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雪儿
摘要:2010年,以新疆为试点的资源税改揭示了我国对于完善资源税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心。在科学发展观下,现行资源税制已不符合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资源税制进行研究,探寻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方向。特点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比较国内外资源税现状和实施效果,总结存在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有针对性的对我国资源税改革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资源税;改革
一、引言
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7种自然资源进行征收,范围狭窄;“从量定额”的计税办法割裂资源价值与资源税关系;计税依据按销售和自产分类计税导致开采资源成本低。这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资源税改多集中在经济改造速度上,仍以资源的高耗能为代价,忽略了资源税的资源保护功能。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采取正确的指导思想为资源税改建立新原则。因此,本文以具有战略意义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比较国内外资源税现行实施效果,提出改革建议。
二、科学发展观下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面对新世纪的要求,税收政策必须与时俱进,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科学发展观已成为21世纪税制改革的新指导思想。针对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阐述科学发展观下资源税改的必要性。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使得经济发展以巨大的资源消耗为代价,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税改,能有效推动资源使用型产业依靠科学技术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和优化。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国资源税占地区财政收入比重小,导致其调控地方财政作用微小。2004年至2011年,我国资源税收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始终未突破1%,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无法发挥资源优势,恶意开采等行为对下一代的生存构成了威胁。为保障民生,资源税制应发挥资源税调控财政和节约资源的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即经济建设要实现社会各环节的协调发展。级差征税带来的开采低成本导致资源需求者恶意开采。政府在资源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弱,无法推动资源消耗型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科学发展观要求下,资源税改应注重资源保护,实现各环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尽管西部地区汇集了我国大部分资源,经济发展水平较东部相距甚远。“西气东输”等举措未对西部资源做出有效补偿,无法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因此,资源税改应加强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均衡地区经济。
三、国内外资源税现状比较
(一)计税范围比较
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包含矿和盐两类中易于征收的7个资源项目,对目前正被肆意开采的水、土地等资源未进行征收,导致恶意开采。而“荷兰中央政府通过国家法律确定了由财政部和中央环境税署共同负责水资源税的征收;英国水资源由环境署统一管理,承担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职责;法国境内创建了6个流域管理机构并规定6机构有权同时决定收费标准”。通过对珍贵资源征税,可提高资源需求者的节能意识。
(二)税率和计税方法比较
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率和计税办法无法有效提升资源利用率。新疆地区石油、天然气税率仅为1%,相较英国、俄罗斯10%~16%的补偿征收率差距悬殊。除石油、天然气外的资源税项目现仍采取“从量计征”的办法,不仅未对资源消耗进行有效补偿,且直接导致了资源税税率不断上调,税收却停滞不前的现象。2004年,我国资源税收仅占税收总收入的0.39%,2012年为0.89%,始终未突破1%。大部分发达国家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将税负有效分配给需消耗资源的对象,提高资源利用率。另外,“税价结合”的办法可在资源紧缺涨价时,增加资源丰富地区的财政收入。
(三)资源税占地区财政税收比重比较
由表1可知,2010年资源税改前,资源税调控地方财政作用小。2012年税改后,其调控作用显著提升。国外实行“跨州税”的联邦制国家通过对本州输出到其他州的资源征收“跨州税”,发挥资源优势增加本州财政收入。因此,可制定具地区差异的资源税,增加资源产地收益,提升资源税在中西部地区财政中的调控作用。
(四)资源消耗量比较
由于我国在资源保护方面制度不完善,导致同样的产出相较西方国家所消耗的资源量更大。2010年,我国GDP(按年末汇率计算)达到39.7983万亿元,全年煤炭、原油、天然气以及电力消费总量增幅较大,能耗强度是美国的3倍。“2008年,中国GDP总量约占全世界的6.0%,消耗世界石油的7%,世界煤炭的29%,世界钢铁的25%,世界铝材23%,世界水泥的39%”。
四、科学发展观下完善我国资源税的对策探讨
合理的资源税制能有效引导经济走向科学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制度改革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通过比较研究国外资源税制,借鉴效果良好的资源税改方案,对我国资源税改有指导意义。
(一)扩大征税范围,整合税费
应将水、林木等珍贵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提升资源税调控财政能力,平衡地区间的发展。目前对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其他矿产资源及以其他方式开采的油、气征收资源税无本质区别,“费”就其性质应被纳入“税”的范围,该措施可简化资源税制,降低征收管理难度。
(二)改革计税办法,调整税负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办法,在实行部分以从价计征后,对其它资源应逐步实现“从量定额”向“从价定率”的转变,此举可将资源价值与地区财政收入相结合。我国石油税从价税率可借鉴西方国家10%~16%的税率,促使需求者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有效增加中西部财政收入,平衡经济发展。
(三)鼓励节能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节能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缺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激励政策,其中节能服务业的发展更是受到诸多政策瓶颈的制约”。在德国,热电联产的石油税全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以传统税收原则为依据,不利于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因此,资源税应通过细化优惠、减免等政策,加大对节能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四)建立评估政策
“政府可与产业伙伴签署约束性或非约束性的减排协议,或设立有关项目让企业自愿参与其中”。政府可借鉴该措施实施有利益关联的评估政策。一定时期内,对资源回收率超过80%的需求者进行补贴或减免,推动资源消耗产业自发地进行产业转型。
(五)改革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资源税是根据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目的进行计税,用以销售的,以销售量为课税量,自用的则以自用量为课税量。该依据将未出售的产品剔除,减轻纳税人负担,但易造成大量囤积资源的现象,增加征税难度。因此,可将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简化征收难度,促使企业及时有效利用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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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