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的税法规制研究

2015-05-30 04:38孙仙旭
2015年45期
关键词:税收环境保护

孙仙旭

摘要: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日益恶化,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日益提升,而传统的环境管制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的需求。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环境税制现状,并结合对我国环境税制存在的问题的探讨,最后提出了我国环境税的税法规制的几点策略。

关键词:环境税;税法规制;环境保护;税收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类经济活动不断深入,环境污染已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日益提升,对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的要求日趋强烈。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保护政策与措施具体包括经济措施与管制措施,随着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传统的环境管制手段已经无法满足经济市场发展的需求。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环境税制改革显得迫在眉睫。

一、我国环境税制现状

环境税是国家为保护环境与资源,对开发利用环境的单位与个人所征收的税种,环境税具体可分为三种:一种为以污染物排出量作为标准的直接税种,例如排污税;二为针对服务以及商品的间接税种,例如通过增值税、营业税的调整来防止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第三种为环境减免税,指政府对利于环保的行为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如今我国在环境以及资源保护上采用了一些税收上的措施,但在整个税收体系当中占据比重小,较为零散,无法起到充分调节的效果,也难以满足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具体来讲,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并且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保护相关部门利益而对环境生态造成了间接破坏,如针对农药、农膜等免征增值税,虽然保护了农民利益,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农药等的大量使用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我国在环境税上的立法也较为薄弱,现行税制中同环境保护有直接联系或者存在间接关联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等,此类税收一定程度上为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与政策上的约束,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下,现行税制的作用非常有限。

二、我国环境税制存在的问题

1.环境税缺位。环境税是一种行为税,其又被称作生态税、绿色税收等,体现出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付费”的生态环保理念。环境税制的缺失使得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存在制度性缺失,限制了税收对于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无法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治理的税收收入来源。目前我国环境问题呈现出复合型、结构型特征,部分地区污染排放严重超出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而我国关于环境税的征收呼声虽然已存在多年,但始终没有全面落实,环境税开征显得迫在眉睫。

2.相关税种作用发挥不明显。现行相关税种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通常都是以经济目标作为前提,对环保的调节力度有限。例如资源税纳税人税额缴纳主要由资源开采条件决定,而同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几无关联,无法合理引导资源开发者合理利用并保护资源;消费税针对环境保护应税消费品较少,无法充分发挥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城市建设维护税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始终处在附加地位,收益同负担脱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較低,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作用发挥不大。

3.税收优惠措施不完善。现行税制中税收优惠措施形式较为单一,仅陷于减免税,受益面不广,内容较为零散,不科学,缺乏灵活性与针对性。例如增值税税收优惠有减征、免税、先征后退等种类,税制较为复杂,征管效率较低;企业所得税规定综合利用资源与环保经营投资等方面税收实行减免优惠,但取消了环保设备加速折旧等一些优惠措施,优惠范围相对较小,标准较为严格。

三、我国环境税的税法规制

1.完善税种设置。环境税的开征是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环境经济手段以及构建我国环境政策体系的根本,对于完善我国环境税制与深化税制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种个人税种,环境税有着较明显的特征,其征税的范围较广,任何利用环境资源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都应纳入范围,并且其征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与改善环境,税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目前我国环境税方案设计以及立法已经进入了关键的决策阶段,新形势下,我国环境税的构建需要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从顶层设计出发,设计独立性环境税,具体应当包括污染产品、污染排放、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生态保护四个方面的税目,同时应当建立起全方位的环境税收体系,组合征收环境税。具体可对四个税目实施组合征收,消费环节征收污染产品税、排放环节征收碳税与排放税,开采环节征收生态保护税,合理分担不同环节参与者的税收负担,调节消费者与生产者环境行为。此外可设置环境税不同档次的税率方案,对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碳税以及生态保护税实行高、中、低三个档次的税率方案。

2.加强税种征收管理。环境税设置的目标为环境保护,其税收必须要得到严格管理与执行。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因过分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环境税制的环保作用,必须要加强税种征收管理。税权管理上,国家与省级以上政府应掌控税收减免权;收入级次的划分需要结合地方发展以及环境治理需要,提升地方政府加强环境税征收管理的主动性。同时也应当加强同非税政策的配合使用,目前非税政策措施有财政补贴、交易许可证制度以及押金退还制度等,很多情况下这些措施更有效、更直观,因而需要进行合理地配合。现行环境相关税种也应当实行改革,首先资源税需扩大征税范围,提升征收标准,完善计税依据,目前煤炭税已开始征收,可考虑下一步价格水资源等纳入资源税;消费税也需调整范围,将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此外,应当构建起动态跟踪与评估实施的调整机制,建立起跨部门的环境税反馈与交流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税的相关动态信息;构建起环境税征收实施评估机制,分析环境税实施效果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环境税税目与税率的动态调整。

3.完善环境税制配套措施。除了环境税的构建,也应当完善环境税开征的配套措施。首先应当加快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环境税法》、《资源法》等立法,为环境税征收与环境税制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促使我国环境标准向国际标准靠拢;其次需加快“费改税”工作的进度,将排污费等具备明显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列入到环境税当中,实行税费征收,同时保留收效较好的合理收费项目,例如服务收费等,提升透明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税收优惠上,针对投资环节应鼓励企业实施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固定投资,允许此类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生产环节需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等,在所得税与增值税上给予一定优惠;环保技术与产品研发给予所得税优惠,通过税收差异性引导社会选取环境友好的消费与生产方式;对部分纳税人予以区别对待,促进环境税调控效率的提升。具体来讲,对于个人生活排放污染物应给与减免税,降低征收成本,体现出优惠导向;对于采取先进工艺并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实施减免税;同时可在税制优化调整的基础上,实施环境税改革,合理降低增值税等一般性税负,对低污染企业采取优惠政策,用环境税收构建起国家环境保护基金等。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生态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税税法规制显得迫在眉睫。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特征的政策与措施,完善环境税构建,加强相关税收征管工作,构建起环境友好与资源节约型社会。(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海星.开征环境税的经济分析与制度选择[J].税务研究,2014,06.

[2]俞杰.环境税双重红利与我国环保税制改革取向[J].宏观经济研究,2013,08.

[3]尹磊.环境税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与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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