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将受罚

2015-05-30 10:48姚博陈文
北京广播电视报 2015年45期
关键词:国家旅游局低价旅行社

姚博 陈文

10月25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最新提示,要求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的低价游”,告诫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并明确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旅行社是经营者,向游客出售服务,愿意以什么价格卖服务,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即正当,即便赔本赚吆喝也是自己的事,和游客无关;消费者存在“捡便宜”的心理也很正常,而产生的纠纷主要是旅行社的强制购物。旅游管理部门凭什么处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清理和杜绝惹事的“低价游”的关键是什么?

国家旅游局:签虚假合同,游客须负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最新提示强调,希望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

今年十一前夕,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其中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提示要求,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据透露,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急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律师:游客同罚不合理,消费者无审查义务

“针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旅游团及其所带来的强制购物、消费等问题,国家旅游局规定‘游客同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则旅游提示不太严谨,可以预测它的社会效果也不会好。”北京律师协会文化、体育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李川律师这样告诉记者。他认为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主要原因还在于旅行社;消费者有过错,比如很多消费者喜欢占小便宜、图低价,但这个过失还不达到超过旅行社过失的程度。”

另外李川认为,消费者和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不是虚假合同,消费者往往无法判断,而国家旅游局作为行政部门也没有权力认定。“首先,一个合同是否违法,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做出认定,其他个人包括行政机关是不能对合同效力以及合同性质加以认定的。经常有商家因种种原因抱着不赚钱揽客的态度进行促销,这种情况符合市场规律。而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不违法违纪的前提下,不能认定这份合同为‘虚假合同,旅游部门无权进行干涉。所以,作为行政机关认定‘低价游合同就是虚假合同,似乎有越位之嫌。”李川分析。“其次,即便该合同后来果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认定无效,主要原因也在于旅行社,消费者本身没有审查旅游服务成本价的义务。”李川强调。

在我国,“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禁止皆可为。”不管是不是“不合理低价游”,游客只要按照约定,交齐了旅行社规定的费用,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出游,游客就是尽到自己的义务,这时作为行业管理者,应该惩治的是经营者,是旅行社,处理他们又想靠低价吸引游客、又想赚大钱的歪脑筋。

专业人士:“不合理低价游”对双方都不利

“零团费”、“低团费”旅游团在市场上存在很多年了,这类旅游团的实质就是通过游客的购物,旅行社或者组团社抽取购物提成来抹平旅游团的花费并且赚钱。

旅游媒体从业者、旅游产品规划师郭宜妹认为,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即没有外在的实体可供参考,因此,旅游者在无法掌握全面的产品信息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判断,从而容易产生对低价格产品的认同;但是其实部分游客是心知肚明的。而推出“低价团”的旅行社明显居心不良,他们先以免费或者超低的团费诱惑游客,等游客上了“船”,总有很多的办法让游客掏腰包。但偏偏有一些游客自以为聪明,觉得我就是不购物,你能拿我怎么样?“最终,要么是旅行社忽悠了游客,游客自认倒霉;要么是旅行社被游客忽悠,导游对游客大打出手,甚至更恶劣的事件发生,逃不过两败俱伤。”

“不合理低价游”为何屡禁不止

既然“不合理低价游”的存在对于游客和旅行社都不利,为何屡禁不止呢?

《警法时空》新闻评论员、财经媒体人韩澄宇认为,对中国的游客来讲,尤其是海外游,购物本身就是旅游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2013年新《旅游法》明确规定不得强制购物,不得安排指定项目和自费购物点。“那么游客的购物需求如何满足?这样‘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至于后来又修改了这条规定。”伴随着互联网给予的加速度,游客出国或出境游时,往往通过网络查一下价格,就能形成从价格角度对产品的选择,并且对这个旅游产品的合理价格有一个大概了解。“好处是,大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产生了大多数游客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游而参与的情况;弊端是,价格竞争更敏感、更白热。”

韩澄宇指出,相当部分的消费者有“只花一块钱就能买到五块钱的东西”的沾光心理,这是中国任何一个领域任何一个市场普遍存在的,“而产家商家自然就会推出这样的商品,哪怕这些商品本质上是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市场需求,才催生了低价团和零负团费的产生。”

旅游规划师郭宜姝表示:“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的环境是‘不合理低价游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现阶段,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讲求经历不求体验,讲求低价不讲求质量。不少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低价团,一是因为他旅游的目的确实就是为了购物;二是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购物别人会购物,只要别人购物的钱能把实际的团费补上就行了;三是认为《旅游法》规定不得强制购物,即使签了合同,自己就是不购物,导游也不可能真把他怎样。”

如何更好地治理“不合理低价游”

韩澄宇认为,治理“不合理低价游”,必须提高旅行社的违法成本。在日本,很少能看到听到有关旅游企业或导游等乱收费的事情,因为一旦被投诉,这些日本企业或导游将遭到严厉处罚,甚至被吊销执照或被开除。要解决目前的问题,最主要的就在于理顺旅行社和导游、导游和游客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制度约束旅行社的行为,并为旅行社制定价格标准,禁止恶性竞争;另一方面,呼吁旅行社给导游发工资,保证导游正常的收入,约束导游和游客之间关于购物的强制性。这两个关系理顺了,导游强制游客购物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解决。当然,教育消费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李川律师认为,虽然不宜实行“游客同罚”,但对游客的教化、引导是必须的。作为旅游管理部门,在打击经营者“不合理低价游”的同时,向广大游客做好宣传,让游客认识到“不合理低价游”的危害,引导消费者不选择低价团,甚至可以让游客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一定的“成本”。比如,明知是“不合理低价团”而参与的,发生纠纷后或者投诉要比参加普通团游客的纠纷、投诉滞后处理;一旦遭受损失,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甚至不能获赔。最终,让“不合理低价游”失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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