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梅
摘要:反腐防腐是党的十八大后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为此,防止公务员队伍的腐败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从宏观、微观及经济的角度,分析了公务员腐败的情况,并提出了相关防腐办法。
关键词:新形势 公务员 防腐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从而为依法治国,全面反腐防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国公共行政领域面临的问题很多,一些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垄断资源,权力变现。交通、卫生、政法、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腐败案高发频发。从披露的案情看,贪污金额巨大、违纪干部级别之高、人数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将失去民众的信任。
腐败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生活日趋活跃,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也摆在人们面前——腐败。日益严重的腐败正疯狂的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毒化社会风气,影响经济发展和各项改革事业的顺利推进。这些不能不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
下面,我们来看看公务员的“腐败成本”。大家知道,腐败是公职人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现实中,我国公务员的冒险成本有哪些?它们是怎样自我变迁与演化的呢?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腐败的影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1978-1991年)和深化改革时期(1992年至今)有所不同。在改革初期,腐败与通货膨胀相联系,因为双轨价格体制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成本虚报,防止腐败制度设计失灵。进入第二阶段,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腐败则开始与通货紧缩和经济增长停滞相联系,而此时的腐败更体现出一种广泛化、公开化的特点。
从微观的层面看,我国公务员的冒险成本具体表现为:
法律处置带来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这是抑制腐败最为有效的方法。但是法律制度是需要第三方介入代价最高的一种约束方式,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的私人信息,而实践证明这是比较困难的。由于这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法律约束范围的局限。同时,法律约束还存在着滞后性,这些都给贪赃者留下了周旋的余地。经济惩罚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当事人财富的减少。但实践证明,腐败分子受处罚的几率还不高。因而,这项约束具有较大的或然性。违法者所承担的精神或名誉损失,这是一项刚性相对不足的约束。担心被查处而造成的心理负担,这是一项隐形成本支出,对公务员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约束。但它无法对没有表现出来的“隐形行为”构成直接的监督。可以说这是一种事后相对较小的附加成本。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腐败成本。保证权力进行公开透明,大力加强对腐败问题的揭露和惩治,使公务员不敢、不能、不愿腐败。众所周知,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目前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分权,限制公务员的权利范围。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在调节个人利益的时候,过分集权必然压抑人的积极性。所以,要适当的分权,建立有限责任政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一部分公务员掌管的公共管理权力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和社区。也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效用和效益。抑制腐败应该将公务员调动社会资源的权利严格限制在公共领域。如果权力被用于其他方面,就产生腐败。特别是要约束公务员对国有资产的支配权。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问题相当严重,成为政府经常发生不规范行政行为及公务员腐败的深层根源。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特别是资金管理,减少腐败的资金来源,这是一项釜底抽薪的反腐败的治本措施。一是削减公务员的审批范围和自由裁量权,增加权钱交易的难度。二是完善产权制度。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进一步从产权的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三是严格实行接待费预算制度。杜绝不合理的接待项目,对每一项必要的接待都实行严格的预算审批,解决众所周知的公款接待造成的巨额浪费问题,改变某些“人民公仆”心安理得的多吃多占而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的状况。
第二,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民主监督,降低腐败的成本。防止权力腐败,最根本的一条是依靠人民群众,人民依法监督政府和公务员,是一种体现主人翁责任感和义务的监督,对国家而言,其成本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记的。因此,要把民主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这是防止公务员腐败的根本措施。必须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进行积极有效的惩罚。即使不能把所有的腐败分子都揭露出来,也要尽最大可能不使腐败分子漏网。否则,对其中少数人的惩罚再重,也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保证社会健康运行。此外,我们还要强调两点:一是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在惩罚的广度得到保证的基础上,依法实行经济上的严惩对于提高腐败成本、遏制腐败行为就具有巨大效力。这样,才能使腐败分子倾家荡产,追悔莫及。更重要的是,使想搞腐败的人不敢越雷池半步。二是加大惩处、突出查案的威慑力。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只有惩处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执行力。因此,必须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以严厉的惩腐手段惩治腐败分子,使亲者自觉律己,贪者自觉收敛,以达到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参考文献:
[1]莫吉武.当代中国政治监督体制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郎加.当代中国政治监督体制研究[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
[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