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回放
2004年8月,张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某顶层房屋。2006年张某入住后,房屋主卧、客卧、书房、客厅、卫生间及厨房的房屋顶、墙面出现渗漏水问题。《住宅质量保证书》指出屋面防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于是张某要求A公司维修。A公司认可房屋存在漏水的事实,但几次维修仍未修复,因漏水情况愈发严重,双方对于房屋漏水的成因及修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屋维修费10万余元。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的漏水成因和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张某室内漏水情况及屋面工程进行勘验之后,给出如下鉴定意见:屋顶北侧厨房与北侧书房屋顶泛水高度30~40 mm;次卧室屋顶南侧防水层泛水高度120 mm;雨水口上部防水层无高度;楼梯间墙体泛水高度150 mm,不符合GB 50345—200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中第 5.4.3条 “泛水防水构造应遵守:墙体为混凝土时,卷材收头可采用金属压条钉压,并用密封材料封固,屋面泛水高度≥250 mm”和第5.4.5条“水落口防水构造应符合:水落口上部泛水≥150 mm”的规定。且泛水立面卷材收头处未用金属压条固定,局部防水层开裂、老化,不符合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4.3.13条“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900 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第9.0.2条“用于细部构造处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密封材料的质量,均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综上,屋面防水层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是导致涉案房屋屋面漏水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作出判决: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张某修复费用10万元;鉴定费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张某负担247元, A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2405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