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治理方式探析

2015-05-30 10:48姜淑丽
中国新通信 2015年18期

姜淑丽

【摘要】 互联网治理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采取以网治网的方式,形成多方利益主体共同治理方式,解决互联网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形成有序文明的互联网生态秩序,打造一个法治、安全、健康、发展的网络空间。

【关键词】 互联网治理 治理方式 多利益主体参与

一、互联网治理的界定

“互联网治理”最早来源于2003年在日内瓦举办的信息社会全球峰会(WSIS)阶段会议,2005年6月,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发布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报告将“互联网治理”定义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企业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这一定义在突尼斯峰会上得到审议确认,写入了《突尼斯议程》[1]。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不同类别的参与者——政府、私营企业和公民社会应该共同参与互联网治理,承担相应责任。本文采用的互联网治理定义为: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网络社会的基本规则,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平的占有和使用网络资源,共享网络发展带来的利益的过程。

二、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不过近年来,随着网民数量的与日俱增,网民权利义务意识的提升,网络社会的开放程度日益加大,企业、社会组织等网络主体的多样化,共同治理的概念渐入视野,成为网络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互联网治理方式仍然为社会的主流,共同治理要得到全民认可,政府支持,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法律依据上,为了适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引导互联网发展的法律法规,涉及国家安全、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等,但是,纵观这些法律不难发现目前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我国的网络立法缺乏整体规划。目前法学界对网络社会没有深入细致的系统研究,立法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从而导致目前的立法无法有效的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应有的权利。其次,现行的网络立法没有体现网络自身的发展规律,只是简单的将传统的管理思路和规则套用到互联网上,没有注意到互联网上网络规则、契约关系、主客体权利义务的变化而引起的社会结构上的变化。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方式

互联网治理手段就是指在治理互联网的过程中,我们所运用的方式方法。重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3.1通过网络立法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互联网的基本行为规则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力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互联网的基本行为规则没有确立,因此导致出现了治理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当前的任务就是要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各个部门真正的实现利益协调和信息共享,废除陈旧的法律制度,删去相互冲突的条款,制定出合理的制度,以互联网的思维,基于互联网发展规律,通力合作,共同促进互联网治理法律体系的建构。

3.2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制定相应的行业规则和标准

2001年,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在互联网行业协会的推动下,2002年《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发布,发垃圾邮件系列小组也相继成立;随后《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等等由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在自愿基础上实行的行为守则、程序和规则以互联网自律公约的形式出现在人们视野。目前,政府已经意识到社会组织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积极组建筹备各类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参与网络社会治理。

3.3 推动产学研的合作,加强技术的研发与创新

互联网的发展本质上仰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诞生于美国,美国利用其互联网发源地优势,掌控着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为了提升我国的互联网治理水平,首先必须在核心技术上不受制于人。为此,需要加大力度推动中国的互联网技术研发与创新工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为我国技术研发的理论和学术基地,互联网企业是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前沿,在实践中对技术进行改进,发展运作出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但是目前产学研之间的配合与合作成为技术创新中的重大障碍,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研发团队的建设,实现学术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成为提升我国研发能力亟需解决的问题

3.4加强网络治理人才的培养,提升公民的网络素养

我国的网络人才队伍的结构型矛盾突出,一是,高水平人才不足,尤其是技术、管理、法律等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难以满足网络社会对网络治理人才的需求;二是,学校的专业学习同社会的需要相脱离,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三是目前的培训不成体系,在评价、标准等方面都存在混乱的状况。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综合利用专业教育、培训和宣传三种手段,形成系统化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社会整体网络素养的提升。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互联网治理能力和体系需要从制度设计、法律、技术、社会等各方面入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适应国际社会的整体趋势。

参 考 文 献

[1]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2005年6月,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