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锋
【摘要】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在检查中发现,个人项下通过违规入账、错误申报等方式改变资金属性借道流入,从而逃避资本项目管理的跨境流入资金违规成本偏低,容易成为热钱流入的一种渠道,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说明个人项下违规存在处罚困难、银行处罚较轻等情况,提出通过加强入账、申报环节的真实性审核对此渠道加以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外汇 跨境资金 流入
一、案例情况
案例一:2010年,境内居民向境外转让了北京J公司股权,并于6月1日、23日收到了外方新股东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款,金额共计1,500万日元,汇款报文中交易附言为“buyout the J”。境内居民申报时将资金填写为“商务咨询费收入”。经办银行未经准确核实即按照商务咨询费办理了国际收支申报,并为其办理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入账和结汇手续。
案例二:2009年,境内3位居民向日本某会社转让公司股权,并于11月30日及12月21日分别收取了2笔境外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款,金额共计10,928,400日元,6笔境外汇款报文汇款附言均为“PURPOSE FOR INVESTMENT”(投资项下),银行将上述资金划入3人的个人储蓄账户并为其办理了结汇手续。
案例三:2名境内居民于2010年1月15日分别收取1笔境外汇款,金额共计840万日元,汇款报文汇款附言均为“PURPOSE CAPITAL FUND”(资本项下),经办银行将上述资金划入2人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为其办理了结汇手续。
上述案例中经办银行均以国际收支申报错误、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行为被处罚,而涉案个人由于联系不到、无法取证、继续检查成本较高等困难而未被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上述三个案例均为个人资本项下资金通过经常项目账户办理了收、结汇业务。在当前外汇管理模式下,资本项目资金从开户、收汇到结汇均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绕道经常项目账户即可实现在个人年度额度内从入账到结汇的畅通无阻,即使违规行为被发现,所面临的处罚也偏轻。此类案件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入中入账、申报、结汇管理割裂
在现行的外汇管理模式下,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入主要采用先入账后申报的程序,银行为客户解付入账时主要根据收款报文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主要参照个人申报内容,结汇时需要审核协议、合同等证明资料。三个环节的管理自成体系,相互之间并无交叉,在确保每一步业务审核都不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确实可以保证业务准确无误,但若其中一步错误,在银行后续的业务操作中无法觉察并修正。实际上受工作量的影响,银行对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入的入账与申报环节均未严格设置真实性审核的程序,若个人有意改变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与入账,将导致后续结汇时外汇管理处于被动局面。
(二)个人项下外汇业务违规成本偏低
1.受外汇检查手段制约,个人处罚难度较大。作为外汇业务经办及代位监管机构,银行承担着宣传外汇政策与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的职责,因此银行在外汇违规中应承担更重大的责任。个人虽为业务交易主体,但受自身外汇知识制约,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经常处于被指导地位,在业务违规时无法辨别是否处于其自身意愿。同时,受检查手段限制,外汇检查部门经常面临无法联系到个人、无法检查取证的困难,因此外汇业务中个人责任的追究一直属于难点,个人违规成本极低。
2.此类违规对银行定性偏轻。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申报错误、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两项违规行为均可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行为可对机构处以20~100万元的罚款。从处罚幅度看后者重于前者,但在案例中却无法以较重的违规办理结售汇行为对银行进行定性处罚。主要原因主要由以下方面:一是在业务办理中共包括了资金解付入账、国际收支申报、结汇三个步骤,结汇是最终结果,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次序上靠前;二是即使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从报文上无法认定,国际收支申报错误在次序上仍处于结汇之前;三是违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相互联系,但无法证实先行违规是手段、最终结汇为目的的辩证关系,不能套用吸收犯或合并犯的法则采用最重的定性方式。因此从整体上看对银行此类违规行为的定性处罚偏低。
(三)真正的事后管理模式、主体监管模式尚未成型
为转变政府职能,外汇局提出了“五个转变”的重要思想,强调“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但目前尚未真正成型。目前的管理模式仍较大程度上依赖业务办理中的银行代位监管职能,在银行业务量日益增多营销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代位监管处于越来越困难的境地。而目前的事后管理主要以数据分析为主,对数据准确性缺乏辨别手段。主体管理方面,在个人结售汇交易中,交易主体之一的个人对于交易信息准确性的义务并未明确,而另一主体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以少违规、业务高效为第一工作原则,并无对一项业务经过前后对比印证再办理的动力。
三、建议
(一)调整个人外汇资金跨境流入的管理模式
调整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政策,避免资金入账、申报与结汇环节的相互割裂,从资金入账、申报环节开始加强资金真实属性审核,防止资金入境时及入账后改变属性逃避监管。同时,督促银行加强对入账、申报、结汇三个环节的资料印证审核,防止资金中途改变属性。
(二)明确结售汇业务中个人的责任
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中明确了个人业务的各项分类及审核要点,但并未对结售汇业务中个人如实反映资金性质的义务加以明确。应尽快完善外汇制度,界定清晰银行与个人在业务办理中的职责界限,并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将事后监管落在实处。
(三)做好“五个转变”,将事后管理、主体监管落到实处
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形式日益多样,事前监管不仅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也会对市场经济带来干预的不良后果。而将管理“关口”由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前后搬至办理业务后,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外汇管理中基础作用的需要。同样,主体监管能够以单位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节约政府监管资源,也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全面掌握、分析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好地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外汇局充分利用金宏系统、非现场检查系统、资本项目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各个系统,实现后台系统数据的自动检测,并设置检测指标,自动提醒违规信息。此外,建立外汇违规信息数据库,将个人、银行违规行为纳入征信体系,通过针对主体的管理模式达到掌控北京地区全部外汇业务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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