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5-05-30 20:37魏罡
经济师 2015年4期
关键词:对策

摘 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迅速发展和完善,对于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实践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其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实现。文章以运城市为例,分析了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285-02

一、引言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公积金制度试点开始于1991年。1991年5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建立上海市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分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建立的一种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职工互助以解决住房问题的多元化住房筹资机制的最初尝试。全面建立在1998年。24年来,公积金制度体现出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为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动员了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的力量;聚集了相当规模的结余资金;为保障房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而且对其政策调整也成为住房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实践表明,这项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其次是制度内部和外部出现的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对于制度的健康发展、制度目标的实现都有不小的阻碍,因此,对公积金管理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以运城市为例,分析了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概况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6月,属全额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内设8个科室,下设16个管理部,包括13个县(市、区)管理部和山西铝厂、中条山有色金属管理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运营、核算。

近年来,运城市公积金事业稳步发展,公积金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公积金归集覆盖面持续扩大,财政补助逐步到位,个贷发放持续增长,转型改革初现成效。

2009年,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6.36亿元;2010年7.25亿元;2011年8.68亿元;2012年9.97亿元;2013年11.86亿元。2009-2013年,运城市公积金归集额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这种增长的趋势在未来还会持续。

三、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问题

1.管理制度缺失和不健全造成诸多风险隐患。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存在较大缺陷,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从内部控制看,部分地方疏于对资金的管理,资金不能有效地集中,极易导致对自身利益的过分追求。从风险管理看,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潜在风险较大。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互相之间不交流,资金只在本地区内部流动,一旦本地区公积金资金流通不畅,极易产生流动性风险。目前,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容易引起管理风险。

2.管理决策及执行力存在弊端。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成立仅10年,在决策体系、执行运作体系方面还不成熟。运城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仍旧存在多头管理问题,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职责不明确,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缺失。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办理手续、程序复杂繁琐,管理手段落后,限制条件较多等一系列的问题。

3.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落后。首先,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将人力资源管理上升到战略高度。其次,住房公积金中心缺乏有效的、合理的用人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每个职工的效用。再次,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

4.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中心数据管理存在漏洞。目前,运城市的公积金管理虽然实现了微机化、信息化,拥有一套管理信息系统,但是统计信息模块的管理系统仍不健全,主要依靠人工进行,误差较大。此外,由于缺乏与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二手房市场的供应成交量信息、具体运作情况难以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准确把握。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1.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1)在实行差异化的贷款条件方面,将全体缴存者按照其收入分为若干个收入组,可以调增以下贷款条件和公积金使用条件:实现差异化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在低收入群各组实行逐次降低,在高收入群各組实行逐次提高;实行上下限措施,对于低收入群,降低其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高收入群,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比例,在贷款期限上限上给予低收入群倾斜;实行还款机制多样化,除了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外,还可以采用气球式还款等还款方式;针对不同收入组设定不同的贷款上限,并同时考虑其贷款首付比、贷款利率等条件。(2)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功能。在现有的提取条件外,要积极探索新的可能,以与时俱进的眼光看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住房市场的积极影响,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的和使用功能。(3)对于新职工、没赶上“房改房”的老职工等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更为突出的特殊群体,除执行差异化贷款条件、放宽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条件等政策外,还应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如优惠利率等。

2.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需要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的低收入居民进行供给端支持以及提供担保。政策设计体现在两个方面:(1)考虑到公积金的私权性质,地方财政应通过借贷形式实现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资金使用成本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还可以考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国家财政发放的住房债券,同时,债券的还本付息应通过国家的担保来降低公积金的风险。长期来看,国家财政应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只能作为一种资金的补充。(2)今后在政策许可和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公开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金融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购买,这样就可实现公积金资金由系统外向系统内的流动。

3.完善住房公积金治理结构。(1)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为一个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2)既然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为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那么不能出现多头管理,将管理中心和管委会合并,形成地方中心,也即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本质是金融机构,那么其管理运营就应当参照金融机构来实施。(3)建立公开透明的住房公积金治理机制是必然趋势。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将行政公开的原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它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组织必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明确了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的措施。这项本就是为了民生事业的制度立足点和出发点始终应当是民众的住房需求,而民众必须清楚地知道公积金管理的现状以及公积金带给自己和潜在会带给自己什么。(4)在治理方面,可以通过立法赋予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以行政强制措施权,也可以委托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劳动监管的法律框架内执法;明确赋予劳动者以类似其得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保缴纳义务的权利和法律途径,建立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司法救济互动的治理结构。

4.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1)一方面,积极制定和颁布公积金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如政策性银行法,公积金审计实施办法等,实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对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加约束和处理,这就要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2)调整监管主体,提高监管主体专业性,金融性质的机构就应当由金融、财会等专业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建设等行政部门可参与监管、但仅为辅助。同时,要加强审计、法律、社会三重监督。在改善多头监管的情况下,还要赋予金融监管主体有力的监察权,这样才能够保证监管措施的顺利执行和结果有效。(3)加强监管部门协调,多种监管手段配合,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通过央行、银监会等各监管主体的配合和协调,实现审计等监管手段的定期化和常规化,保证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此外,加大社会审计事务所参与公积金审计监督的力度和广度,建立常规性的社会审计制度,发挥其效益性审计的优势。

5.完善住房公积金资产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1)建议增值收益的使用改革为有偿使用,目前国家正在制定法律法规推进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或者直接向项目贷款,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收益,同时也保護了缴存人的切身利益。(2)由于贷款需求不足和公积金的属地化管理,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存放在各城市的银行专户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面临着贬值的风险。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实行规模化投资,并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是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最好出路。(3)我们可以借鉴成熟的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方法,例如在投资组合优化过程中采用均值-方差模型,在投资风险度量上采用VaR方法(Value at Risk,风险价值方法),做到合理配置住房公积金的各项资产,将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有效结合起来。(4)统一并规范现有诸指标的内涵及外延,明确其计算方法,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分析和成功运作非常重要。另外,住房公积金现有统计指标体系尚不足以完整反映各地区住房公积金资产运营的全貌,特别是不足以反映住房公积金投资效益、运行风险的指标,因而需要不断补充和修正,以适应住房公积金资产管理和投资运作的新要求。

6.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权属调整与分配方式。(1)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所有权归属于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受托方托管这项资产,在住房公积金运营公积金过程中产生了各项资金收益,这些收益归身为委托人的缴存人所有无可厚非。(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原则是有偿、有期限。第一,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转变为开发贷款,利率可以等同于或略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第二,直接入股建设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等,获得增值收益带来的收益。上述两种方式获得的收益可以再次投入到新的项目当中,如此循环,增值收益将会持续增长,缴存人的利益也将持续最大化。(3)近期而言,应当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专门拿出一部分,将其以贴息贷款的形式发放给有一定购房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进行置业,让他们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支持。对于无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要在增值收益中分割出适当比例对其缴存账户计发投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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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作者简介:魏罡,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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