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养老保险政策在具体工作中的一点看法

2015-05-30 21:20郝秀珍
经济师 2015年4期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郝秀珍

摘 要: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文章概述了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过程,并分析了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养老保险 政策 具体工作 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4-064-01

隨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企业的劳动制度及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成为一项主要的改革内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简要概括养老保险政策的发展

(一)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探索阶段(1984年后)

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中: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职工,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对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工人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并轨阶段(1991年后)

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1年下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范围扩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由国家统一规定,强制实施。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阶段(1995年后)

随着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为了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下发[1995]6号《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等。至此养老保险制度进入较为完善的阶段,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较为完整。

二、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对策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全是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就会由于政策的衔接而产生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现的一些问题。

1.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我国退休现执行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管理岗55岁,生产岗50岁。

职工在办理退休前因工负伤,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要进行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不能按时办理退休,至少会顺延退休时间,由于工资待遇不变,养老保险就在继续缴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龄结止,顺延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记入个人账户,但缴费时间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这样就损害了职工的利益。笔者认为既然职工已实际缴费,并能计入个人账户,就应该算作实际缴费年限。

2.长期合同制工人在办理退休时。1986年10月实行招用长期合同制工人,需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本人需缴纳标准工资的3%养老保险金。现行办理退休时,长期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养老保险不计作工作年限。可当时是在国营企业中推广实施,一些大型的企业执行得较早、较好,加之缺乏指导、监督,在执行时间、范围上也参差不齐,所以有些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较晚,使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不符,而未缴费时间不予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如果按后来的政策补缴养老保险,也是不妥。当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如长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业同等职工待遇的,企业给予职工本人工资15%的补偿,如果职工当时正常缴纳,也不会有负担,甚至还有结余。而现在补缴就不一样了,会给职工增添一大笔开销。由企业的执行,政策的衔接、不完善等产生的问题,全部让职工买单,不合理。如果职工已缴纳养老保险金并记入个人账户的,记作实际缴费年限,已工作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样,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1995年前未缴费的记作视同缴费年限。

3.1992年—1994年的工龄计算。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养老保险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的企业从1992年开始建立账户,缴纳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在办理退休的具体工作中,1992年—1994年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合并1995年计入个人账户,1992年—1994年计作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计算。可还有一些职工1992年—1994未缴纳养老保险,却要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扣除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明显是执行政策口径不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不计作实际缴费年限,计作视同缴费年限,而未缴纳的不计作视同缴费,是要扣除工作年限。笔者认为应该保持口径一致,1992年—1994年都计作视同缴费年限。

以上意见妥否,希望引起相关部门与广大养老保险工作者的讨论,从而进一步找到更加合理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政报,1991(10)

[2] 张世飞.1978—1992年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党史研究余教学,2008(8)

(作者单位:山西焦煤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劳资科 山西太原 030052)(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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