环境绩效评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指标评价体系,并注重针对不同产业发布符合本产业规范的信贷环境标准,满足绿色信贷评级的需要。endprint
5.3发布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制定实施细则
环保部门、行业标准化制定管理部门、产业发展规划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快绿色信贷项目数据库的建设,尽快发布详细的指导目录,对使用原料、污染程度、如何排污等加以界定,使指导目录能够具体体现出各行业不同环保水平的信息,帮助银行根据企业的环保水平来确定贷款额度。产业指导目录的发布对于各个银行绿色信贷工作的顺利实施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同时,银行自身也应当在能力范围内制定本行的绿色信贷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总行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绿色信贷内部实施细则手册的制定,可同时选择一部分分支行的优秀人才参与,集思广益,使整个绿色信贷的过程按照规范的流程运行。
5.4构建商业银行完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5.4.1设置合理的环境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多数外国商业银行都成立了专职机构审核企业或项目的环境风险。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成立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事务部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部,可持续发展事务部的成员可以由不同业务部门的高层经理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构成。通过设置专职的管理机构来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分类与管理,可增强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的专业性,提高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5.4.2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流程
合理的环境风险管理流程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审计→将环境风险分析纳入信贷审核→将环境条款和条件写入贷款协议→将环境风险管理成本纳入贷款利率的决定→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贷后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等环节。这其中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应首先对贷款客户实行环境级别分类管理,将贷款客户分类,对于不同类别的客户实行不同的授信政策。对于环境友好型的项目产业,提供优良的信贷服务予以支持,优先发展。反之,对于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性的产业或项目,抑制其发展。对于同意贷款的企业或项目,统一在贷款协议中加入环境条款,若企业或项目违反环境条款,银行有权对贷款进行收回。在对贷款进行定价时,引入环境系数,将未考虑环保因素之前的可借额度与不同环境风险级别的环境系数相乘,从而确定可借额度或利率。应对有利于环保的借款项目给予优惠利率或贷款补贴以鼓励环保企业优先发展,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授信,给予简化的贷款流程,较高的授信额度以及适当优惠的贷款利率,并提供结算、理财等多种金融服务;反之,对有损环境的借款给予高利率低授信额度以抑制其发展。贷款发放后,进行实时监控也是非常必要的,应定期到项目所在地或企业对其环境状况进行实地考察。
5.4.3通过适当方式转移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的转移也是规避环境风险的重要方法之一,如果建设项目所具有的环境风险不被银行或社会所接受,则可以通过变更项目地点、提高技术水平或改变项目周围环境来降低相关风险。除此之外,借助环境保险也可以转移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要求顾客以银行为受益人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从而进行风险防范。我国目前仍无相关险种,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投保外国相关的保险。同时,亦可试验利用金融衍生市场,通过套期保值等方式来转移与分散风险。
6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发展不平衡,环境污染严重等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问题依然存在。随着排放量的日益增加,我国将在今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进程中承担更多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外国相关的经验并对其进行筛选,得出在我国也适用的建议从而促进绿色信贷的发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就外国的情况来看,很多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赤道原则”的实施过程一直比较顺利,因为根据“赤道原则”规定,这些拥有完善的环境立法的高收入经合组织国家的东道国法律可以等同《绩效标准》和《EHS指南》,这些赤道银行在国内开展的项目融资满足本国的环境法规即可视为遵守“赤道原则”,故采纳“赤道原则”对这些银行的本国融资项目没有任何影响,它们只需将“赤道原则”运用于海外项目融资;而从客户结构而言,这些银行海外项目融资的客户多为优质跨国企业,如美孚等大型公司,这些客户自身已有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体系,都能普遍理解和接受实施“赤道原则”理念和要求。所以,虽然这些“赤道银行”的先进的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不小的借鉴意义,但我国商业银行仍需结合国情及自身实际情况完善自己的绿色信贷流程,建立自己的绿色信贷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增强环境风险管理能力。
相信在国家、行业、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绿色信贷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并在不久的将来顺利地构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最终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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