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登记手续繁琐、门槛过高。据调查,农民办一个合作社需要在工商、质检、地税、金融、农业等部门办理手续,办养殖、加工合作社除上述部门外还要到土地、环保、卫生、畜牧、防疫等部门办理手续。在办理手续时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代码证费、卫生费、环评费、土地占用费、刻公章费等,手续比较繁琐,致使一些合作社望而却步,挫伤了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据了解,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主要是因为门槛太高,办起来麻烦,同时费用也高。
2.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合作社经营者缺乏运营知识。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创办者是乡村干部,或是农村的一些能人,虽有一方面的专长,但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的知识能力,参与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经营、管理知识,因此在合作社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对于如何将成员组织起来生产同一标准的产品,以及如何将合作社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等问题考虑较少。
3.资金人才匮乏,自我发展力不强。
3.1资金问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资金积累,特别是购买农资、收购产品等临时周转资金和改善服务设施、谋求进一步发展等流动性资金普遍缺乏,加之农业本身受自然、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户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弱,合作社借贷融资困难,社会工商资本投入有限,导致合作社很难培植主导产业和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后劲不足。
3.2人才问题。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严重短缺,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一方面,多数农合组织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创新意识不强,在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对外交流等方面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真正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热爱于农村事业的带头人又难以找寻,而许多专业人才往往不愿意投身于农村合作社。
4.扶持力度不够。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明确的资金扶持政策,农产品收购环节的流动资金难以得到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二是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享受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三是运销成本高,特别是外销鲜活产品、食用菌种时,过路、过桥费用多,负担过重。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典型引导,示范带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进入新阶段后,出现的一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过程,现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化指导,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因此,选择典型,进行示范性的试点十分必要。一是培养带头人。要分期分批组织当地热心于合作事业的龙头企业法人、农业大户、社会能人进行合作经济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性质、作用和意义,增强组建和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通过引导和扶持,起带头示范作用。二是培育典型。要在现有的专业合作社中,择优确定若干个专业社进行试验和示范,通过帮助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组织对外交流学习,科技培训等途径,促使其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成为当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典型。三是扩大影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认识,消除农民对兴办或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思想顾虑,更好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2.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3.畅通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渠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超对接现场会”,适时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设自己的营销网站或借助其他网站平台开展网络营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和形象,扩大产品销售渠道,搭建社员之间、合作社与外界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稳定联结机制。在发展“订单农业”的同时,明确产销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和提倡合作社通过建立风险保障机制,设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鼓励合作社通过吸收农户土地、资金等要素入股形式,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创新培育模式。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发展模式,大力培育一批具有促进行业发展、保护行业合法权益、增强行业自律功能的新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者单位:164702黑龙江省拜泉县上升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