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检察业务开展活动下数字化视听技术的运用

2015-05-30 21:03于潇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业务工作检察

于潇

[摘要]作为我国刑诉规定证据的一种,试听证据在新形势下的依法打击犯罪及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证据是诉讼之本,在检察业务中,数字视听技术主要在视听证据的采集、运用、存储、加密及解密等方面体现出来。其次,视听技术术语一门独立化得技术门类,使检察技术部门的业务范围得到极大的拓展,对检察技术职能的履行、办公办案工作的开展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数字化视听技术;检察;业务工作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的含义及特点

传统的视听技术属于听觉和视觉方面的电子技术,一般来说就是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技术,即模拟信号。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范围的逐渐扩大,视听技术随之转换为数字化方向。主要包括:数字采集、流媒体技术、编码压缩以及非线性编辑,进而发展至平面和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该技术是传统视听技术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结合,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多样化的信息形式,主要包括图像、语音、视频、文字、图形、文本等多种媒体信息形式。

2.交互性。即在同一平台上,所参与的各方无论是发送方还是接收方都可以开展控制、传递和编辑工作。

3.协同性。每一种媒体都有自身的规律存在,各种媒体之间必须有机地配合才能达到协调一致。多媒体的关键技术则是多媒体之间的协调以及时间、空间的协调工作。

4.实时性。实时性就是在人的感官系统允许的条件下,开展多媒体交互,就好比面对面一样,将图像结合在一起。

5.集成性。多媒体技术是多种媒体技术的有机结合,试讲文字、文本、图像、图形、视频及语言等多种媒体信息统一结合起来。

二、检察工作中数字化视听技术的应用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应用对检察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显著的效果。其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固定审讯过程,即保证固定证据、嫌疑人的人权。被讯(询)问人的每个言辞、动作和神态都会被客观和真实的记录下来,并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翻供。同时也使被讯(询)问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2)執法水平提升,办案程序达到规范化。通过采用光盘形式将询问视频资料固定下来,不得剪辑或修改,当场密封原始光盘,一份随卷移送,另一份存档,便于法庭调用。这就促使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办理工作。

(3)自我监督工作的落实,使最高检在全国人大中提出的一项实现自我监督的举措。全程录音录像也是对检察人员自身提出的更严格化要求。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嫌疑人言行的同时也将办案人员的一言一行记录下来,有效避免嫌疑人恶意诬告和投诉检察人员,对办案人员起到保护作用。

2.多媒体法庭示证系统

多媒体法庭示证就是通过采用多媒体技术将声音、动画、视频及图文等多种媒体利用起来,凭借计算机技术,以生活、活泼、形象的形式展示出来。目前在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主要具有法庭示证的作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是指在出庭公诉过程中,由检察技术活公诉人通过利用专用的设备将含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在内的各种多媒体证据材料转换成电子文档后,添加至特定的软件内,随后通过计算机传送至投影屏幕,将相关证据实时的出示在法庭内。该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编辑制作和出庭演示。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放大了静态的物证书证,清晰地将笔记、指纹、作案工具以及犯罪现场照片等有犯罪相关的事项展现给当庭的所有人。

(2)能够通过视频播放的形式将证人证言、公诉词、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展示在法庭内,使其能够真实、客观且公正地反映出事实真相,使庭审的效率及公诉的效果得到有效提升,更好地惩治罪犯。

3.数字化视听技术在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应用

(1)电子物证。用于获取及固定视听证据、恢复已删除的数字信息。在犯罪嫌疑人所使用过的电脑及手机登电子设备中调出数据并进行筛选排查;对嫌疑人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场录像进行搜查、犯罪现场勘查取证以及保存现场录像资料等,对侦查机关所提供的犯罪现场监控录像等资料信息进行审查备案。

(2)视频会议。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中的局域网将不同地域的相关部门联通起来,并由摄像头及麦克风等传输设备将会议现场的音视频信号传输至另一会议现场,通过运用投影仪或电视在本地会场将外地会场的音视频展现出来,供主会场与各分会场互相观看,犹如在一起开会。

(3)视频点播。通过对系统内部网络和视频点播系统及视频流媒体技术的应用,将关于检察业务的视频节目点播出来供干警学习及欣赏。通过在局域网内开窗视频点播栏目,将大量警示教育、新闻讲座及检察文化等收到广大干警欢迎的视频节目纳入点播范围内。在反腐创廉教育工作开展的同时,使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得以丰富。

(4)宣传工作。将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及系统重大活动通过视频或图像的方式展示出来,另外利用视频编辑系统,将院内重大活动制作成专题视频节目,并作为点播节目供干警观看。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也随之广泛。由于数字视听技术具有传统技术所无可比拟优势的同时,也具有容易伪造和篡改等缺陷。因此在加强技术应用的同时。应增强信息自身的健壮性,避免由于信息出现被篡改或窃取的现象。在信息交流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信息加密工作也应重点关注,与广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产生直接联系,也为数字化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开展产生新的挑战。即便如此,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无法阻止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深入贯彻。

参考文献

[1]方萍,毛健丰.视听资料证据在侦查中的运用[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06).

[2]金凤.浅谈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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