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组织异化现状浅析

2015-05-30 00:06孙占权
关键词:异化规范

摘要:自民间金融组织出现至今,各种由于民间非法金融引起的极端社会事件层出不穷,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明显脱离了其本意。本文就民间金融组织发展过程中异化的形式、原因及应对策略给出分析,以期能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异化 规范 惩处机制

近年来,民间金融在我国的规模越来越庞大,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由此而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高度关注。在民间金融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又不断地发生民间金融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事)件,对社会和经济的安全稳定产生巨大的威胁。由于没有专门调整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极易引发民事和经济纠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最大问题,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认真研究民间金融规制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在经历了前几轮的金融改革之后,我国现在金融也相对规范,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新事物不断出现,层出不穷的民间金融形式,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金融规制效力递减,并造成放松规制的压力。同时,金融创新对扩大金融规制领域和加强金融风险规制提出了现实要求。金融创新不仅突破了许多传统的金融规制,而且还创造了许多新兴的业务品种、业务领域和业务机构。在“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发展地方性小银行,推动从以大银行为主向大中小银行共生并存的多层次多元化银行体系转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均衡配置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全国各地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异化形式多种多样,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民间金融发展的前沿地区温州出台了《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民间金融融资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范,但是问题依旧存在。

1 民间金融组织异化的典型形式

1.1 标会、和会演变为地下赌场的支持者与参与者。在高息的诱惑下,加之强烈的挣钱欲望,2004年,以互助为建会宗旨的民间金融互助组织——福安标会最终走向异化,成为一场巨额的赌博游戏并演化成社会性的灾难。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流向不明,组织者或被打,或自残,或被抓,但参与者的损失无法弥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地下赌场、标会以及参与的老百姓们,究竟谁该为这样的后果负责?本来是互助的组织,在平时大家钱多的时候放进去,用的时候取出来,收取少量利息,甚至不收息。但在高额利息的引诱下,组织者并没有按照建会的初衷来执行,而是以个人的意志作为投资的依据,不考虑其他人的利益。

1.2 担保公司演变为非法集资组织者。担保公司的具体业务应该是做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进行担保,主要起到中介的作用,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放贷与吸储功能,但是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担保公司变成了吸储和放贷的机构,他们直接吸收投资人的资金,并投放给企业或者需要资金的单位、个人。但是为了规避打击,他们和投资人签订了阴阳合同,一个是投资人和担保公司的合同,一个则是资金需求方和投资人的合同,这样就很好的绕过了上级机关的检查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大规模融资、需要支付巨额利息而又无后续资金支撑的情况下,大量担保公司跑路,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便。

1.3 网上P2P金融演化为无监管金融组织。很多网上金融组织承诺百分百安全无风险,如晋商(www.jinshangdai.com)承诺100%无风险,第三方担保机构承保。但是,根据腾讯网站引用“网贷之家”网站资料显示,2011年至2013年11月,有57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出现逾期提现问题,其中仅2013年10月以来就有41家,大有大规模爆发之势。据网易新闻资料,近来年来,P2P网贷平台以每年4倍多的速度涌现,《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称,截至2014年6月,全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1000亿元,预计全年累计成交金额将超过3000亿元。网贷平台为了吸收资金,大量使用高息、同业拆借等模式,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其许多行为并不被知晓,以至于资金的成本远超过了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在经济下滑之时无疑崩盘。

2 民间金融组织异化的成因分析

2.1 发起人本身并无相关知识,发展模式异化。据网易财经《特别策划》第558期报到,河南省焦作市2014年爆出的一起非法集资大案,涉案金额至少达20亿元,包括山东、安徽、山西和陕西等多个省市的投资者或高达数万人被套。发起人廉金枝为80后,曾在银行供职,利用自己的知识,开设投融资公司,并有实业,多次获得政府的各种荣誉。但不幸的是,其并没有认真组织和约束自己分公司的行为,在高息的诱惑下快速的扩张,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集资很多却没有投资的途径,自己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靠后续的资金来弥补前面亏空。虽有合作社、超市的支撑,但是都不挣钱。既没有实体,又没有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结果可想而知。

2.2 组织构成畸形,发展形式异化。据21世纪网报道:张立,原新乡银行中原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以向企业融资为名,向储户借款,挪作他用,由于资金无法收回,已于2014年7月自杀,目前资金流向不明”。搜狐新闻报道:河南一“半仙”非法集资13亿元被判死缓,其利用虚假出资、交叉出资的形式,采用公司互相担保的手段吸收存款,谎称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大宗交易等,并以支付高额利息等为诱饵非法集资。在此案例中,组织发起者本身并不具备条件,组织结构混乱,管理混乱,无固定组织形态,无负责人,无法追责,成功则利益巨大,失败则以身成仁。被集资者之间互相不通气,而集资者也没有像银行那样的年报发布机制,所以很多投资者根本不知道企业到底在做什么,都在赌,都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一个投资人,肯定还会有进入,組织变成了一个击鼓传花的虚拟机构。

2.3 组织发起依据迷糊,监管乏力。据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介绍,截至2014年7月,可查的P2P机构有1200家,跑路的有150家,去年以来几乎平均每个月都有六七家P2P平台跑路。其中8月新上线平台北京龙华贷更是只上线一天便“跑路”了。虽然,金融机构多次明确要监管,要加强监管,但是如何监管以及监管的力度等都没有明确的示意。其它类型许多组织,也并无相关的机构监管,比如经常性的执法活动,了解其资金动向等,导致组织成立时混乱,成立后随意,发展中变质。

3 防止民间金融组织异化的多重手段

3.1 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以《放贷人条例》为核心,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以规范放债人的行为为核心,建立健全全面的法律法规,把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鉴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规范民间融资只能采取循序渐进、逐步立法、逐步推进的方式,制定《放债人条例》,解决法律规章的空白,对放债人行为进行规范。在制定《放债人条例》的单行法律时,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成熟做法,并结合内地实际情况对放债人认定、职业放债人从业资格、放债业务进行规范。着重加强对利率、资金用途、融资方式、合同要素与抵押品等方面的约束。

3.2 对民间合会等传统形式建立专门立法对其行为予以规范。首先,为合会形式立法,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可在法规中规定合会人数、标金、利率,不允许会套会、日日会等,可借鉴日本或中国台湾的经验,给予非正规金融基本的法律规范框架,以防范化解倒会风险。

另一方面,对民间合会等传统形式建立专门立法对其行为予以规范。将合会作为一种契约来进行规制,从契约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合会设立及其运作进行从合会设立程序、会员的资格、数量确定、合会的最高会金额及合会一次运作的时间等方面来进行规定。同时,可以规定合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必须要有登记备案制度,以备金融监管机构对利率等的监测。

3.3 构建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构建以银监会及其各分支机构为主体、以民间金融保险公司的审查为基础、以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性金融监管体系,增强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监管的效率,促进其改革和发展。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外部监管、以社会中间层为辅助的行业监管、以金融组织自身为基础的内部监管体系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民间金融互助组织异化 谁制造了福安标会噩梦?国际在线 http://gb.cri.cn/1827/2004/07/08/302@224155.htm.

[2]P2P網贷倒闭潮背后:自融平台爆发危机.腾讯科技http:

//tech.qq.com/a/20131120/002981.htm.

[3]有人贷看P2P网贷平台“倒闭潮”冬季过后逐步走向规范.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4/1013/10/A8EA253P00014SEH.html.

课题项目: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规划项目《资本规制视角下的民间金融组织异化与防范》,课题编号142400411351。

作者简介:孙占权(1980-),男,河南平顶山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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