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游
惩戒有惩罚、警戒之意。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科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教育实践也证明,合理的惩戒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以及锻炼学生的意志品质等等。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每一位教育者的权利,也应当是每一位教育者的义务。因此,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应成为教育的双翼。
当前,中小学教师群体却是“谈罚色变”——国家现行法律没有赋予这样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严令禁止、一票否决。教师的行为一旦与“惩”“罚”扯上关系,便会在社会舆论面前挺不直脊梁。因此,在教育实践中,“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搞得轰轰烈烈,而教师对于学习上、行为习惯上屡教不改的学生却束手无策,不敢越雷池半步。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惩戒的教育并不是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假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学校教育中的惩罚是通过“惩戒”手段,发挥劝善、警示、激励的教育功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使学生在“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避免学生将来犯“大错”。如果只将教育集中在正面教育的狭窄区域,这只能使教育工作走向片面,对学生今后的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在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批评教育也并非学生不能够接受的方式,有些老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学生的爱戴,因为善意的惩戒,能让学生体会到教师心中的爱,理解的过程也是心灵沟通的过程。据了解,学生时代受过教师惩戒的学生,大多数成年后会感激老师;相反,一些纵容学生或放任不管的教师,学生和家长并不买账。因此,必须把适当的惩戒看作是正面教育有益的补充手段。
一般来说,孩子犯了错误,恰是教育的最佳时机,这需要教师的大智慧,要善于捕捉惩戒教育的时机。教师和学校究竟该如何把握惩戒的尺度呢?
首先,从教师个体来看,惩戒需要对学生尊重。教师和学生作为公民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教育实践中的惩戒,只能针对学生的行为,而不能有伤尊严,不是要把学生弄得抬不起头来。有的教师批评、管教甚至惩戒学生,目的却是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而学生对老师的批评不服,倒不是认为老师说得不对,而是觉得老师的批评让其难堪、没面子、下不了台,学生潜意识里感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伤害和侮辱。如果教师批评学生,只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学生也才会口服心服地接受批评。必须要说明的是,若教师在惩戒过程中犯错违法,也得接受纪律处理甚至法律制裁。
其次,从教育层面来看,惩戒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无论在亚洲,还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都存在着惩戒教育。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对学生的处罚非常明确,如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规定得十分详细而且明确。而目前我国中小学学校教育在这一方面是有缺失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出台与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相配套的《中小学生惩戒教育规范》等相类似的法规性文件,建立科学适度的惩戒制度,明确出学校、教师具有哪些惩戒权利,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从而建立起以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教育体系,画出学校教育的底线,为完善学校教育手段和广大教师科学育人提供法规依据。
总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需要惩戒手段,学生的成长需要惩戒教育,但惩戒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