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 张梦丹
摘 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排污企业遮掩实情、偷排暗排、逃避责任、回避监管等不诚实不守信行为经常发生,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并且对自身的发展也极为不利。新闻媒体、公民、非政府组织等各行为主体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一基本事实,积极引导和督促排污企业的行为符合环保诚信的要求,并且为排污企业遵循环保诚信理念提供舆论支持,社会各方把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实际环境问题的技能渗透到排污企业环保诚信行为的轨道上。
关键词: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环保诚信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是社会主义诚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排污企业环保诚信是建立在环保诚信制度基础之上的顶层设计,社会许多环境破坏事件造成的原因追根溯源至企业排污不诚信、不遵守法律。因此,要想使排污企业做到环保诚信,应在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
1 环保诚信的含义
环保诚信,是一种以底线思维模式进行思考的价值观念,是指在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过程中,将人大脑中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主观意识植入环保理念,使人的实践行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具体表现为人的生態理念的道德化、理性化、人性化。企业生态理念的终极追求就是环保诚信。传统企业的诚信理念则主要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现代企业的诚信理念不仅讨论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更加重要的是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道德”关系。
2 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存在的问题
2.1 遮掩实情 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在报批阶段,排污企业经常会考虑污染因素会影响项目审批的结果,往往会不报或少报排污量和排污种类。环保诚信意识消失殆尽。在排污企业没有据实申报的情况下,有一少部分企业确实是对工艺不了解,无意少报污染物种类和排污量,但大部分企业都是有目的的不据实申报。
在信息不对称理论背景下,使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变成了“天方夜谭”,更是极大的剥夺了老百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2 偷排暗排 一些排污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扩大企业利润,一方面使本应该在运转状态下的污染处理设备处于停工状态,工业废水不加或者少加污染治理药剂直接排放,更为严重的是,排污企业私自设置暗管,工业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或者雨水管道)向外排出,有的排污企业干脆在夜间用潜水泵将积存已久的未用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向外排放,这些违背环保诚信行为的现象在政府监管部门节假日期间或夜间突击抽查中时有发生。
2.3 逃避责任 一些排污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首先想到的是尽量封锁相关信息,尽可能内部消化。不但未能及时运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反而相互推卸责任,有的甚至在事实面前还推诿扯皮,拒不承担法律责任。漠视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从而导致排污企业社会上的名誉受到影响。
3 排污企业环保诚信的重要性
3.1 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排污企业环保诚信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表面上看是排污企业缺乏环保意识,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缺乏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不道德、不诚信的问题。排污企业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知情权和破坏了公民环境权,而且其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也大打折扣,从长远来看影响了排污企业生存和发展。因此排污企业做到环保诚信,不但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求得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3.2 实施环境有效监管的必然要求 排污企业尽量隐瞒排污种类和排污量从而造成了政府监管部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对企业排污行为未能及时进行调控,不仅危害了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而且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也造成极大危害。如果排污企业把环保诚信的理念植入到企业文化中,在企业日常运转中就能自觉遵循环保诚信的义务,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因此环境的有效监管力度得到大幅度提升,使有限的行政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
3.3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纠纷)影响扩大化的直接原因就是排污企业践踏诚实守信的道德底线,如果排污企业运用环保诚信底线思维模式去思考问题,就不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即使偶尔发生超标排放情况或谎报排污情况,只要排污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立即整改,就能争取到公众的了解和支持,避免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等问题。
4 推进排污企业环保诚信制度建设
4.1 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 公众参与环保,是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关键一环。暴露在阳光之下的环境污染丑行必将遭人唾弃。完善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公民监督举报制度、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监督权、诉讼权、知情权,使排污企业接受公众的监督,彻底改变乱排乱放的局面。政府要善于聚集民意、团结民力、表达民意,让公众以主人翁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浪潮中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信息公开加上公众参与的广泛化就等于环保诚信制度常规化。
4.2 推进新闻媒体参与制度建设 新闻媒体被冠以“无冕之王,布衣宰相”之号,由此可知新闻媒体监督力量之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媒体开展对企业污染事故的公开报道,建立和完善媒体参与排污企业行为治理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另外,经媒体报道的污染事故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展开调查,并且对污染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媒体公开信息;最后,政府执法部门也应保护报道事故记者的生命安全,确保记者敢于报道污染事故,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4.3 推进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度建设 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强化非政府组织的环保参与程序,提高政府环境规制的公信力和外部监督能力,比如在政府的应急决策议事机构中应有慈善部门、红十字会的相关人员代表,这不但有利于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而且有利于非政府组织深入了解政府的决策目的,从而更好协助政府开展减轻污染处理事故的活动。
参考文献:
[1]田碧莹.环保诚信教育之基——和谐心灵培养探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2.
[2]孙育红.对我国企业缺失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2(5).
[3]孙小锋.试论环保诚信机制的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