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的田某等6名农民捕捉上千只壁虎被警方刑拘的消息成为网上热门的话题,很多人看了新闻都觉得很诧异:“小时候经常捉壁虎玩啊,怎么就成了犯罪呢?”更多的人是在质疑:“刑法中真有这规定?”
河南农民捉1600只壁虎被刑拘
记者找到了2014年9月11日的大河报,据报道9月9日凌晨田某等6人在鄢陵县$237新東路段附近用自制工具捕捉壁虎,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发现,当场缴获壁虎1600只。报道称这6人“全是农民,用自制捕捉工具驾车流窜捕捉壁虎进行销售,之前他们只知道壁虎是益虫,并不知道捕捉壁虎违法。”但警方却认为壁虎属于“三有”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田某6)k已涉嫌非法狩猎罪,并于9月10日将其全部刑拘。
捕捉“三有”动物可构成犯罪
在大河报的报道中,称“鄢陵县公安局张桥派出所陈警官介绍,壁虎虽没有被国家列入级别保护动物,但它属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我国刑法规定,私自捕捉20只以上野生壁虎,已构成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什么是“三有”动物呢?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耳疣壁虎、中国壁虎、铅山壁虎、多疣壁虎、兰屿壁虎、海南壁虎、蹼趾壁虎、无蹼壁虎、太白壁虎等壁虎,皆在“三有”保护动物的爬行纲之列。尽管它们并非都是珍贵濒危动物,但还是需要人类的保护。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第十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以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除了壁虎,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刺猬也都是“三有”动物,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的。
(董梦颖/文,摘自《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