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文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30)
现代山水画中如何突出意境表达
张馨文
(西北民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30)
千年以来,中国山水画将传统文化,自然意境与个人思想以空灵的表现形式展现出来,留给今人和后世无尽的宝贵财富。然现代山水画的发展如何,将走向何方、去往何处是今人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山水画中的意境将如何在继承艺术精髓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山水画的意境虽难掌握,但主体即是情与景的融合、主观与客观的巧妙结合。
现代山水画;意境;情与景;天人合一
山水画的意境是中国山水画艺术的精粹所在,“艺术以境界美为极致,艺术之高下终在意境。”意境即是山水画的灵魂所在,不能想象没有意境的山水画将是怎样?干涩、空洞,亦或是哗众取宠之作。所以意境之于山水画相当于神韵之于个人,意象之于诗作[1]。而意境的内涵,其一,是将客观事物出神入化的抽象化,使欣赏者对其内容充满奇妙的幻想,气韵逼人,具有升华空间,在不同人的见解中有不同的艺术想法。其二,意境突出表达了创作者的自我阅历和见地情感,将之与自然景物相融合创作的艺术氛围所表现的意境又是另一番感悟。作者情感的倾诉,渴望的流露、经历的传奇无不体现在水墨丹青之中,而欣赏者也无不为其空灵意境而倾服。如此,意境是山水画的灵魂,也是一切艺术的灵魂。
(一)中国古代山水画之大成。若要论中国山水画,必要提及我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的《富春山居图》,此作是由元朝画家黄公望为无用师和尚所绘。据历史记载,此作是在黄公望年过八旬之后完成的呕心沥血之作,可见,此画融入作家毕生艺术理念。以浙江富春江为背景,以长卷的形式将富春江两岸秀丽江南,炊烟村舍,翠峰云石,表现得极富变化。正所谓,美景如画,画如美景。“子不落畦径。”赞誉如此,其景其境可谓天人合一。
(二)当代中国画一窥。在近代山水画方面有成就的名家不在少数,而我个人最为欣赏的是张大千先生,他将泼墨与泼彩融为一体,开创了新的艺术风格,开拓了国画新境界。他一生作品颇多,其作品之一的《庐山图》更是旷世巨构,创作方法便是先生独创的泼墨泼彩法,画幅上的庐山雄伟壮丽,古木森然,重峦叠嶂,屋宇、楼阁、古树缥缈起伏,瀑布飞泻、云雾缭绕……仿似庐山之真面目跃然眼前,庐山之美,尽在此矣。集天地之精华,聚日月之灵气。然而,此番之意境显然不同于传统山水画意境之表达。
(一)山水画意境之渊源。纵观中国山水画发展历史,无论是气势磅礴,还是曲径通幽不外乎儒道禅之流派,外加创作者的主观表达。此话看似矛盾,实则也不为错。主观表达除了个人倾诉之外也包含有个人对客观景物的主观表述[2]。因此,中国山水画的意境与传统文化相辅相成,随着历史的变迁,不断发展创新,交相融合。可以说山水画意境的表达也是民族文化的表达。
(二)“天人合一”之意境。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天人合一”,而其在山水画中的表现便是其意境的空灵。空灵是一种精神,它不庸俗、不造作,不张扬,也不附庸风雅、曲意迎合,它是一种精神的表达、心性的表现。“天人合一”的意境使山水画中的一鸟一石,一山一水表现得极富个性,抽象到好似近在眼前,触手可及。然而将画中景象从真实物象中剥离出来后,其情其神又好似从心灵深处喷涌而出。所以说,山水画的意境是心灵的艺术,是极致的美学。
(一)现当代中国山水画之意境。经过上世纪画家的不懈努力,“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新时代国画。在注重写实的基础上,山水画从内容上、形式上达到前所未有的创新(如张大千先生,蒋兆和先生等)。现代国画家的山水画有了很大突破,然而却越来越缺乏前人追求“天人合一”的山水意境和人文内涵。
(二)现代中国画意境之发展。基于此,现代山水画的发展需要我辈的不懈探索和实践,在贴近人民大众生活和紧扣时代气息的基础上勇于寻求新的创作方法和艺术灵感,从而使山水画的意境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在现代风的基础上融入传统内涵,古人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见虽要另辟蹊径但也不能摒弃传统笔墨之精华。意境,是山水画的灵魂,是山水画万万不能缺少的精髓内核。而现代艺术所追求的意境应从“地”始,即真实,贴近实际生活,是精神境界的真实表现。
(三)意境发展之方向。“已神法道,重在物我的精神感应,万趣融其神思。”南朝张宗炳所言正是现代山水画意境发展所需把握的创作状态。灵气来源于物与我所产生的精神感应,所表现出的精神便产生出独特的意境。然,意境也有平庸寡淡与深思趣然之分,好的意境需要景物与神韵的完美结合,但并不是有意境的山水画就是好的作品。
现代山水画创作中意境的表达是国画发展至关重要的环节,无意境便无骨,唯有意境可从文化的高度认识山水画。而意境的表达也在于创作者的心性、道义、学识、修养等精神内涵。
[1]胡悦晗,王公瑾.儒释道思想与中国山水画之“水”的意境[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03).
[2]李俊.略论中国山水画理论体系之嬗变[J].东南文化,2010(01).
J21
A
1007-0125(2015)04-01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