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化背景下,图书馆开展资源建设和服务等活动会涉及复制权(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能)方面的问题。只有明白什么是复制权、如何避免侵权,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才有可能顺利实现。本文以复制权为主题,就复制权和复制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助力图书馆工作开展。
【关键词】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复制权;保护
【作者单位】秦元,许昌学院图书馆。
复制权指可以对作品加以复制的权利,这是复制权人的重要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复制权的行使上。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对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加工和传播,这不仅可以拓宽图书馆的服务范围,还可以提高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图书馆在数字化进程中必然会涉及复制权问题,这就要求图书馆将复制权豁免作为工作开展重点,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奠定基础。
一、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的复制权问题
数字化建设是图书馆发展的必经之路。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包括数字化资源建设和数字化服务两方面。在建设过程中,图书馆面临两个问题:其一,是否拥有文献信息数字化复制的权利;其二,是否具有利用数字技术为读者提供服务的能力。由此可见,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是与复制权紧密联系的过程。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图书馆走上了数字化发展道路。国际上,各国针对图书馆数字化建设过程中的复制权豁免,出台了各项法律法规。如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馆藏文献复制方面,对图书馆的复制行为豁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图书馆出于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澳大利亚相关部门在《1999年著作权法修正案》中做出了如下规定:在有网络的条件下,档案馆、图书馆等相关机构,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将作品上传至图书馆网站供读者浏览。美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允许图书馆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为用户制作复制品,计算机系统自动存取行为、网络上的暂时性传输都属于侵权范畴之外。
图书馆以读者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包括馆际互借、下载以及浏览等多种服务,其中浏览应看作临时性复制,在图书馆服务中处于特殊地位。如今,国际社会对图书馆馆藏复制的观点较为统一,即临时复制权应得到尊重,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的侵权。从中不难看出,图书馆临时复制行为可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免责权。
下载是复制的特殊表现形式,且使用频率较高。对花费较高代价获取的作品资源,图书馆应慎重考虑是否提供免费下载服务。尤其对一些不良的下载行为,图书馆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做出相关限制。例如,部分作者对作品的数字化版权保护有要求,图书馆应积极采取对策,对下载次数或比例加以控制。
馆际互借也涉及作品复制问题,图书馆应按协议控制好互借作品的数量和比例,以免引发复制权纠纷。图书馆馆际互借是为了给其他图书馆读者的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在通过互联网或电子设备将作品资源复制给其他图书馆的过程中,本馆应控制复制、传输的比例(比例应控制在作品1/3范围以内),且图书馆馆际互借受益群体应只限于提出请求图书馆的相关权限用户。
数字时代,图书馆的复制权问题引起了各国相关部门的重视。图书馆在文化传承和保护上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拥有更多的复制行为豁免权,但图书馆要使用他人作品提供数字化服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服务对象为在其馆舍内的读者;第二,提供给读者阅读的作品是其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或是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第三,图书馆不能通过这种服务营利。此外,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时,必须尊重作品完整权以及作者署名权。
二、数字化背景下图书馆复制权保护途径
1. 借助法律手段保护复制权
一般情况下,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是利用数字技术,将图书馆资源进行加工并在网络上传播。数字技术让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为图书馆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提供了便利。但是,图书馆的服务仍面临复制权问题。图书馆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单位,需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因此,图书馆在进行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复制权使用制度,依法办事。如在馆际互借文献过程中,图书馆应保留历史记录,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可结合历史记录进行侵权调查。另外,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和处理复制权纠纷时,应以合同条款为准。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复制权私益与公益、私权与公权等问题上,图书馆要结合数字开发平衡机制,保护著作权人与图书馆权益。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应针对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复制权保护章程和细则,最大限度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2. 加大复制权技术保护力度
数字技术为图书馆复制权由有形向无形转化提供了条件。在数字技术支持下,复制变得更加便捷。但是,数字技术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一部分著作权人并不支持数字技术。他们认为数字技术破坏了对知识产权安全有效的保护,导致其作品被随意复制的可能性增大,影响其自身应得的收益,不应鼓励和推行。归根结底,著作权人反对的并不是数字技术,而是随意复制、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由此可见,国家相关部门应完善技术管理条例,相关企业应采用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数字技术,共同规范作品复制行为。其一,图书馆要强化数字安全技术,采用高精尖的数字技术实现作品内容的高质量复制,对复制资源进行合法使用和有效传播。其二,图书馆要提高数据保护意识,完善图书馆通信网络,构建安全的局域网环境,采用访问控制技术,严格管理用户权限,避免没有权限的用户访问及复制作品资源。其三,图书馆要提高风险应对能力,采用数字加密技术,强化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安全使用,并通过数字水印、信息自动加密、预先报警等方式提高信息资源的保护力度。其四,图书馆数字管理人员要提高数字技术水平,加强对数字技术的学习,积极思考防止信息被非法篡改和盗用的措施。其五,图书馆进行内部文献的传播、加工以及复制时,应注意细节处理,控制好文献复制数量,加强安保管理,限制馆藏信息被随意复制。其六,图书馆应在内部网站以公告、声明等形式,提示用户保护作品复制权,不得将作品资源提供给不在权限范围内的用户。
3. 针对用户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我国图书馆版权风险多是由图书馆用户引发的。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许多图书馆用户在数字资源下载、复制过程中会采用一些规避技术、私设代理服务器的办法去复制作品资源,这就容易引发侵权问题。用户复制目的的多样性、计算机下载的便捷性等情况是图书馆无法完全掌控的,因此,加强用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解决版权保护问题,非常必要。图书馆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图书馆在加强复制权技术管理的同时,可针对图书馆用户普及版权保护知识,使用户清楚在信息资源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达到增强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目的;第二,图书馆可与文化部门携手开展数字技术和版权保护公益宣传,通过广告、专题讲座将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渗透到人们生活中,营造尊重知识、合理使用文化资源的社会氛围;第三,图书馆要拓宽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增加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透明度,避免用户因盲目下载而引发侵权问题;第四,图书馆要加强用户信息使用教育,指导用户通过合法手段、正当途径获取信息,提示用户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而造成损失;第五,图书馆应加大新型数字技术应用力度,与用户签订扩展服务协议。
综上所述,我国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要求图书馆充分认识版权保护相关制度,加强对复制权的保护。在数字化背景下,图书馆应提高对数字资源开发等环节的管理水平,从技术、法律、读者等方面入手,切实做好图书馆复制权管理工作,强化自身文化职能,提高管理效率。
[1]周贞. 公共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限制制度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2013.
[2]陈瑶. 从国民阅读的数字化趋势谈图书馆数字化建设[J]. 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3).
[3]肖丽丹. 民族院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3(8).
[4]薛虹.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